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设备企业承诺回购旧机抵扣新机款,旧机被第三人查封后新合同还能怎样履行?

2026-10-24

旧机被法院查封后,设备企业与购机工厂应先核对查封清单及回购抵款条件,再决定新机款如何支付。旧机暂时交不出来,并不直接免除工厂的新机付款义务;已经生效的抵款安排,也不能仅凭查封消息单方撤回。能否改为补现金、延期交旧机或者解除交易,取决于两项买卖的关联约定、抵款是否完成和履行障碍能否排除。

回购报价上的金额,到了哪个履行阶段?

以佛山制造企业更新生产设备为假设:新机总价一百万元,设备供应商同意以二十万元回购旧机,工厂另付八十万元。双方签约后,因工厂与另一债权人的纠纷,法院查封旧机。此时业务人员说“少一台旧机就补二十万元”,工厂则认为“只需要付八十万元”,两种说法都要回到签约材料查证。

若评估单明确写明旧机通过验收、无权利负担并完成交付后才能抵款,二十万元只是附有履行要求的回购价。旧机未满足条件时,工厂需要面对新机合同约定的付款安排,但具体补付时间、供应商是否也已到交货期限,仍应逐项核对。评估单上出现二十万元,尚不足以证明双方的价款债务已减少。

另一种情形是,双方已办理旧机交付,并明确确认二十万元回购款与新机款抵销,后来才发现或发生查封。此时应审查此前抵销是否有效、旧机权利瑕疵由谁承担。供应商应说明要求工厂另付二十万元的具体依据,避免一边保留已抵款的结算结果,一边再次收取同一笔价款。

还要核对印章。新机卖方和旧机回购方若是两家公司,即便由同一个业务员接洽,也不具备同一双方互负债务的当然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有债务互负、种类品质相同、对方债务到期等要求,并排除依法、依约或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张抵销还应通知对方。三方安排则需要清楚约定谁收旧机、谁确认抵款、回购未成时谁承担付款责任,不能凭集团内部账表代替工厂的合同意思。

查封限制处分,先查设备与时间

题目中的“被第三人查封”,准确地说,是第三人申请后由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债权人自行贴一张催款纸,与法院依法查封的法律效果不同。应取得裁定、查封清单和相关送达材料,将设备型号、铭牌编号、存放位置逐一核对,不能因同一车间有设备被查封,就推定整条生产线均受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对已经查封等财产作出的移转、设定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该财产或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或排除妨害。工厂与供应商自行约定把旧机拉走抵款,不能以该约定排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利益。

同条也保留了查封没有公示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外。是否符合这一例外,需要审查公示方式、交易方实际知情情况和形成权利的时间。没有看见封条,不足以替代完整调查;动产也可能由法院直接控制或采用其他适当公示方式。供应商已经得知法院查封后,不应把“现场没有封条”当作自行拆机运走的理由。

这里的不得对抗,不能改写成所有回购合同一律无效。合同责任与能否排除执行应分别判断。查封前已经完成的权利转移,也不能直接套用查封后处分规则;如设备权属有争议,应带齐取得、付款、交付材料向承办法院依法提出主张,不能靠补签早期日期的单据解决。

旧机权利有争议,新机款能停到什么程度

在旧机买卖中,工厂是出卖人,设备企业是买受人。《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同时保留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第六百一十三条则处理买受人订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享有权利的情形。供应商若在签约时已经获悉抵押、权属争议等情况,仍按特定条件承诺回购,需连同披露记录和其承担的合同义务一起分析。

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旧机享有权利时,作为旧机买受人的供应商,可以依第六百一十四条中止支付相应价款,但工厂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法院因普通债权采取查封,并不必然证明申请查封的人对设备本身享有所有权或担保物权;主张该条仍须查明权利性质,不能仅用查封二字代替适用条件。

上述旧机价款的中止权,不会直接变成工厂停付全部新机款的依据。新机是否已经交付、两份合同是否约定先收旧机再交新机,以及何种违约可以停止相应履行,应分别查明。尤其新机已投入生产时,工厂应保留验收和使用记录,并对无争议款项作出明确安排,避免把局部回购障碍扩大成整笔货款争议。

补差、等待或者退出,分别写清后果

双方仍希望完成设备更新的,可以协商现金补差,但应明确这笔款是最终新机价款,还是旧机交付前的临时安排。若暂付后旧机仍按原价回购,应约定退款或冲抵方式,防止旧机后来交出却再次发生结算争议。更换另一台设备抵款,也需重新确定权属、状态和估价,不能只沿用原来那台设备的评估结论。

选择等待解除查封时,要给出可以核验的后续条件,例如由哪一方提供法院解除文书、是否存在轮候查封、旧机在等待期间如何保管。债权人的口头同意不等于法院查封已经解除。新机继续生产、仓储及重新安排安装可能增加的支出,也应在继续履行前确认承担方式。

准备退出交易的,应区分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形有各自条件;旧机暂时无法交付不自动说明整项更新目的已经落空。能否解除新机合同,还要看其与旧机回购的依赖程度、约定解除事由和替代履行可能性。依法解除需要完成通知等相应程序,解除后的返还、结算和违约责任也应另作处理。

诉前应把请求落实到具体合同:是要求支付新机余款,还是追究旧机交付违约,抑或请求解除及返还。新机已发生的合理生产支出应有订单、采购和进度材料支持;不能将合同总价直接当成损失。双方已经抵款、现金实付和另行退款的记录须合并核算,防止同一金额重复主张。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地为广东佛山,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对设备企业来说,发出补款通知前,应把旧机回购条件与实际抵款凭证对照,写明为何原抵款尚未成立或为何产生另一项责任。对购机工厂来说,回复时应明确希望保留的新机安排,并提交可以核实的解除查封进展或补差方案。双方的补充文件要同时处理旧机交付与新机结算,避免只解决设备运输而遗漏二十万元如何入账。

法律依据:[《民法典》](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至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一十二条至第六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2020年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