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到账后被指涉及诈骗而要求退回,物流企业应怎样证明真实运输与收款基础?
2026-10-24
运费到账后被要求退回,物流企业应先核实要求来自谁、依据什么文书,再把该笔付款与运输委托、实际运次和收费标准对应起来。真实运输是说明收款基础的重要证据,但还要解释付款人身份、运价和收款时是否知道资金异常。私人退款要求、公安冻结返还和法院执行各有程序,不能用一份运单概括处理,也不宜未经核验就向陌生账户退款。
收到的究竟是退款要求,还是办案文书
先保存原通知、电话号码、邮件及附件,核对来款日期、金额、付款账户、要求返还的账户和所称案件。对方自称受害人,不等于其陈述已经查实;银行告知账户被冻结,也不等于账户内全部余额都被最终认定为赃款。企业应向银行及可独立核实的办案单位了解具体措施、涉及金额与文书信息,避免只按聊天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办理。
仅有私人请求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身份、转账依据和退款理由,同时核查自己的业务记录。有正式调查或返还程序时,应按要求配合提交真实材料;对款项归属和返还范围有异议的,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查证期间保留涉争款项和完整流水,不用拆分转账、换账户等方式规避冻结或核查。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区分了冻结资金与止付资金,并规定由冻结公安机关持返还决定书、协助返还通知书等材料到银行办理。企业因此需要核实实际所处环节,不能把任何一通“涉诈请退款”的电话都理解为已经作出的返还决定,也不能因为自己有合同就置之不理。
把一笔入账放回实际运输过程
以佛山陶瓷货物运输为例,假设物流企业按托运人指示完成一车货物配送,运费却由一个此前没有交易的个人账户支付。之后该付款人称自己被骗,要求物流企业退钱。企业需要说明的至少有两层事实:确实完成了什么运输,以及为什么这笔个人转账被记作该车运费。单独一份发票只能证明开票情况,不能替代两层事实之间的联系。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相对方支付运输费用为内容。证明真实运输,应围绕实际履行展开,而非事后补做一份格式合同:
- 委托形成:保留最初询价、报价接受、托运人信息、货物名称和目的地,说明谁安排运输、谁承担运费。
- 车辆运行:对应运单号、车牌、司机调度、装货时间、行驶轨迹和高速通行记录;有转包运输的,保留与实际承运人的委托及费用资料。
- 交付完成:核对仓库出入库记录、装卸影像、收货人签收及异常反馈,防止只有发车信息却无法证明运到约定地点。
- 收费结算:把计价方式、里程、吨位、等候或装卸费用与对账、发票、到账流水关联,解释预付款、合并付款或者零头差额。
材料之间出现矛盾,应说明实际原因。例如运单载明的承运人是外协车队,合同收款人却是物流公司,就需解释自己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组织者还是仅代收款,并提交对应协议。不得为让名称一致而修改旧运单或要求司机补签虚假日期。
对合并收取多车运费的款项,应列明每车订单及分摊依据。争议转账超过当期运费的,多出部分是否为预付、押金或要求转付他人,也要单独交代。把全部入账都标注成运费,会掩盖需要核查的差额。
实际跑过车,还要说明对价和收款时的情况
刑事裁判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将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第三人取得该财物作了区分。明知是涉案财物仍接受、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以及其他恶意取得的,属于规定的追缴情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原所有人的被害人仍可按规定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物流企业收取合理运输报酬,可以围绕真实、合法债权和善意受偿提出意见,但应让这些条件有材料支撑。特别是运费远高于正常报价、客户要求收款后马上把大部分钱转给陌生人、反复变更付款主体、按过账金额收取手续费等情形,需要逐项解释。实际运过一小车货物,并不能自动说明同笔大额进账全部具有合法运费基础。
证明价格合理,可提供该路线的报价形成记录、同条件业务价格或必要成本说明。线路、货物风险、返空、临时加急和特殊装卸都会影响价格,不能只拿一条不同路线的最低运价比较。企业也不必为了说明善意而作出“从来没有任何异常”的绝对表述,应如实列出获知异常信息的时间、核实动作和当时已有资料。
付款人与托运人不同,既可能是正常代付,也可能涉及欺诈安排。保留托运人为何指定第三方、付款备注、财务核账沟通及往来习惯,有助于解释企业为何接受款项;临时补写的代付说明仍须与客观记录相互印证。收到明确涉诈通知后,继续协助转款或删除聊天,会使后续说明更加困难。
如果对方以不当得利提出民事请求,《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注取得利益是否缺乏法律根据。运输合同存在,并不直接回答付款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第三方付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资金归属问题。第九百八十六条关于善意且利益已经不存在的规则,也不等同于“钱用于油费工资就一律不用返还”。应结合取得利益的法律基础、主观状态及利益是否仍然存在具体判断。
证明材料应递交到正在处理资金的程序中
处于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电信网络案件冻结资金按比例返还程序,前述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允许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受理、记录并出具回执。企业应核对公告和所涉账户,在规定期间提交运次与款项对应资料,并保存收件凭证;不要把这一公告异议程序套用到所有退款争议。
对刑事案件中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权利,还须注意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十条规定,案外人就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刑事案件已起诉至法院的,还可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出权属异议。生效刑事裁判的财物处理侵害权益的,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
到了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阶段,应进一步区分争议对象。对执行行为或者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适用该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若认为刑事裁判关于赃款赃物的认定有误,则涉及第十五条的补正或审判监督处理。不能只把申请名称写成“解除冻结”,却不说明争议究竟针对哪一笔钱、哪项认定和何种处理行为。
提交意见时,可按通知所涉金额逐笔列明请求、合同基础、运输完成情况及对应附件。如果仅其中一笔与本企业运费无关,或者实际执行金额与文书记载不符,应明确指出差异。材料完整有助于审查,但是否返还、解冻或不予追缴,仍由有权机关依具体程序作出判断。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对广东佛山物流企业,孟翔律师建议由业务、调度和财务共同核对涉争运费。业务说明委托与代付来源,调度提供真实运次,财务给出逐笔入账和结算关系,三方材料应能够互相核验,不能只由财务根据摘要补一份情况说明。
已经返还或被划走款项的,应保存依据、回单和实际金额,再审查运输合同付款义务是否仍有未清偿部分、应向谁提出请求。避免同一金额既向受害人私下退还,又进入冻结资金返还程序;也不要未经核算就向托运人重复催收。企业可先将收到返还要求的那笔钱对应到运输和付款关系,补齐尚缺的客观记录,并及时递交给有权审查的机关。
法律依据:[《民法典》](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第八百零九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880.html)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026年民刑交叉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12441.html)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冻结资金返还实施细则](https://jrj.sh.gov.cn/YWTBZCCX166/20161223/0031-148594.html)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