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灯具采购方以项目审计核减供应商报价,未参与审计的厂家怎样核结算依据?

2026-10-24

采购方拿出项目审计核减表,厂家应先核对供货合同是否有效约定按该审计结果定价,再检查核减是否对应自己的供货。上游工程价款被调低,不会仅凭一张审计表就同步改变厂家的固定供货价;厂家未参加审计,也不足以排除有依据的短供、重复计价等核减。签认结算前,应取得核减明细,并分别回应合同依据和数量、价格证据。

两份价格之间有没有合同上的连接

佛山照明企业向项目采购方供货,自己的报价与采购方向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价格,可能包含不同内容。厂家只供灯具,项目报价还含安装、辅材、运输管理等费用时,审减项目综合单价的比例不能直接套在厂家出厂价上。双方交易层次不同,须说明从项目审定价到供货结算价的计算根据。

假设厂家与采购方已确认一批灯具的型号、数量和固定单价,后来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认为工程申报价偏高。厂家首先要查自己的订单是否把审计结果纳入价格调整机制。若没有此类有效安排,采购方应按供货合同核算,而不是要求厂家承担其上游报价未获认可的差额。《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确定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范围,第六百二十六条要求买受人按约定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有审计字样,也要读清它调整什么。约定“审计完成后办理付款”,与约定“本订单暂估价按指定审计机构审核的实际供货价结算”,回答的是不同问题。前者可能关系付款期限,不能只据这几个字推出厂家已同意任何幅度的降价;后者涉及价格确定方式,仍须检查约定是否合法、审核对象与本次报告是否一致。正文、附件、报价单之间有冲突的,要结合完整约定和履行资料判断。

厂家提交过报价,不代表每份报价都已成为合同价格。需核对对方确认的是哪一版,后续变更订单是否另议单价,暂估数量是否需要按实结算。价款约定不明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交易习惯及法定补充规则的适用顺序,采购方单独制作的审计结论不当然替代这些判断。

核减表上的每一项,应有自己的理由

收到只有最终金额的通知,可书面要求采购方提供与厂家供货有关的报告正文、计算底稿、被核减项目编号及对应合同条款。无需索要整个项目所有商业资料,但应能复核自己的型号、数量、单价、税费和退货是否被正确计入。采购方拒绝说明时,厂家也要先整理自身履行材料,不能把全部证明工作留给对方。

不同核减理由对应不同回应:

审计表中的核减事项 厂家应核对的材料与判断
同一批灯具被重复计入 比对订单号、发货批次、签收日期及原结算明细,确认是重复记账还是两批实际交付
数量少于原预算 查按实结算还是固定总价,核实际交付、退货和双方确认的变更,不能只拿预算量代替交付量
参考市场价低于厂家单价 先确认合同是否允许调价,并比对品牌、功率、控制系统、质保、税费和采购时点,避免比较不同产品
灯具质量不符,扣除维修费 要求定位问题型号、责任及必要费用,检查是否已经更换或作过减价,防止同一损失重复扣除
项目管理费或安装费被审减 核厂家是否承担这些服务及费用,查其是否属于本供货合同的结算项目

真实短供或重复结算,即使在厂家未参加的审计中被发现,也值得核实。厂家应纠正账目中的事实错误,再对不属于自己合同的核减提出异议。对于质量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要求结合约定、标的性质、损失及因果关系处理;写着“审计扣款”的金额仍应说明具体请求依据。

厂家若只强调采购方当初已盖章,仍可能遗漏后续退货、型号替换或数量调整;采购方也应解释项目整体核减中哪些费用属于供应商。双方可以从差额最大的几项开始核账,每一项保留原价、主张调整后的价格、调整原因和证据对应关系。未查明的差额单独列示,避免把暂待核验的数额直接写成厂家已同意让利。

中小企业交易还要检查审计限制

审计条款的效力不能只靠“合同写了”作结论。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对落入其适用范围的交易,第二条、第三条要求识别采购方是否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以及厂家在订约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规模判断和主动告知材料应留存,不能仅凭企业名称或注册资本作判断。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针对的主体与审计类型均有范围,不能扩大为所有民营采购方委托的咨询审核一概无效,也不能沿用旧规定中的合同例外,认为厂家签字后就足以排除现行限制。

条例第十四条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商业审核条款也须结合第七条关于不合理交易条件的限制检查。旧合同、跨越新条例施行日的履行争议,应另核相应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及适用规则,不直接以现在看到的条文倒推全部历史责任。

厂家提出这类异议时,要把主体材料与审计报告放在一起核对:到底是谁采购、谁欠款、谁出具审计、要求依据是什么。项目建设单位是国有企业,不等于与厂家签约的每一家中间采购商都属于国有大型企业。把上游身份直接套给合同买方,会使付款请求失去准确的对象。

签认之前明确范围,诉前核定请求金额

采购方可能要求厂家在审计表上盖章后才付款。此时应先辨认签章栏是收件、数量核对还是最终结算确认。只愿确认收到材料,就不要同时签署写有“全部结清、其余款项不再主张”的文本;仍有异议的,逐项写明理由和附件,并保存对方实际收到异议的记录。单方保留意见并不当然改变已达成的结算协议,已有签认也需结合权限、文字和后续行为审查。

双方可以在真实自愿且不违反相关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协商调整价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以协商一致为合同变更的基础,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时推定未变更。厂家配合提供发票、参加数量复核,与同意最终降价之间,仍应有能够证明具体意思表示的材料。

诉前核账至少应形成确定的请求:有效约定下的应付价款,减去已付款和有依据的退货、减价等项目,列出剩余款项的到期时间及争议部分。适用前述条例且部分争议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第十五条要求对无争议部分及时付款。其他交易也应依据自己的付款条款和履行情况提出已到期款项请求,不把项目总审计尚未结束等同于所有货款均未到期。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还应核对合同签约主体、有效争议解决约定和采购方的扣款主张。要求支付货款的依据来自本合同及其履行,审计表是需要审查的材料之一。对已到期而未支付的价款,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提出支付请求;逾期责任则结合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及具体起算日另行核定。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针对广东佛山照明企业的项目货款,孟翔律师建议在回复核减通知时附上订单与审计明细的对应表。尤其要保留报价被接受的版本,避免只有一份厂家最初报价,却缺少客户最终确认和后续变更记录。

负责回款的人员下一步可以向采购方明确提出:请指出每项核减对应的合同条款和供货事实,并确认不争议款项的支付日期。对愿意协商的差额,写清让步范围与付款条件;对没有依据的降价,保留原结算请求及送达证据。不要为取得一笔部分付款,把尚未核明的全部审计差额一并签成结清。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至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https://www.miit.gov.cn/jgsj/zfs/xzfg/art/2025/art_d9b6cd05f3734869aa34caff247089ff.html)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