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出厂测试改为远程视频见证,画面盲区内的缺陷是否视为已经验收?
2026-09-16
设备出厂测试改为远程视频见证,不能仅凭买方参加了会议,就认定画面盲区内的缺陷已经验收合格。判断要回到双方确认的测试范围、缺陷的可发现程度及质量异议是否及时。买方也不能把“当时没看见”当成长期不检验、不通知的理由。签署记录前,应逐项写明哪些测试已完成、哪些部位未覆盖,以及是否仍需到货安装后复验。
视频结束时签的文件,确认到哪一步
以佛山装备企业向珠三角工厂销售机器人上下料设备的一笔假设交易为例:原计划买方到厂观看出厂测试,后来改为视频会议。画面展示了机械臂空载动作,买方回复同意发货;设备到厂带料运行后,发现机架背面的管路渗漏,连续作业也未达到约定要求。制造商认为出厂验收已经通过,买方则认为自己只同意装车。争议从这两个不同含义的“确认”开始。
出厂放行、到货核对、安装调试和最终性能验收,可以是合同中的不同节点。技术附件若明确约定到场带料运行合格后才完成最终验收,一次空载视频并不当然替代后续测试。反过来,双方明确同意视频测试覆盖全部验收项目,并由有权人员签署无保留的最终验收文件,买方日后推翻该文件就需要说明具体理由和证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协商变更及变更内容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双方只明确改变见证方式,未明确减少测试项目或降低性能指标的,不宜据此推定原有质量要求一并改变。应把变更邮件与原技术附件放在一起核对,不能只截取“同意视频验收”几个字。[依据: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会议里负责看画面的技术员,其确认权限也应查明。能够确认某项测量数据,未必同时有权放弃其他测试或接受不合格设备;实际授权、过往确认方式、会后公司回复等都可能影响判断。企业不宜事后仅以“那是工程师,不是老板”否认全部确认,也不宜由销售人员把工程师的一句“动作正常”扩写为整机最终合格。
本文以设备买卖为主要分析范围。若交易实质是按客户要求完成定作工作并交付成果,还应审查承揽规则。第七百八十、七百八十一条涉及工作成果验收及质量不合格的救济,不能把买卖合同的检验期限规则不加区分地直接套入所有非标设备项目。
未进入画面的缺陷,需要解释为何没有被发现
“盲区”描述的是摄像结果,尚不能说明缺陷性质。双方技术人员应结合争议部位和当时的测试条件,说明用合同约定的方法能否检出问题。画面清晰度只是其中一项因素。
一种情况是摄像遗漏。比如合同要求展示机架各侧管路,但镜头始终停在正面,买方已在会议中要求补拍而制造商没有完成。完整录像、补拍请求及对方答复,可以说明约定项目尚未得到验证。若买方知道某处未拍摄,却未提出保留便签署全部项目合格,则需要面对签字文件的不利证明作用,不能仅以没有近景画面否认确认效力。
另一种情况是测试工况不足。空载动作正常,并不能直接证明设备在约定原料、负载和连续运行条件下仍能稳定工作。若技术附件本就安排到厂后连续带料测试,后续异常应对照这项义务检查;若买方临时换了原料、气源条件或控制程序,也要查清异常是否由这些改变造成。发现故障与证明交付时不合格之间,还需要技术材料连接。
还有一种情况是缺陷通过合理检验仍难发现,例如需要运行一段时间才出现的内部问题。此时应围绕设备特性、故障形成机理和约定检验能力说明隐蔽性。并非所有镜头之外的部位都属于隐蔽瑕疵,普通外观问题不会只因拍摄角度差就自动获得更长的异议空间。
若制造商在测试前已经发现问题,厂内返修工单、异常报警或邮件与其否认知情的说法存在冲突,还应审查其是否隐瞒。第六百一十八条限制出卖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瑕疵时援引免责约定;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三款也对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合格的情形设置了通知时间例外。主张这一例外,应提交指向知情事实的材料,不能只凭双方发生争议就推定制造商故意遮挡。
发现异常后,先确定通知日期
质量异议要向合同相对方明确提出。企业内部维修群的一条抱怨,若没有发送给卖方,难以替代对外通知;笼统说“设备不好用”,也不如写明设备编号、异常位置、出现工况、对应指标和要求复测的事项。暂时无法判断原因时,可以先通知已经出现的现象,随后补充检验结果,不必等全部损失算完才发函。
