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建材商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却被列为普通债权,材料款用途能否决定优先受偿?

2026-10-24

建材已经铺进楼里,供应商却只能按普通债权分款,此时需要区分两种债权: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与供应商向买方主张的材料价款。材料用于工程,是货物履行去向的证据;单凭这一事实,供应商不能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收到分配方案后,应先查合同身份、裁判确认的债权以及具体分配程序,再决定异议理由。

假设佛山一家建材商向施工企业供应瓷砖,送货单由项目人员签收。施工企业欠款进入执行,建材商看到项目拍卖所得款项,以为自己的瓷砖形成了建筑物价值,就应排在其他债权人前面。这个判断少了一步:自己享有的是对谁、基于哪种合同的请求权,拍卖财产又属于谁。下面讨论的就是这种假设情形。

工地收货证明了什么,又没有证明什么

送货地点、批次、数量、签收人及对账单,可以证明材料交付和欠款。但供应商是否承包了工程,需要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判断。仅提供材料并按数量单价结算,通常体现买卖关系;合同还包括安装,也不能仅凭“安装”二字认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应进一步核查工作内容、施工责任、组织方式及验收对象。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是承包人对相应工程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依法请求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供应商拿着向承包人销售材料的合同,不能直接把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当成自己的权利。

项目名称相同也不够。若执行的是买方自有厂房,而供应的材料用于另一个项目,即使确有某项工程优先权,也要说明它为何能够及于此次处分的财产。先把债务人、发包人、承包人、供货方和被拍卖财产的权属逐一核对,往往比继续补交工地照片更能发现争议所在。

有债权转让时,要查的已经不是材料用途

材料商也可能依法受让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受让人原来做建材生意,就一概否定其主张优先受偿的可能;同样不能仅凭一张写着“工程款抵材料款”的协议就认定成立。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作了规定。法院要综合考虑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完成结算、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受让人是否已支付合理的债权转让款等因素。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该解释,不能省略案件受理时间的核对。

因此,要沿着原债权往回查:承包人原来有什么债权,转让了其中哪一笔,原工程的付款和验收条件是什么,受让对价如何支付。若约定用材料款抵付转让款,应如实提交抵付安排与原材料债权凭证,说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交由法院审查,不能把尚未完成的抵付写成已付现金。

债权转让与发包人同意“直接把工程款付给供应商”也可能不同。后者究竟是付款安排,还是工程款债权已经转移,应看协议具体内容及履行证据。原生效裁判只确认买卖货款的,也不能在执行申请书上换一个债权名称,就要求法院按工程优先权分配。

优先权即使成立,也有财产、金额和期间边界

将全部应收账款都填进优先受偿栏,容易把本来有依据的主张也写得含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区分工程价款与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后几项不属于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2026年解释(二)第十七条还要求查明优先工程款金额和相应工程,在裁判主文中明确,并明确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该项优先权。

审核分配表时,可以把每笔请求分别标注为材料货款、受让工程价款、利息或其他费用,再列出支持该分类的合同和判项。没有证据证明的金额不宜混入已确认优先部分。若另有担保物权,须按相应担保及特定财产的依据提出,不能用材料进入工地代替担保权成立的证明。

期间同样需要单独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2026年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对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付款日期,以及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结算协议明确付款日期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具体案件应核对合同、结算和实际主张权利的时间,不能一律从供货结束日、判决日或拍卖公告日开始计算。

先确认分配制度,再核对送达后的期限

普通债权如何分,并非任何案件都适用同一个比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正文本第五百零六条所规定的参与分配,针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等情形。普通债权人一般需已取得执行依据;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第五百零七条要求在执行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在这种参与分配中,依第五百零八条,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优先受偿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但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另查执行转破产等规则;在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情形,普通债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企业负责人不能只听到“参与分配”几个字,就推定所有供应商必然平分或同比例受偿。

如果收到的是前述参与分配制度中的分配方案,应注意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不同通知和期限:

  1. 对分配方案有异议,自收到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写明争议债权、金额、顺位、请求怎样调整,并附证据。
  2. 法院将异议通知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后,他们有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的反对期间。无人反对时,法院仍须审查修正,不能理解为申请人的所有意见自动成立。
  3. 他人提出反对意见并经法院通知异议人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按原方案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应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这几个十五日分别由不同文书触发。电话问询、向业务人员抱怨或继续与买方对账,都不能代替依法提交书面异议。对法院收到材料的记录、补正要求和后续通知,也应指定人员持续跟进。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建材企业收到分配文件,当天即可让经办人把送达记录、生效裁判、合同、债权明细和方案中的对应项目放在一起核对。争议究竟是漏算本金、错列债权人、漏认已成立的担保,还是确有工程优先权依据,决定了需要补什么材料。只反复强调“这些钱都是买材料的”,很难回答顺位争议。

孟翔律师主要在广东佛山执业。建材企业咨询佛山债权债务律师时,应带齐已收到的执行文书,让书面意见能够把具体财产、具体金额和具体权利依据对应起来;同时保留普通债权的参与资格及其他财产线索,避免在缺乏优先依据时,将全部回款安排押在一次顺位争议上。

法律依据核对截至2026年10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111.html)、[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2026年)](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https://gw.nscourt.gov.cn/nscourt/wzsy/swgk/sfwj/content/post_14732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