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客户自行拆除设备安全护栏提高节拍,事故后还能否追究制造商设计责任?

2026-09-16

客户为提高节拍自行拆除设备护栏,事故后仍可能追究制造商责任,前提是能够证明原有设计等缺陷与损害有关。若致害危险完全由交付后的拆改形成,制造商有相应抗辩空间。事故处置应先救援、控制危险并依法报告,同时保存设备原始程序、交付测试和拆改记录;仅凭护栏已拆或验收已签字,都不足以确定全部赔偿责任。

索赔函中的“客户”,可能涉及不同权利人

以佛山机械装备企业向工厂交付机器人上下料单元的一笔假设交易为例:生产部门为了减少等待时间拆走局部护栏,随后有员工在作业时受伤。工厂要求制造商赔偿设备维修费、停产损失以及已经支付的员工费用。制造商收到这样一封索赔函,应逐项核对请求主体与损失来源,不能将全部项目按同一种责任处理。

购买企业主张设备性能或安全配置不符合采购约定,属于合同履行争议的审查范围。受伤员工主张缺陷产品造成身体损害,则需要审查产品侵权责任。企业代付费用后能否追偿、以何种依据追偿,也需核对付款对象、和解内容及相应法律关系;若打算从尚欠制造商的货款中抵扣,还需审查抵销条件,不能只按代付总额直接扣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以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为责任基础,并规定被侵权人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路径。员工并不因没有在采购合同上签字,就失去依法提出产品责任请求的资格。[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6.htm)

如果拆护栏是工厂管理层的决定,也不能直接把这项过错算到受伤员工本人身上。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侵权责任,需要核对被侵权人自身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否有过错。员工的具体操作、接受的指令、培训和现场条件均需查明,不能用一句“你们自己拆的”回答所有人的请求。工伤处理与可能存在的第三人侵权请求,应另按对应规则办理,本文不将其合并计算。

对照交付状态,才能判断缺陷何时形成

制造商的设计责任争议,应回到事故设备本身。通用产品宣传册或另一台同型号设备的照片,只能提供参考;应优先找出本机序列号对应的竣工图、防护配置、安全控制程序版本和交付测试。现场实际交付了什么,比报价单上写过什么更接近争议核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从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及相关安全标准界定缺陷。交付时有护栏,并不单独证明防护已经满足要求;事故时护栏缺失,也不单独证明原始设计有问题。需由专业人员结合设备类型、危险区域、操作方式和适用标准,检查防护功能及其与事故的联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第四十六条](https://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cpzll/202006/t20200618_1928052.html)

对于机器人与输送线组合的生产单元,还要查采购范围。机器人本体、外围护栏和整线控制可能由不同主体交付。合同中由谁承担集成设计、接口协调及整线验收,能够帮助确定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单个部件出厂合格,尚不足以说明集成后的危险区域已得到有效防护;也不能把所有外围改造问题都归给本体厂家。

节拍验收资料尤其值得保留。若双方约定的产能是在正常防护状态下实现的,客户为追求更高产量自行改变运行条件,需要说明这种改变的影响。若交付时就是在防护失效状态下演示产能,或制造商售后人员参与取消安全功能,则应查明参与人员、改动内容和操作时间。这些事实可能影响责任判断,不能仅凭工单标题写着“客户优化”就认定改造与制造商无关。

具体设备是否需要联锁、怎样配置、应达到何种性能,须核验该设备和相关时间点适用的标准。没有机型、用途和风险资料时,不宜写成所有护栏一经打开都依法要求整线停机,也不宜用一项通用推荐性标准直接判定全部法律责任。

拆改证据要证明致害过程,不能停在一张照片

制造商提出事故由客户拆改造成,应说明拆改改变了哪一项防护、事故中的人员如何接近危险区域,以及原有状态能否防止该类危险。事故后的全景照片显示护栏不在,只证明拍摄时的状态;护栏何时拆除、是否因救援临时移动,仍须通过监控、维修工单和现场人员记录核对。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制造商据此抗辩,应把交付测试与拆改后的状态联系起来。仅有一张合格证,难以完整证明致害缺陷在交付时不存在;客户也应提交能够指向原始缺陷及因果关系的材料,不能只凭发生伤害倒推设计必有问题。

