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天然气价格超过报价基准后砖厂单方加价,未确认的新价格能否约束客户?

2026-09-16

天然气超过报价基准,砖厂发出的新价格不当然约束已下单客户。应先查原订单有没有有效的自动调价机制,再查客户是否通过回复、对账或付款接受改价。只有成本备注、没有调价授权的,砖厂一般仍应按原约定计价。客户收到加价函后,应核对报价附件并明确回复适用订单及争议差额,避免后续结算留下歧义。

报价单上的燃气基准,究竟约定了什么

假设佛山禅城一家陶瓷销售企业为工程项目采购同色号瓷砖,砖厂报价注明测算时采用的天然气价格,双方确认数量、单价和分批交期。第二批出窑前,砖厂通知每平方米增加燃气附加费。采购人员面临的实际困难是:换厂补货可能出现色差,继续提货又担心被认定接受新价。判断这笔附加费,应从双方接受的报价版本查起。

若报价仅注明“本报价按某日气价测算”,没有约定超出基准如何处理,这句话主要说明成本测算背景。它是否另含调价安排,还须结合价格附件、磋商记录及历次履行解释。砖厂不能只截取“基准”二字,就把每次成本增加全部转给买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一条要求结合合同整体和订约过程解释,不能脱离上下文确定条款含义。[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一条](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35.html)

若约定气价超过某幅度后双方重新议价,达到幅度意味着可以启动谈判,尚未产生确定的新单价。客户回复愿意谈、要求提供账单,也不足以单独证明已经同意补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五百四十四条,变更合同需要协商一致;变更内容没有约定清楚的,推定未变更。协商时至少应确定差额、起算批次和适用数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至五百四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若原合同已经有效约定自动联动公式,载明数据来源、触发条件、计算方法和生效批次,符合条件的调整可能属于原合同的履行。此时客户未再次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公式算出的结果。不过,原约定若还要求客户审核确认后生效,砖厂就应证明该环节已经完成;公式只覆盖新投产批次的,也不能直接追补已交付订单。

报价有效期同样需要读完整。供方报出的价格在一定期限内可供接受,与订单成立后价格保持多久,是两个判断问题。已经成立的订单,不会仅因报价有效期届满就自动改价;未成交的新订单,则应审查新的报价与接受过程。经销商后来增加的数量是否属于原订单范围,要查增补单,不能用同一客户名称混为一笔交易。

没有签调价协议,还要查提货和结算中的意思表示

客户沉默与客户用行为接受价格,需要分别判断。《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承认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同时限制将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条件。单方通知写着三日不回复视为同意,若无原有有效约定或相应交易习惯等依据,不能凭发送方自行设定的期限给客户增加价款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砖厂主张双方过去一直如此调价,应拿出可以对应的往期通知、客户回复、计算单和结算记录。只有工厂内部制度,或其他客户曾同意加价的材料,尚不足以证明本客户接受同样做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主张交易习惯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条](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35.html)

收到调价函后继续提取已经订购的货物,可能只是履行原订单。若客户同步书面说明按原价提货、对附加费提出异议,这些记录有助于说明其真实意思。若客户签署了明确列出新单价的结算单,并按该金额付清,没有附加保留,则砖厂关于接受新价的主张会得到更多证据支持。最终仍应结合前后沟通、单据用途和付款性质判断,不能仅凭收货或者一次转账作结论。

单据由谁签署也有影响。仓库收货人确认件数、破损和到货时间,其签字是否还覆盖价格确认,要看文件内容、岗位职权及对外授权。采购负责人长期代表公司确认单价的记录,则可能影响砖厂对其权限的合理认识。公司不能只以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否认全部对外行为,应结合职务代理、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规则核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至一百七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客户准备付款时,宜在对账文件中先说明金额性质。确需暂付差额以保障供货的,可争取双方书面确认暂付范围、最终复核日期及多退少补办法。仅在单方付款备注中写保留异议,能作为解释行为的材料,不能确保日后一定追回差额,也不能替代双方已经作出的最终价格确认。

