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医疗设备安装完成却缺少临床科室试用,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2026-09-16

医疗设备安装完成,能否要求医院付款,要逐期核对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合格即付的款项,满足该节点及约定期限后可以主张;明确以科室试用合格为前提的验收款,仅凭安装记录尚不足以证明到期。医院迟迟不组织试用时,还应查明供应商是否已完成配套义务、医院有无正当理由,以及双方怎样约定试用程序,不能把“没有试用”一概理解为永远不用付款。

以佛山医疗器械企业向珠三角医院交付检测设备为例,以下仅作假设:工程师完成开机调试,设备科签了安装单,临床科室因人员排班没有安排使用,财务便退回整笔付款申请。销售应先查被退回的是安装款还是最终验收款,再与采购部门核对科室签字的合同作用。本文讨论已确定购买设备后的履约验收,不讨论尚待决定是否购买的试用买卖,也不将科室试用等同于器械注册所需的临床试验。

付款表中的每一行,对应哪一种完成标准

假设合同分别约定到货款、安装调试款和科室试用验收尾款,三笔钱对应不同成果。安装款如已满足约定要求,不能仅因尾款所需的科室评价尚未完成就一并搁置;如果合同把安装、培训、试用全部列入同一次整体验收,供应商则要说明哪些项目已经完成、剩余项目为何未做。不要把合同总额减去预付款,直接当作全部到期欠款。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以约定付款时间为基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先按第五百一十条确定,仍不能确定时才适用收货或收取提货单证时付款的规则。不能跳过合同附件,单凭主机已送达便套用默认规则。[民法典官方全文](https://gd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573d6ef5018b46b6a4e1f31ca085a710.html)

“验收合格”四个字有争议时,需要把技术指标、付款条款、试用方案和签约前确认放在一起读。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结合条款、合同目的、磋商及履行行为解释合同的方法。依此分析,如果附件明定科室连续运行评价,供应商不能把工程师通电测试解释为完成全部验收;若双方从未约定试用,医院后来增加的内部审批要求,也不能仅凭内部通知就成为新的付款节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一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19382.html)

设备还缺什么,应在催试用之前查明

合同负责人可以请工程师说明调试覆盖了哪些工况。如果只做过空载测试,就应标明尚未验证的指标;软件模块开通、耗材交付、操作培训及校准情况,可分别附上完成记录。将未完成项直接写进催告附件,比笼统宣称“我方已全部履约”更便于处理争议。发现供方负责的软件许可尚未开通,应先解决这一缺项,再讨论医院为何不组织试用。

医疗设备的试用安排不能越过合法使用前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查验供货资质和合格证明,第四十八条涉及培训及按说明书、操作规范使用,第五十条规定相应检查、校准与维护要求,第五十五条禁止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等器械。设备是否合法可用、哪些准备由谁完成,应按具体产品核实,不能为了形成回款证据而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临床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70607fc4160041a383e68ff6bfb2826f.html)

若合同要求供应商先交付符合要求的设备并完成培训,供方遗漏使试用无法进行,医院针对相应款项提出履行抗辩可能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处理有先后顺序的履行问题,不能从“机器在医院”直接推导供方已完成先履行义务。医院也应说明具体缺项及其对试用的影响,避免把一句“科室还没试”当成全部说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https://gd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573d6ef5018b46b6a4e1f31ca085a710.html)

医院长期不安排,怎样证明延误来自哪一方

供应商应提出一份能够实际执行的试用安排,写明设备序列号、待验功能、所需人员、场地与耗材、可选日期和反馈方式,按合同通知条款送达采购联系人,同时请其协调设备科与使用科室。试用工作量要符合设备特点;需要持续观察的指标,不宜压缩为当天签字,也不要单方设定一个明显无法完成的期限。

医院回复科室搬迁、操作人员尚未受训或设备反复报警,分别意味着不同的延误原因。对搬迁要查谁承担场地准备义务、何时曾承诺提供;对培训要查供应商是否发出安排、医院是否组织人员;对报警要保留故障代码和处理结果。供应商应保存有利和不利的回复,尤其不要删掉自己承认耗材短缺或需要整改的邮件,再以沉默为由催收全款。

医院负有协助义务时,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配合,可能影响其付款抗辩。主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成就拟制,还需证明争议约定具有相应条件性质、医院为自身利益不正当阻止,且该行为妨碍了条件成就;普通排期延误不能直接等同于恶意阻止。若争议实质是验收协助义务未履行,应结合第五百零九条和合同约定分析,不能只贴上“附条件付款”的标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https://gd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573d6ef5018b46b6a4e1f31ca085a710.html)

催告函的作用是明确要求、提供履行机会并固定迟延原因。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供应商在函中自行写“七天不回复视为试用合格”,不会仅因期限过去就自动获得一张验收合格证明。需要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的,应把上述事实及依据交由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审查。

安装单、科室签字和运行日志分别能证明多少

安装单应保留其原有名称和勾选项目。只写接线、开机与配件清点的记录,证明范围不同于完整性能验收。设备科人员有权确认到场安装,是否同时有权代表医院确认最终验收,应核对合同指定人员、授权与实际沟通;科室某位医生口头说“可以用”,也未必表示医院放弃全部验收要求。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关于签收单据的推定有明确边界:未约定检验期限,且单据记载数量、型号、规格时,涉及的是数量及外观检验,并可由相反证据推翻。第六百二十二条还对过短检验期作了限制。把一次送货签收当作复杂性能已全面检验,可能超出这些规则的范围。[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至六百二十三条](https://gd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573d6ef5018b46b6a4e1f31ca085a710.html)

设备实际运行过的,依法取得的开机记录、操作日志、耗材消耗和故障工单可用于核对“完全没有使用”的说法。应进一步区分培训演示、故障排查和约定试用,各记录对应哪台机器、哪个时间段也要说明。无需为催款复制患者姓名、诊疗结果等无关信息,更不能擅自进入医院系统提取数据;有争议的记录可请求对方提供必要范围,或通过相应程序申请调取。

医院提出功能不达标时,应记录测试方法、发生日期、对应指标及已经通知供方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六百二十一条涉及检验和异议通知,合理期限、质量保证期及供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等事实都会影响分析。供方不能仅凭某张安装单,排除后续依法提出的质量异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至六百二十一条](https://gd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573d6ef5018b46b6a4e1f31ca085a710.html)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准备催款时,让销售与工程师共同核对同一设备档案:财务列出各期金额和起算约定,工程师标注实际完成项目,合同负责人整理尚待医院协调的事项。针对本次试用欠缺,提出补充安排、支付已到期部分或解决具体质量异议的要求,不要只重复发送一张总额对账单。

诉前还需核对合同买方是医院、经销商还是其他采购主体,收款条件是否已被后续有效协议调整,有无仲裁约定,以及拟主张的逾期起算日对应哪一期款。若试用仍能完成,应保留继续配合的方案;若医院拒绝,应保存拒绝理由与送达记录。也不宜为施压而擅自远程停机、锁定临床功能或搬走设备。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对于这类安装与科室验收脱节的回款问题,下一步应落实到一笔具体款项:找出它对应的验收标准、尚缺事项与负责完成的人,再决定补履行、催告还是提出付款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