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项目终止后整车厂要求转移专用工装,尚未摊销的开发费应如何清算?

2026-09-16

整车项目终止后,供应商能否收回尚未摊销的开发费,要看费用承担约定、终止原因和已经回收的金额。整车厂要求移走工装,也不能单凭这一要求认定其承诺补足全部投入。供应商应在交接前核对工装权属及开发报价,分别列明到期欠款、终止损失和待协商费用,再确定付款与移交安排。

移模通知到了,先查两份文件是否说的是同一笔钱

工装资产协议可能写明模具归整车厂所有,开发报价却把试制、检验、工艺设计费用放进零件单价。两份文件中的费用范围未必相同。客户买走模具,不代表已经支付全部开发报酬;供应商尚有开发成本没收回,也不足以证明模具仍归自己。

以佛山南海、三水汽配企业承接整车项目为例,假设供应商为一款支架配置专用夹具和检具,开发报价按预计供货量分摊,量产一年后客户停项并要求运到指定接收厂。供应商财务表上显示未摊销四十万元,此时还要追问:客户是否认可开发费总额,分摊数量是否仅供报价测算,停项补偿是否另有约定?这些事实会改变四十万元的请求基础。这里的情景和金额仅用于说明判断方法。

负责谈判的人应将工装采购订单、开发任务书、定点函和资产保管协议放在一起,核对签约公司全称。集团采购部门发通知、另一家公司付款、第三家工厂接收,并不自动使三家公司共同承担开发费。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约束合同当事人;向接收厂移交时,应取得原合同相对方的书面指令,避免把实际接收人误认成结算义务人。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一条要求结合条款内容、合同目的、磋商和履行行为解释争议约定。报价表仅记载摊销单价时,审批邮件、降价前后的计算表及已往结算方式都值得核对。客户签收报价附件,究竟确认了固定费用还是只接受零件售价,需要读清附件与主协议之间的关系。

剩余开发费能否请求支付,要分三种基础

如果双方确认了一笔固定开发报酬,只是约定随零件供货分期收取,应核查终止时余额是否到期、有无提前清算条款。对于已经完成并验收的独立承揽成果,报酬支付还需结合《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及具体付款约定判断。供应商应证明自己完成了哪些成果、客户已支付多少,不能只报一项内部成本余额。

另一种约定是供应商自行开发,以零件销售收入回收投入,客户未承诺最低采购数量,也未承诺停项补足。这种安排下,销量未达到报价预测,未必产生独立开发费债务。供应商如主张客户承担损失,需要进一步证明客户违反有效订单、保底采购或其他约定义务,或者存在另外的法定赔偿依据。工装具有专用性,可以支持说明投入为何难以转用,却不能单独证明客户违约。

双方也可能已有停项清算条款,约定按合格件结算数量扣减开发费,或按约定阶段支付撤项补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此时应围绕触发条件、扣减口径和付款期限提出请求,不宜绕开已约定的规则,仅凭自制成本表重算一遍。

这些请求基础应在清算单中注明。某项属于合同报酬,就核对金额和到期日;某项属于损害赔偿,就说明终止原因、因果关系及损失范围。将同一笔开发投入同时列作应付余额和全部损失,会给对方留下重复求偿的抗辩空间。

项目已经量产,不能直接套用未完工承揽的解除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允许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适用该条,须先确认双方构成承揽关系,以及被解除的工作是否尚未完成。工装开发已经验收、后续零件供应仍在持续时,整车项目停产不能直接等同于开发工作尚未完成。

这时应分别检查开发合同和供货合同是否终止、终止依据是什么。双方协议停项,按协议核查费用保留与清算范围;客户违反已确定的供货承诺导致解除,则结合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处理违约责任。若因供应商交付不合格导致客户依法解除,还要核实返工、替换和延误责任,不能因为供应商有投入便要求客户全额承担。