气价涨幅怎样落到每平方米砖价

即便存在调价依据,计算也可能出错。燃气采购单价上涨百分之二十,并不表示瓷砖销售价可以整体上涨百分之二十。砖价还含坯料、釉料、人工、包装等项目,能源只是其中一项。用燃气涨幅乘整张订单总额,会把未受影响的部分一并加价。

仅作算术示例:假设双方约定的原单价为每平方米五十元,其中可联动的燃气成本为十元;合同约定该部分按同口径气价的全部涨幅调整,本期涨幅为百分之二十,其他项目不变,则增额为每平方米二元,新价为五十二元。这些数值不代表佛山砖厂实际能耗、行业占比或法定算法。若原合同规定只分担超过门槛的部分,应改按该约定计算。

核算时可要求砖厂提供公式指定期间的气价凭证,查明含税口径、计量单位及是否含输配费用。数据反映的是市场挂牌价还是工厂实际结算价,也应与合同约定一致。工厂高价采购的个别账单,不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直接替代双方指定的平均值。

涉及实际成本补偿的,还应核对生产批次、产量和能耗。涨价前已经烧成的库存砖、涨价后才投产的砖,承受的燃气成本可能不同;停窑重启产生的额外消耗是否可计入,要结合约定和原因另查。若合同按交货月份公开指标统一联动,则又应尊重该计价设计,不能一律以实际生产日取代约定日期。

超出商业风险的涨价,须另行审查情势变更

砖厂发现原价难以维持,可以提出成本资料和调整方案,客户也有必要及时核实供货影响。利润缩减或者某批亏损本身,并未直接赋予砖厂单方决定新价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适用要求包括订约时无法预见、超出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以及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合理期限内重新协商不成,才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政策调整、供求异常等引起价格变动的审查,并保留对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等情形的例外。瓷砖买卖中燃气属于投入成本,不能只因为用到了天然气就直接套用某类交易结论。需核查合同标的、价格变化成因和订约风险分配,比较历史波动、供货期间与实际成本负担。[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35.html)

合同写固定价,是审查一般涨价风险分配的材料;当事人预先排除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约定,则按该司法解释认定无效。两者应分开理解。进入情势变更程序也不表示砖厂要求的幅度和追溯日期已经获准,法院作出变更或解除判决时,需要结合重大变化时间、重新协商情况和损失等确定生效时间。

争议回复应落到具体订单和履行安排

客户可在回复中列明原报价版本、已确认数量、已交付及待交付批次,说明对哪项附加费、哪段期间或哪个公式提出异议,并要求砖厂提供依据。对于原合同下已到期的无争议货款,应按约支付;有其他履行抗辩时另行说明,避免把全部款项扣住,产生新的付款违约。

砖厂如果以不补差就停供相告,应先核查自己是否具有合同或法律上的停止履行依据。没有依据而拒绝履行的,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客户为项目衔接另行采购时,应保留原厂供货回复、同规格色号替代询价和合理交期记录;主张增加费用仍须证明违约、因果关系、可预见范围及减损情况,不能把后续项目全部损失直接记到砖厂账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五百八十四、五百九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诉前宜把争议收窄到可核算事项:究竟有没有自动调价约定,客户是否接受了某份结算单,还是砖厂请求依法调整合同。分别列出原价货款、主张的附加费与已付款,核对管辖或仲裁约定。双方若达成阶段调价安排,还应明确旧批次是否补差、以后气价回落如何处理,避免一次妥协被解释为所有订单永久适用新价。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陶瓷企业采购负责人在下一批提货前,可请财务核查送货单是否新增燃气附加费栏,并把价格异议交给有权处理合同的联系人,保留到达记录。若采购只是要求仓库保障工地用砖,应把数量签收与价格确认的职责交代清楚。砖厂业务人员则应随调价申请附上原条款、对应气价期间和逐批测算,不宜在月底对账时才把全部附加费写入应收款。双方先确认这笔差额从何而来,再决定协商金额或提出相应法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