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工程约定一年内包成活,台风后苗木受损,补种与养护费用都由供货商承担吗?
2026-10-24
一年内包成活,是否包括台风受损后的补种和养护,要结合合同承担范围及实际受损原因判断。苗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供货商未履行约定养护,与超出可合理防范范围的灾害造成毁损,责任依据不同。“包成活”不能脱离具体约定无限扩大,“发生台风”也不能直接替代不可抗力及因果关系的证明。
假设顺德一家苗木企业向园区供应并栽种树木,合同约定一年包成活。台风过后,部分苗木倒伏,另一些在积水数日后枯萎。业主要求全部重新采购、补种,并从补种之日起重新免费养护一年。供货商只回复“属于天灾”,双方随即停止沟通。这样的处理容易让原本还能保住的苗木继续受损。
“一年”从何时起,供货商在这一年做什么
应查看包成活条款是否约定苗木到场、栽种完成还是阶段验收起算,有无分批计算。不同区域分期移交的,不能只取项目最后一张验收单,就认为所有苗木同日开始保活。
供货商仅提供苗木,还是同时承担运输、种植、支撑、浇灌、排水检查和病虫防治,也需写实。现场日常养护交给业主或其他单位的,核查其接管时间和具体工作内容。不能把不属于供货商职责的场地管理全部塞进保活条款,也不能让供货商用“日常有人浇水”回避自身承诺的巡检和维护。
有的合同要求一定成活率,有的承诺逐株替换,有的仅对约定原因造成的死亡补种。应核有效约定及相关解释,不能自行补出一个行业统一的成活率。合同明确分配灾害风险的,也要核范围和效力;没有明确分配的,再结合适用法律判断,而非只用包成活三个字得出全部结论。
单纯买卖还涉及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交付风险规则,但应注意其法律或当事人另有安排的例外。项目包含供货、栽种和持续养护时,风险归属与后续保活义务需分别审查,不能仅因业主签收入场单,就认定所有后续质量及养护义务已经终止。
先看灾前记录,再看倒伏照片
倒伏照片能说明灾后的状态,却未必能说明全部原因。原有根系问题、种植不当、支撑缺失、长期缺水或病害,可能与台风影响同时存在。相反,苗木灾前状态良好、约定防护已落实,也应有照片和养护记录支持,不能只由供货商口头保证。
建议共同按区域和苗木编号记录:哪些已死亡,哪些只是倾斜,哪些折枝后仍可恢复,哪些因积水需要继续观察。处理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结合现场判断。把全部受损苗木按死亡采购新苗,可能扩大费用;只扶正树干就宣布成活,也可能掩盖持续风险。
积水原因要另看地势、排水设施、清理职责及实际处置。若场地排水口长期堵塞,台风只是触发因素,不能仅凭一份天气预警便免除原有管理责任。若此前已经提出排水改造或加固建议,对方是否收到、是否拒绝及理由,都可能影响责任判断。
灾害材料宜对应项目位置、时间和实际影响。官方预警、观测资料及现场记录可以相互印证,邻近城市的灾情图片不能直接证明本园区受到同样程度影响。需要技术意见时,应明确要回答的原因问题,而不是要求专业人员仅出具“全部天灾”或“全部养护不当”的结论。
台风能否免责,要核对实际履行受阻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客观条件。第五百九十条进一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并有及时通知、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要求。这里既要判断事件是否符合条件,也要说明它怎样影响本项义务。
台风季节存在天气风险,不等于每次具体灾害都可预见和克服;发布了预警,也不自动证明所有损失都是不可抗力造成。应结合订约时可预见情况、事件实际程度、可行防范措施和履行障碍判断,不能只按事件名称决定。
即使某部分损失符合免责条件,灾前已经发生的质量问题或未履行养护义务,也要另查。原本应更换的死苗因供货商拖延仍留在现场,不能事后混入台风清单要求免责。第五百九十条还明确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违约责任的规则,须核具体迟延义务和时间。
通知宜说明目前已知的受影响区域、无法履行的事项、正在采取的措施和待补充证据。暂时无法统计全部数量,可以先作真实初报、后续补充,不应为了等一份完整报告而长期不回应现场问题。是否能免除何种责任,与通知是否及时、损失是否因延误扩大,也应分别评价。
补种费和新一轮养护费,分开说明依据
补种报价至少应能看出苗木规格、原苗移除、运输、种植、支撑和必要恢复费用。原合同约定替换的是同等规格苗木,业主改选更贵品种或扩大种植区域,增加部分需要另有依据。供货商也不能拿价格明显较低但不符合约定的苗木作为替代。
对于能够恢复的苗木,抢护与观察方案应和直接替换方案比较,保留作出选择的理由。判断重点是合理恢复约定状态,而不是简单选最低报价或最彻底重做。所选方案涉及安全风险时,应先由专业人员处理,不能为了拍照保留倒伏状态而妨碍必要的危险排除。
补种后是否重新养护一年,需核原约定、补救范围和双方后续安排。原条款只写项目整体保活一年,并不自动回答每株补种苗木是否重新起算;若条款明确补种后另行保活,则应按有效约定处理。双方可在补种确认中写明起算日期、工作范围、检查方式和费用,避免保活期限反复滚动而没有边界。
如果养护服务从未包含在供货价里,只承诺提供合格苗木,就更要核新增服务的请求基础。反过来,供货商原本收取了包含养护的费用,也不能在补种时把尚未履行的同一服务另收一遍。已经付款、已履行部分和新增工作量应分别列明。
费用暂有分歧,也要留下共同处理记录
双方可以在不预先承认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受损数量、临时抢护和必要支出。垫付文件写清项目、金额、用途及最终按责任结算,通常比在现场签一份含混的全部免责或全部赔偿承诺更便于后续核对。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针对违约后的减损,第五百九十二条涉及双方违约以及受损方自身过错。对本案适用哪项规则,应结合责任原因判断;不能把任何抢护费用都自动归给供货商,也不能因为尚未确定赔偿,就放任原本可避免的扩大损失。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对佛山苗木供应与养护项目,灾后第一次现场会可以先完成一件事:让供货、种植、养护和业主代表对同一份分区记录分别写出已知情况及异议,保留原始照片。确需先移除危险苗木的,记录位置、编号和处理原因,不必为等待责任定论而耽误必要处置。
孟翔律师在广东佛山执业。核对包成活纠纷时,宜将原承诺、灾前状态和灾后恢复项目逐项对应,再决定补种、减免费用或损失赔偿。对方提出新一年养护的,应说明它来自原合同、合理补救还是新的服务安排,三者不宜合并成一个未经解释的总价。
法律依据:[《民法典》总则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htm)第一百八十条;[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条至第五百九十二条、第六百零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