法律文摘

浅谈我国的律师费转付制度现状、实施争议与意义

2016-05-05

引言:我的很多当事人都误认为我国诉讼案件是实行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我不得不每次都与他们讨论律师费转付制度,每次我都很无奈地告诉他们:律师费不等同于诉讼费、鉴定费,尽管现在很多有认识的法官倾向于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但由于很多情形下都缺乏法律依据,法官也是爱莫能助,无过错当事人也就不得不自行承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律师费,而本质上,这是过错方当事人给其造成的损失。

所谓律师费转付制度,就是指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制度。我国至今仍未实行完全的律师费转付制度,仅在少数特定情形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债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当由债务人或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律师费;

二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以由侵权人承担;

三是双方合同约定;

四是地方性规定。如深圳的劳动争议案件、上海的人身损害案件。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外,几无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可能。换句话说,胜诉方即使赢了官司也要承担经济损失。当然,你也可以说胜诉方可以不请律师自己上,但若如此,估计胜诉方与败诉方的角色很可能就要互换一下了,损失将更大。

那么,为什么在欧美等法治国家已经十分成熟普遍的律师费转付制度,在我国却一直实施不起来,立法者们到底持什么样的心态?为什么立法者们把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均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但对于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规定,则讳莫如深?

实施律师费转付制度,反对者与支持者无非也就是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但我认为以下方面更多的是积极意义:

一是减少恶意诉讼。

反对者们认为有律师费转付制度撑腰,会突然间增加很多的恶意诉讼,其实这是个很傻很天真的想法。试想一下,有哪个正常人打官司不事先掂量一下胜负可能性的?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败诉方不但要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而且,诉讼阶段越多,应付的双方律师费也会随之不断增多,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明知是输还非要把官司打下去的少之又少。事实上,未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反而对目前较多的恶意诉讼负有很大的责任,很多恶意诉讼者明知自己的官司赢不了,虽然法官们也非常讨厌这类人,但没有关系,打也是输不打也是输,但打下去自己的损失也不会扩大,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执行,至少打下去时间上就耗足你了先,而且,万一瞎猫撞到死耗子赢了呢?对方耗不起和解了呢?

二是节约司法资源。

反对者认为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案件将会随之激增,势必增加法院负担,疲于应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首先法院作为一个承担司法裁判职能的国家机构,对任何依法提出的裁判请求,均有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应千方百计将其拒之门外,法院似乎只是看到了权利而忽略了义务,这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其次,律师费转付制度下,人的趋利避害性将使得大量恶意诉讼得以避免,且将促使很多案件得以诉前和解,势必减少大量非必要性诉讼,从而大大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我国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的准入门槛,许多非必要性诉讼案件势必增加,而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也将促使这类案件得以诉前和解,律师的和解功能将大大增强,从而为法院分流部分非必要性诉讼案件。

三是减轻无过错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反对者认为律师费转付制度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但准确的说是增加过错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至于无过错方当事人,其因为诉讼而事先支付的律师费能够在胜诉之后得以补回,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使得无过错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需承担律师费损失。

四是迫使公民更加守法。

反对者认为对轻微违法行为宣传教育比经济处罚更有效,事实上无罚则无法,罚也是宣传教育的一种方式,而且往往比口头警告有效的多。实施律师费转付制度,公民的违法成本将增加,可完全改变过去某些确认违法但无惩罚的现象,尤其是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过错方当事人除了需要承担败诉的赔偿外,还要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律师费,有时律师费甚至远远超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最终迫使当事人不敢违法。如小额欠款,债务人拒不支付,过去债权人一般选择忍了,标的额太小费时费力不说还要贴律师费,而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可以彻底扭转这一局面。

五是促进律师行业良性发展。

反对者认为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会助长律师行业的逐利性,律师将诱导当事人采取诉讼手段。应该说,不排除少部分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会诱导甚至是欺骗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但一是这类诉棍型律师本身就是行业败类,数量较少;二是由于这类律师挑起的恶意诉讼很难胜诉,势必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自身律师费收益也相应受损,从而影响当事人对其的信任度,长期来看必定是杀鸡取卵,久则门可罗雀难以立足,最终被市场抛弃。而对于有专业能力、有职业道德的律师,一是更能保障其经济收入,二是更能体现其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荣誉感。总体上将会更加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我能想到的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反对理由也都被我自己一一化解,目前唯一的问题是,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势必需要制定、修订大量的法律、法规,这是个相对庞大的工程,牵扯到的部门很多、很广,工作量较大,但凡事兴一利必生一弊,只要利大于弊即可实施,而实行该制度的优势已经非常明显,应当尽早纳入立法日程并早日实施。笔者亦在此大胆预测,随着立案登记制对法院的压力增大,以及目前的司法改革态势,五年之内这项制度有望在我国普遍实施。


(本文作者:唐汉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