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设计师按产品销量收取设计费,合作终止后存量款式继续销售应怎样计酬?
2026-10-24
家具设计合作终止,旧款销售提成是否继续,要看原约定计算的是合作期内销量,还是已交付款式在约定范围内的后续销量。已经发生的结算义务不会仅因终止而消失;终止后的新生产,则还要核对许可是否继续。签结清文件前,双方应固定终止日库存、在手订单和原计酬口径,避免把停止接新设计与停止支付旧款报酬混为一谈。
一份终止通知,未必回答了旧款如何结账
以乐从家具品牌与外部设计师合作为例,假设约定每销售一套指定款式即支付一定设计费,设计师已经交付图纸,品牌随后决定停止新款合作。此时门店仍有展样,经销商仓内还有商品,网店也可能留着预售订单。双方即使同意停止开发新款,旧款的账目仍有待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它支持继续处理约定范围内的报酬,却没有替双方设定永久提成。若合同明确按有效合作期间的终端成交计费,需要检查终止日及成交口径;若约定某款产品持续销售即计费,也要结合该条的期间、买断或终止安排,判断后续销量是否仍在范围内。
已经交付并验收的设计,不能简单等同于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新设计任务。第五百六十六条对解除后的履行及补救作了区分。财务应确认本次结束的是新任务、某项许可,还是全部合同关系,并将尚欠款项、未到结算期款项和有争议的未来款项分开记载。
如果终止协议写着所有费用已结清,应核对它对应哪一期报表、哪些款式和哪一天之前的交易。双方确已就后续许可与报酬作出明确买断安排的,应按有效约定处理;只有最后一笔汇款备注“尾款”,则还需结合谈判、对账及签收材料解释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也要求注意是否达成明确一致的变更。
终止时按产品状态划分,续售与续产分别确定
第一组是已经完成销售、尚未结算的产品。按照约定取得计费依据后,应归入应结款项。品牌以合作结束为由将整期提成归零,需要拿出免除、抵扣或重新结算的依据。设计师也应排除已经结过的批次,避免把累计销量再次作为本期销量。
第二组是终止日前已经生产的库存和展示样品。库存在哪个主体账上、允许销售至何时、折价销售怎样计酬,适合在终止协议中具体写明。品牌向经销商买断销售,如果合同约定以品牌出库销售计费,可能在此前已形成报酬;采用寄售或终端成交口径时,商品放到门店并不直接说明计费事件已经发生。盘点只能证明存货状态,还要与约定的销售节点相对应。
第三组是在手订单尚未生产,以及终止后新接单再生产的产品。订单日期、投产日期和交付日期可能跨越终止日。允许清理已有成品的约定,是否还覆盖这些订单,应有明确说明。品牌不要自行把新增生产也列入库存清理,设计师也不宜将一切终止后出库都认定为未经许可的新生产。
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设计成果时,还要核对授权。设计图或家具造型是否构成作品、权利归谁,都须有具体事实支持。《著作权法》第十九条针对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规定,归属由合同约定,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职务作品则需按第十八条另行判断。支付过设计费并不直接回答权属是否转让。
对确属他人享有著作权且需要许可的使用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要求关注许可权利、地域、期间及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旧款仍在销售这一事实,不能单独证明新生产已经获准,也不能单独证明所有库存销售都侵权。合同报酬争议与侵权判断应各自列明依据,不宜直接用一张销量表代替全部分析。
扣减和跨期事项怎样进入计酬表
按数量计费,应先约定一套家具的组成,拆单交付、组合套装和补发配件如何对应同一销售记录。换颜色或改商品编号后是否仍属原款,宜比对设计交付清单、物料编码变更和商品图片,不能仅凭编号不同排除计费。
按销售额比例计费,则需核清含税或不含税、平台补贴、商家折扣、运费及退款的处理。商品售价、平台到账额和品牌实际收入可能不同,合同选择哪一个基数,就应沿该口径提供原始记录。企业内部净利润表无法直接替代销售额报表,也不能把全部运营费用自行从计酬基数中扣除。
假设计酬约定为每套一百元,本期符合口径的销售为五十套,另有三套完成退货且合同允许扣回,则相应数量报酬为四千七百元。这个计算只演示约定口径,不代表行业统一标准。若三套此前已经在上期扣回,本期再扣一次便会少付;退款跨期时,应标注原订单及原计酬期,而非只在本月汇总数中减去。
销量核验可以按款式建立订单、出库、退货和结算的对应关系。设计师提出核账请求时,写清款式、期间、数据类型及差异理由;品牌可以对无关客户联系方式作必要遮蔽,并安排约定的核账人员查验相关记录。要求开放全部经营数据库,可能超过核账所需;只给一个手工总数,也不足以解释平台销量与已付提成的差额。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乐从家具业务涉及品牌、工厂、展厅和经销渠道,商品还在销售,不一定等于签约品牌在本期又发生一笔计费销售。孟翔律师建议,签终止协议前共同确认一份带日期的款式库存及未完订单清单,保留原始导出文件,再把售罄期限、允许完成的在手订单、后续结算日写入终止安排。无需为了停止新款开发,将尚无法核算的旧款报酬一并写成无条件放弃。
进入诉前准备时,设计师可先提出已交付款式、约定费率、具体期间及可证明销量的报酬请求,单列缺少的后台数据和核查理由。品牌则应逐笔说明已付款、退货扣减及不计酬批次的依据,并结算无争议部分。双方保留分歧项目的书面记录,比笼统签署“从此互不追究”更有利于后续核账。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相关依据:[《民法典》第三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四十三至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六十六至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著作权法》](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_532/202103/t20210309_50530.html)第三条、第十八至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