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研发里程碑付款被投资方否决,项目公司能否以内部决议对抗供应商?
2026-09-16
生物研发项目的阶段款已经符合合同付款要求时,项目公司一般不能仅凭投资方内部否决就拒付。供应商应核对审批是否写入双方合同、签约权限是否存在已知限制,以及阶段成果是否达到约定标准。若合同明确把投资方批准设为付款前提,就要进一步审查条款含义及未获批准的原因,不能直接按普通到期欠款处理。
先让项目公司说明,否决依据来自哪份文件
以佛山生物医药企业委外开展试验为例,研发负责人确认收到数据,财务却回复投资方不同意拨款。供应商面对的可能是技术验收、公司内部预算和投资协议三套程序。催款时只追问投资人什么时候签字,会把应由项目公司解释的付款责任搁置下来。
假设合同约定完成阶段试验、提交符合要求的报告并经项目公司验收后付款,项目公司随后拿出一份投资协议,称大额开支需投资方同意。供应商并未签署该投资协议,合同也未将它纳入付款条款。此时应要求项目公司指出拒付的具体合同依据,不能仅凭另一份协议就认定供应商接受了额外审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合同约束当事人的基本范围,第五百零九条要求依约履行。内部投资安排是否有效,与供应商合同上的阶段款是否到期,要分别核对。项目公司已经负有付款义务时,投资方停止拨款、拒绝追加预算等原因,并不自行消除其债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可按第五百九十三条审查。
取证时可请项目公司书面确认:否决的是本阶段技术结果、该笔付款申请,还是下一轮投资;通知由谁作出,引用哪项条款。不要只保留财务转述的聊天截图。完整通知及附件能够帮助判断对方究竟主张未验收、合同未生效,还是单纯资金不足。
内部权限限制,不能与双方约定的付款前提混为一谈
如果项目公司主张签约时就缺少投资方批准,应检查签约主体及代表权限。《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涉及法定代表人行为和越权代表;章程、权力机构对代表权的内部限制,不能随意用来对抗善意供应商。这里的善意需要结合签约时掌握的材料判断,合同盖章也不能代替全部权限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区分法定权限限制与内部权限限制。对于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限、仅违反章程或权力机构限制的代表行为,公司若要据此抗辩,需要面对供应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问题。依法需要决议的事项,则还涉及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不能把所有决议要求一概认定为纯内部手续。
例如,签约前项目公司已向供应商出示授权文件,明确这份合同须批准才能签订,供应商仍配合绕过审批,争议就包含代表行为效力。反过来,签约后才形成的缩减预算决定,不能倒推供应商签约时已经知道某项权限限制。应保留发送授权文件的邮件日期、合同修订记录、签约人员身份及原始往来,而非事后要求对方补一份情况说明了事。
付款条件属于另一层问题。如果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某阶段经投资方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支付,供应商已经接受这一安排,就不能仅用内部决议不对外生效来排除该条款。应查明审核标准、应提交的资料、审核期限和否决理由。合同只写“履行付款审批流程”的,还要结合磋商邮件、前几期付款做法和上下文,判断它是操作流程还是实质付款前提。上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合同解释方法,可用于处理这类文字争议。
报告已经交了,仍要回答交付的是哪一个里程碑
研发合同里的完成试验、提交报告、验收合格和获得注册结果,可能发生在不同时间。供应商应将本阶段约定逐项展开:样本或材料是否齐全,试验次数及方法是否符合任务书,数据是否可复核,报告是否使用双方确认的版本。项目经理回复收到附件,只能直接证明收件,不能自动证明所有技术指标合格。
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要求委托人依约支付研发经费和报酬、完成协作事项及接受成果。是否已经到了某笔款项的支付节点,仍须放回具体约定判断。常规检测、材料采购与具有研发性质的委托开发,履行内容不同,也不宜仅因项目带有生物医药名称就全部套用技术开发规则。
供应商可以制作一张只针对本阶段的核对表,按合同指标、交付文件、交付时间、对方反馈四列对应。原始实验记录、报告版本号及数据交接清单应与邮件附件一并保存。技术人员有无验收权限也要查清:接收资料的权限、确认技术成果的权限与修改付款条件的权限,未必属于同一个人。
项目公司如果提出技术缺陷,应要求其写明未达标项目及所据标准,核对是否临时加入下一阶段目标。对合同要求之外的新试验,供应商可提出变更费用与期限方案,避免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不断补做。对确属原合同遗漏的交付,则应安排补充并保存补交回执,不能只依赖投资方拒付不合理这一点主张全额到期。
若技术开发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失败或部分失败,《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要求先依约分配风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第五百一十条通过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再合理分担,并涉及及时通知与减损。该规则有技术困难这一前提。投资方认为商业回报不足、决定停止投入,不能仅凭这项商业判断就认定发生了该条所指的研发失败。
审批确实是条件时,查清谁使它停了下来
明确约定审批条件后,还应查看项目公司是否按约提交材料。有的争议发生在供应商早已交齐成果,项目公司却从未报审;有的争议源于报审时遗漏核心数据,或向投资方提交了已经被替换的旧版本。供应商需要保存交齐材料的时间及催请报审的记录,并要求说明缺项,不能仅以长时间没有回复推定审批已经通过。
对于确属附条件的约定,若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可主张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主张适用该条时,要说明项目公司的具体阻止行为、利益及其与条件未成就的关系。只有投资方否决通知,尚不足以证明项目公司恶意阻止;投资方依约针对真实技术缺陷作出否决,也需要实质回应。
供应商可以要求取得报审时间、提交目录、审核意见和补件要求,对照自己交付的材料逐项核查。对方拒绝提供其控制的文件时,应保留索取过程,并在争议程序中说明文件名称、控制主体与待证事项,依法申请相应取证措施。不要自行进入项目公司系统下载未获授权的数据,也不要为补齐资料而倒填原始实验日期。
把催款金额落到已完成的阶段
诉前检查应至少完成一张分阶段金额表,列明每期价款、触发条件、已经支付的金额、主张到期日及证据出处。合同共分四期,第二期发生拒付,不代表第三、四期尚未完成的研发费也全部到期。对继续履行、终止后结算及损失赔偿,应分别说明依据,避免把全部合同价款直接填入催款函。
对于已具备付款条件的金钱债务,供应商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请求支付;违约责任结合第五百七十七条及合同约定提出。逾期费用应写明计算起点、标准和期间,扣除已付款,避免把同一损失重复列入不同项目。存在验收争议时,先说明为什么认为某日已满足付款条件,再展开逾期计算。
追收对象通常从签订合同的项目公司确定。投资方拥有否决权或参加过项目会议,不会仅凭这些事实成为共同付款人。若另有担保、债务加入或直接采购安排,要核查相应文件和成立条件。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再核对争议解决条款以及所选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宜为了迫使投资方出面而把所有关联主体一并列入。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佛山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研发企业采用外部试验、分阶段交付时,供应商的技术对接人和项目公司的资金审批人可能分离。催款文件应附上本阶段交付目录,并请项目公司分别回复技术异议与付款依据。对方只说投资方不同意时,继续追问对应合同条款;对方指出报告缺项时,安排技术人员逐项复核。下一份补充协议应明确补交资料是否影响既有到期款、由谁验收及回复期限,避免在争议处理中无意把旧款重新挂到新的融资条件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