如果检验发现原始设计已经存在与事故有关的危险,后续拆护栏又增加了暴露机会,就需要同时评价两类原因。制造商能否免责、各方如何分担,应在查明原因后判断,缺少依据时不宜随意各分一半。专业检验解决设备状态、功能和原因等问题,法律责任还需结合各方义务、行为及请求类型判断。

委托检验或在诉讼中申请鉴定时,宜把问题落在可检验事项上:本机交付配置是什么,事故时改变了哪些部件或程序,原配置是否符合适用安全要求,所发现问题与伤害机制是否相关。直接要求鉴定机构回答“制造商应赔多少钱”,会把技术问题和法律评价混在一起。涉及破坏性检验,应预先确定取样、留样和各方参与方式,避免检验后无法复核。

禁止拆改条款有作用,免责范围仍须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安全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持正常运转,禁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等设备设施。客户以赶工为由撤除防护,可能违反自身安全生产义务,合同中是否写有禁止条款,并不改变这项法定义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https://www.mem.gov.cn/fw/flfgbz/fg/202107/t20210716_416558.shtml)

制造商在合同中明确不得擅自改造、改造须经技术评估,有助于确定使用条件和变更程序。若条款进一步写成“拆动任何部件后制造商不承担任何责任”,还须审查其效力与适用范围。《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格式条款还受第四百九十六、第四百九十七条约束,提示义务和内容公平性均需核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企业之间的采购条款也不能直接处分受伤员工的独立权利。制造商应以原设计、交付和拆改证据说明责任,而非只让客户出具一份自行承担后果的声明。发现产品自身存在缺陷时,还应按第一千二百零六条及时采取警示、停止销售、召回等适当补救措施;一份免责确认不能替代这些义务。

至于工厂要求赔偿的停产损失,应列明停机原因、合理修复周期、无法交付的订单和已采取的替代措施。制造商是否违约、损失与违约的联系及订约时的可预见范围,需要分别核实。依据第五百九十一、第五百九十二条,未合理防止扩大的损失、买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均会影响赔偿范围。不得把拆除防护后违规继续生产描述成应当采取的减损措施。

现场处理要留下能够复核的版本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先组织救援、控制危险并依法如实报告,不能等待双方商定责任再报告。《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同时禁止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必要的救援变化应如实记录,保存证据不能妨碍抢救,也不能成为继续危险运行的理由。

制造商和客户安排人员接触设备时,建议按以下顺序处理:

  1. 记录设备编号、护栏及控制柜现状,注明事故、救援和拍摄时间;救援中移动的部件应标明原位置及移动原因。
  2. 在安全和依法调查允许的条件下,由有能力的人员保存原始日志、程序及版本信息,记录提取人员和方法,避免维修下载覆盖事故时数据。
  3. 将拆改工单、售后沟通、权限记录与现场变化逐一对应;无法确认操作者的项目如实标注待查,不补写早于事故的验收单。
  4. 配合调查、检验及整改安排。确需修复或更换部件时,留存批准与操作记录,按要求保存旧件,并说明修复前后的差异。

双方共同签署的勘验记录,可以只确认看到的事实和已提取的资料,对争议原因分别注明意见。到场协助救援或保全资料,不应被简单理解为已经承认全部赔偿;任何赔偿承诺仍应由有权限的人审核作出。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佛山机械装备与机器人企业处理这类索赔时,可以先按事故设备编号建立一份交付配置与事故配置对照表,把每一处差异对应到图纸、程序版本或工单,再决定答复中的承认事项、待检验事项和异议。缺少原始版本时,应向客户及相关集成商书面提出共同保存资料的要求,避免售后维修先覆盖了双方都需要的证据。

对正在采购自动化设备的企业,节拍指标应与防护状态一同验收,合同附件写清正常运行条件、异常停机处理和安全变更程序。发现达产需要拆除防护时,应暂停这种运行方式并提交技术整改,不应由车间口头同意后继续试产,再把事故风险留待索赔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