买卖合同有检验期限的,买方应在相应期限内提出不符约定的通知。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应当发现问题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第六百二十一条另规定收货后两年未通知的后果及质量保证期例外,不能将其理解为任何设备故障都可以等两年再说,也不能把该两年直接当作起诉时效。
约定的检验时间过短,依设备性质和交易习惯难以完成全面检验时,第六百二十二条将该期限限定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限。买方援引这一规则,应说明哪些检验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仅因自己没有安排技术人员参会,未必足以证明期限客观过短。质量保证期也不能替代对已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要求结合安装使用、检验方法、难易程度等认定合理期限,并区分两年期间与诉讼时效。第十三条明确,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后,付款、确认欠款或使用设备本身不足以认定放弃异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可以据此审查自己的记录,切勿把继续试机理解为无需再发送书面异议。[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十三条](https://cicc.court.gov.cn/html/1/380/385/12840.html)
复测记录应对应本机、工况和争议指标
复测前先建立本机资料对应关系。录像中应能识别设备编号,画面上的数值应能对应测试仪器或控制系统,运行记录应注明原料、负载、程序版本和起止时间。只留一段“运行顺畅”的剪辑,既无法展示故障前后的变化,也难核实是否连续运行。
已经发生争议时,买方宜保存收到的完整录像、会议聊天及共享文件,制造商保留原始测试数据、操作记录和文件形成时间。双方可将下列事项列入复测安排:
- 对原先未覆盖的部位补充检查,并记录此前是否具备检查条件。
- 用合同约定的原料和工况复测争议指标,注明偏离约定的条件及原因。
- 在维修或更换前记录故障状态,保留换下部件和程序版本;涉及危险时先停机采取安全措施。
- 共同确认原始数据的保存方式及各自取得的副本,注明仍有争议的项目。
技术复测应回答是否不合格、可能何时形成以及原因是什么,不宜要求检测机构直接判定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双方无法取得一致结果,起诉前应检查合同相对方、争议解决条款、通知送达和检验材料是否完整,再考虑诉讼中的鉴定及证据保全安排。
救济也应与问题程度相称。能够通过局部维修达到约定要求的,应围绕补救范围和期限提出请求;要求退货或解除,则需核对相应约定和法定条件。买方另主张停产损失,应说明故障造成的停机时间、可减少的损失及相应凭证,不能直接把计划销售额全部列为赔偿。相关判断依据包括第五百八十二、五百八十四、五百九十一条。
质量异议并不自动产生扣住全部余款的权利。付款节点是否已经到达、卖方应先完成的义务及不合格部分与拒付金额的对应关系,均应结合第五百二十五、五百二十六条和合同审查。卖方要求按节点付款时,也应具体答复异议项目,避免只重复“视频已经签过字”。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佛山机械装备企业安排异地客户远程见证时,可以将原测试表增加“画面或数据位置”和“尚未验证原因”两栏。比如管路背面没有拍到,就记明补拍安排;连续负载试验留待客户工厂完成,就保留这一节点及其与付款的关系。制造商交付主管应核对最终记录是否准确反映现场过程,采购负责人则应在签字时逐项提出保留,避免在一张笼统的整机合格表上承受全部争议。
如果验收单已经签署,采购负责人现在应做的是把具体缺陷对应到原测试项目,核实首次发现和首次对外通知的日期,再向卖方发出可执行的复测要求。仅补写一句“所有权利保留”不能替代缺陷证据,也不能当然恢复已经失去的异议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