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饮料代工客户把试产配方直接用于宣传,正式量产无法达到宣传指标能否解约?

2026-10-24

饮料量产达不到客户已经宣传的指标,客户并非一律有权解约,也并非一律自行承担后果。要先查该指标是否已经成为代工合同的质量要求,厂家作过什么确认,以及差异能否依法、依约补救。客户把尚未确认的试产数据自行升级为销售承诺,不能据此单方增加厂家的合同义务;厂家已经承诺稳定量产的,也不能仅用“原来只是试产”否认责任。

假设三水一家饮料厂向品牌客户提供了某版试产配方及样品检测结果,双方尚在调整工艺。品牌方先制作宣传页并向渠道接单,正式量产后发现成品中的某项指标达不到宣传值,要求整单解除、退费并赔偿推广投入。需要核对的,并不只有那张检测报告。

把试产文件、正式订单和宣传页放在一起

试产资料应说明样品对应的配方、批次、生产规模、检验项目和使用限制。标有研发参考或待确认的文件,有助于说明当时阶段,但仍要检查厂家后来是否明确同意将其中指标用于量产。不能只保留第一页的“试产”字样,略去随后确认“按此标准交货”的邮件。

正式订单则应核质量附件、封样及双方认可的指标范围。有的确认只是口感、颜色和包装外观,有的同时确认了可测量指标和允许波动;两者不能相互替代。业务员发来“可以做”三个字,应放回完整问题中,判断回答的是能否继续试验、能否安排生产,还是保证达到具体数值。

宣传页的定稿时间和审批人员同样重要。品牌方自行提炼卖点,代工厂没有参与,并不当然形成新增质量约定;厂方主动提供用于宣传的数据、明知客户用途并作出明确保证的,则要纳入承诺范围审查。合同变更应看真实合意,不能因宣传已经上线就倒推双方一定修改过合同。

依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约定及其补充解释是审查履行的基础。有关指标始终不清的,可以结合合同相关内容及交易情况核实,但不宜让任何一方在发生争议后重新写一份规格表,声称这就是原订单标准。

一张试产报告能说明到哪一步

报告首先说明的是送检样品在相应条件下的检测结果。它能否支持稳定量产,还要结合样品来源、生产过程、取样方法和项目验证判断。实验室配制、试验线生产与正式生产线的工艺条件可能不同,应由掌握技术资料的人员解释差异,而非由法务凭一次数字作技术判断。

比对量产结果时,也要统一检测项目、单位和取样条件。配方理论值、原料供应商数据与成品实测值是不同材料;试产只测某批样品,不能不经核查就用于证明所有批次。若检验方法或样品保存发生变化,应先核可比性,再判断究竟存在多大偏差。

品牌方提供配方、厂家负责加工的,仍需核厂家承担的具体义务。属于承揽关系时,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对来料以及不合理技术要求的相应检验、通知义务。厂家发现客户要求与其已知量产条件不相容,应及时说明,不能仅在内部群写一句风险大而不通知客户。

品牌方也应如实提供自己要求的用途和相关资料。厂家未获知客户计划宣称某种功能,品牌方之后再以该功能无法实现要求承担全部宣传损失,需提出额外依据。双方谁掌握信息、谁作出保证、谁在何时知道问题,决定了责任分析的具体方向。

解约前要判断什么问题已经无法补救

有明确的指标未达标解除条款时,应核条款效力、适用批次、检验方式及约定程序。没有此类约定的,不能仅凭一次不合预期的检测就直接解除全部合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等规定的解除条件,以及第五百六十五条的通知要求,仍需结合实际事实审查。

厂家已承诺的主要指标持续无法达到,影响约定用途且合理补救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与个别批次可重作、指标本未约定的情形不同。客户可要求厂家说明修正方案、可验证的结果和时间安排,再根据问题性质选择相应请求,不必接受只有口头保证、没有检测计划的无限期拖延。

若成果不符合约定,承揽等具体关系下可能涉及重作、减少报酬、损失赔偿等救济。是否接受改配方、换包装或延期,应结合安全要求和原合同目的判断。把宣传文字删掉,可能解决部分对外表述问题,却不一定已经履行双方约定的质量义务。

客户本就没有取得相应指标的承诺,又擅自以试产数值大规模接单的,则不能仅靠消费者投诉反推厂家当然构成根本违约。投诉可以证明对外销售情况,仍须进一步证明厂家对该结果承担何种合同义务及责任。

对外宣传的纠正,不能等解约谈妥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要求食品广告真实、合法,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双方还在争论谁先误解,并不意味着原来无法证实的文案可以继续发布。品牌方应核查并处理有关宣传,厂家也应及时就自己提供的数据、说明或确认作出真实回应。

已经印到标签、说明书上的内容,还涉及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要求。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客户签字确认标签,不能替代法律要求,也不能让厂方修改报告以配合既定文案。

食品安全问题、合同指标偏差和宣传失实应分别核清。不是每次口味或约定指标偏差都能直接认定食品不安全,也不能因为未发现安全问题,就认为宣传和标签全部合法。争议批次能否改标、返工或继续销售,需要核具体要求与实际状况,不能由一份双方和解书决定。

推广费与包材损失,按发生时间拆开

确定责任后,还需核每笔费用为什么发生。正式指标尚未确认就自行订购大量包装,与厂家明确确认后客户据此投入,证明意义不同。已支付的宣传费用是否仍可用于调整后的产品、包材是否能够合法改用、渠道是否已经取消订单,都影响损失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因果及可预见范围,不能由一张内部预算替代。双方均有相关违约或受损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应核相应责任;知道问题后继续追加同样文案和包装造成的扩大损失,也要结合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处理。

可以先固定原宣传、原配方、封样与检验记录,再停止或调整不实内容,并保存修改版本和时间。保留证据与纠正宣传可以同步进行,不应为了保留截图而继续传播,也不应把所有原始资料删除后再说明“已经改好了”。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饮料代工企业与品牌客户发生这类分歧时,建议先各自提交一份按时间排列的确认记录,标出哪一天还是研发目标,哪一天成为交货标准,哪一天对外发布。谁能够批准指标、包装及宣传,也应落实到实际权限,避免技术人员只确认口感,却被解释为批准全部销售文案。

孟翔律师在广东佛山执业,关注企业合同争议和经营风险。准备发送解除通知的一方,可以先把原约定指标、实际差异、已经提出的补救及其不能满足合同目的的原因说清;准备继续履行的一方,则应提供可核验的整改方案,而非只要求客户撤回解约要求。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主要参照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七百七十六条及第七百八十一条;[《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4105),参照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