移模本身也可能只是更换生产地点,开发成果仍会被使用。供应商应向客户确认原项目的终止范围、既有订单是否继续,以及转移后是否仍按原机制支付开发费。若客户表示以后由新供应商在单价中扣还,须落实付款主体、数量报送方式和逾期责任。由第三人代为付款是否改变原客户的债务,应另行核实;不能仅凭客户的移模通知就改向新厂追讨开发费。

用回收明细清算,账面净值只能提供起点

财务折旧、研发支出摊销与合同回收可能采用不同期限和基数。计算清算余额时,至少要将下列项目逐笔对应,避免把已经收到的钱再计入索赔:

核算项目 需要对应的材料 对结算的影响
经认可的开发总额 报价批准件、变更单、工作成果验收 划清客户承诺承担与供应商自行投入的范围
单价内累计回收额 单价构成、合格件结算数量、付款台账 区分已经收回与已结算尚未支付,后者列为欠款
独立付款或其他补偿 工装款凭证、阶段付款、停项补偿记录 查明是否针对同一投入,不能不分用途全部扣减
留存资产与可复用成果 实物盘点、转用方案、合理报价 损失核算中核查尚存价值,固定报酬则依其约定处理

继续作一个假设计算:客户确认开发总报酬一百万元,约定每件回收十元,项目终止时剩余报酬一次结清。已结算并付款四万件,另有一万元专门支付该开发报酬,且不存在其他抵扣争议,则待清算余额为五十九万元。这个结果依赖固定报酬和终止结清约定;若一百万元只是供应商内部预算,就不能照搬该算式要求客户付款。

转为违约损失请求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要求损失与违约有因果关系,并受订约时可预见范围限制。应说明试制材料、外协设计和专用夹具支出为何因本次停项无法回收。可继续服务其他项目的通用检测设备,不宜直接按原购价全部索赔;客户实际接收工装的,也应记录实物去向,避免误把已交出的工装当作供应商留存资产扣减。

供应商还应停止无必要的后续开发,记录取消外协订单及回收材料的结果。第五百九十一条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涉及减损及应扣减项目。若另行主张后续供货利润,解释第六十条要求按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利益计算。开发成本与未来利润中已经包含的成本回收部分应核对,不能叠加出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

是否暂缓交模,不能只凭费用有争议决定

对供应商自有工装,应核对客户有无购买、受让或依约要求移交的权利;对客户所有、交由供应商保管的工装,则需检查保管与返还约定。拒交前要查清债务是否到期、占有是否合法、是否约定排除留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至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了相关条件,企业之间留置虽有同一法律关系要求的例外,也不能据此跳过到期债务及不得留置约定的审查。

如果争议确实属于承揽成果报酬未付,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承揽人留置成果或拒绝交付的权利,同时保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已经交付后再委托保管的客户工装,或者与开发费归属不同主体的工装,不能未经核验便直接按该条扣留。存在争议时,应先审查法律依据,避免以拆毁、藏匿工装迫使对方认可费用。

确有交接义务而金额尚未谈妥的,可以协商先付无争议款、对争议金额提供担保,并在交接文件中保留开发费请求。担保生效条件要先落实,单写一句保留权利不会自动带来支付保障。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会使留置权消灭;这会影响优先受偿保障,尚未清偿的开发费债权则需按结算约定继续处理。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汽配供应商收到移模通知后,可由项目经理按资产编号拍照盘点,财务按零件结算数量核对开发费回收,合同经办人确认接收指令和费用保留。三份记录应能对应到同一套夹具、检具或模具,避免清算单写的是开发项目总额,交接单却只确认某一件资产。

交接当天还应记录附件、磨损、试模状态、运输责任及签收权限。技术资料按合同约定范围交付,接收整车厂专用图纸不当然包含供应商全部通用工艺资料。供应商负责人在签署结清或权利放弃条款前,应将未付报酬、争议开发费及后续订单单独核实;若本次仅完成实物移交,就明确本次签收的范围,并让有权限的对方人员确认费用争议如何继续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zjsxfj.gov.cn/art/2025/1/17/art_1644015_5881354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84/12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