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价格下降后医院要求追溯调整在途设备价格,供应商能否拒绝?
2026-09-16
医院仅以新一轮集采价格下降为由,要求把已成立合同中的在途设备一律改按低价结算,供应商有理由提出异议。能否坚持原价,要查清新规则是否覆盖该产品和该批订单、合同是否已有有效调价安排,以及是否存在依法调整合同的事由。设备已经发运,并不能单独决定价格;拒绝降价也不自动赋予供应商停供或撤回货物的权利。
假设佛山一家医疗设备供应商向珠三角医院销售检测设备,主机已经出库,工程师准备到院安装,医院采购人员却发来一张集采降价截图,要求先重开低价订单再办理收货。销售担心影响后续合作,财务担心差额无法追回。此时应核对截图中的产品和本次买卖是否对应,再决定回复内容。下面讨论境内设备采购合同,不预设某个具体集采批次已经对在途订单作出追溯规定。
医院拿出的低价,是否就是这台设备的适用价格
“集采”可能指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也可能指设备集中采购或医院联合采购。供应商应索取完整采购文件、中选结果和执行通知,而非只收一张价格表。比较对象要细到产品名称、注册信息、型号配置、计价单位和包含的服务。检测设备主机、配套试剂及耗材即使在同一科室使用,也不能未经核对就按同一个降幅重算。
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发布的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指导意见,分别规定品种范围、企业范围和竞价中选规则。该文件的适用对象有明确边界,不能据此推出所有医疗设备均须同步降价。对于主机加多年耗材供应的组合合同,还需查明报价中是否交叉补贴、费用如何分项,以及新规则实际约束哪一项交易。[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指导意见](https://www.nhsa.gov.cn/art/2021/6/4/art_53_5210.html)
价格表来自政府部门,也不当然意味着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竞争形成的中选价与这两类价格应分别识别。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针对后两类价格规定了调整期间的计价方式,并区分正常交付、逾期交付和逾期提取或付款。医院援引该条时,应说明本合同为何属于其适用范围,供应商也应核实相关定价依据,不能只争论发货日期。
若医院引用的是另一品牌低配机型的成交价,或者仅是试剂采购价格,供应商可以提交原报价配置说明,逐项指出比较差异。不要只回复“我们成本更高”。成本材料无法代替对适用产品的核对,也不能单凭采购成本否定已经有效约定的价格联动。
在途订单要按哪个时间切点划分
把合同成立、订单确认、发运、到货、验收及新价执行时间排成一条时间线。新价公布日与正式执行日可能不同;执行文件也可能按下单、配送或其他节点划分。选用某个切点,应附上对应条文及其覆盖本订单的理由。
例如,假设有效采购文件约定新价只适用于执行日后新增订单,早已确认的在途订单便有主张原价的依据;若有效约定明确覆盖执行日起验收的指定产品,提前出库本身不足以排除调价。两种设定只是说明判断方法,实际项目必须查阅自己的采购文件和过渡安排,不应把示例当成现行统一政策。
仓库出库单只能证明一项履行事实。需要核对的还有平台订单是否真正生效、承运人何时接货、合同把交付地点定在哪里、安装调试是否属于验收前提。发票开具时间也不能独立决定价款。若医院提出取消旧单后重下新单,应先书面说明技术操作目的及是否影响原价款权利,保留操作前后的完整记录。
供应商不得倒签出库时间、补造物流轨迹来争取旧价。医院迟迟不安排验收时,应记录设备已具备的验收条件、发出的预约及对方回复,说明延误由何原因造成。若调价恰以验收为界,迟延原因会成为需要审查的争议事实,不能直接认定拖到执行日后就一定适用新价。
先读调价条款,再决定是否接受补充协议
合同写了“随集采价格调整”,仍需解释调整对象、参照批次、起算日期,以及是否覆盖已经确认的订单。只写“双方另行协商”的,不能理解为医院已有单方改价权。对于普通买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提供了协商变更及变更内容不明时的判断规则。[民法典官方全文](https://gd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573d6ef5018b46b6a4e1f31ca085a710.html)
企业内部要查销售回复过什么。经有权人员确认的新价格、指定订单及起算日期,可能改变争议基础;聊天中只答应提交公司讨论,与接受结算减价有区别。负责安装的工程师签收技术整改通知,也未必有权确认整笔货款减免。核对时应保留上下文与授权资料,包括不利于本方价格主张的回复。
对于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还要检查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公立医院这一身份本身不足以替代资金性质、目录及限额等适用条件审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约,第五十条限制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情形另有要求。双方同意降价,也要核查是否符合采购制度,不能只按普通买卖签一份补充协议了事。[政府采购法第二、四十六、五十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7b5807c40c040368eb5f13b489d6c43.html)
医院提出节约预算、避免审计异议,供应商可以配合提供成交背景、配置和履约材料。仅凭新价格更低,尚不足以说明继续履行原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若医院认为已达到法定调整条件,应把所依据的事实、文件及处理程序说清楚,交由供应商合同负责人审查后再决定如何回复。
降幅很大时,情势变更也需要证明和程序
价格变化超出普通商业风险的,不能仅凭固定价合同就排除依法调整的可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要求结合订约时能否预见、变化性质及继续履行是否明显不公平判断。政策调整可以是审查因素,但不是单方扣款的通行依据。协商不能解决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循法院或仲裁程序提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势变更的解释说明](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402.html)
供应商应核对订约前已有的集采公告、双方议价邮件和风险条款。如果签约时已知道新一轮采购即将执行,相关材料会影响“无法预见”的判断。医院也需说明价格变化对本合同的具体影响,不能只引用其他型号的最大降幅。对是否变更、从何时变更存在分歧的,仍应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处理,避免以新的系统结算数字代替双方合意或裁判。
书面异议要与交付安排同时发出
第一份回复应列明争议订单号、原单价、医院要求的新价和差额,附上尚待说明的适用范围问题。明确企业是否接受调整,不要留下既重开低价订单、又私下表示不同意的矛盾记录。与此同时,向收货部门确认交货地点、联系人及安装验收安排;价格争议尚未解决,不代表所有履行义务都已停止。
需要暂缓交货的,应另外核对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通知要求与影响范围。未经核查就把车召回,可能使供应商承担新的迟延责任。医院拒收时,记录拒收原因和现场交接情况,为设备安排符合要求的保管,及时提出可行的重新交接时间,不要任由运输和仓储费用扩大。
诉前整理可按每笔订单制作结算底稿:原合同应付数、已付数、争议差额、对应收货验收材料,以及双方对账回复。货款差额与新增运输保管损失分别列示。主张损失还需证明违约、因果关系及合理范围,不能把未来可能失去的医院业务全部列入本次赔偿。
若医院先支付无争议部分,供应商应在收款确认中说明款项对应范围和剩余差额仍待处理,审查有无全额结清或放弃余款文字。存在有效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选择诉讼的,核对合同主体和管辖依据。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的异议,与履约后货款差额争议应按各自性质选择程序,不要因曾走过采购投诉就忽略合同请求的准备。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佛山医疗器械企业向珠三角医院供货时,配送、安装和财务结算可能由不同人员衔接。收到追溯降价通知,负责人应要求销售保留医院发来的完整附件,让仓储提供真实发运记录,并由合同经办人把主机、耗材、服务的价格逐项对应。任何重开订单或改签结算单的操作,都应先核对是否承认了新价格。
设备还在运输途中的供应商,下一步宜提交一份逐订单异议说明,同时发出可执行的到货验收安排。把对价款的保留写在对外文件里,把具体交付责任落实到人,后续谈判和差额请求才有相应记录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