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款债权被确认后医院合并,承继单位要求重新招标才能付款有无依据?
2026-10-24
医院依法合并后,原来已经成立且应当履行的器械款债务,原则上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不能仅因换了付款单位就要求旧供应商重新中标。供应商应核对正式合并文件、债权确认的具体内容和原付款条件;若实际只是托管,或所谓确认仅是内部账面登记,则还不能直接套用这一结论。
承继身份不能只看医院门口换了什么牌子
假设佛山一家器械企业已向甲医院交付检验设备,验收后取得欠款确认。此后甲医院与另一医院整合,设备仍在使用,新财务部门却称要进入新采购系统、重新走招标后才付款。器械企业应先取得整合批准文件及登记信息,确认甲医院是否因合并终止,现存或新设法人是谁。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后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适用这条规则不以新财务负责人愿意重新签字为前提,但需要先证明发生的确实是法人合并。医院集团成立、统一品牌、科室托管或共同采购,都可能与法人主体变动不同。仍然独立登记的医院,不能只因纳入某集团就当然把全部欠款转给集团牵头医院。
如果只是同一法人更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名称变更不影响履约规则即可发挥作用。此时可核对登记代码及更名材料,不必另造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对于事业单位合并,也不应直接套用公司合并的股东决议、公告期限作为唯一证明标准,应根据其登记及批准文件查明承继关系。
主管部门同意整合、财政部门安排预算,也不意味着这些部门当然成为器械款债务人。函件中“协调解决”的表述,需与依法承继或具体承担债务的依据区分,不能把参与协调的单位全部列作付款义务人。
“债权被确认”要读到签章、附件和保留意见
确认来自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还是原医院财务对账,两种情形的后续路径不同。已有生效给付文书的,原则上应围绕履行或执行衔接处理,不因医院合并就重新证明同一笔债权、重新参加采购竞争。
只有对账函的,应查看确认对象是否仅为发票入账金额,是否附有已付款、退货、质保金或待验收部分。写明“账面余额待双方核对”,与确认具体到期应付款不同;采购人员签了收货单,也未必代表其有权承诺免除全部质保条件。原件及授权依据比一句“医院已经认账”更有用。
对于明确确认的金额,也要排查确认之后发生的付款。比如确认的是数台仪器的总余额,其中部分款项后来已拨付,供应商不能继续按原总额要求新单位支付。新财务说交接账上没有这笔款时,宜请其核对原合同编号、资产编号和旧发票,而非接受“系统没导入,所以债务不存在”的解释。
对于仅由院方对账确认、尚未经生效裁判处理的部分,确认并不自动消除原采购中可能存在的效力问题。若对方提出原采购违法、设备不符标准或确认人越权,应要求列出具体事实和依据,再判断其是否影响请求。已经由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按文书履行;对文书有异议须通过法定程序处理,不能由承继单位内部复核后自行决定不执行。
重新招标,是为了买新设备还是结清旧款
向承继单位发函时,可以要求说明拟招标项目的采购对象、数量、用途,以及它与旧欠款的关系。新院区增购设备、升级软件或另签维保服务,可能构成新的采购需求,应依法另行处理。原合同已经交付验收的设备,则不能仅因承继单位要统一供应商库,便把支付既有价款变成一次新的中标机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适用主体、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及限额等作了规定,并非所有医院的每一笔采购都当然属于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仍要区分原合同履行和新增采购活动。第五十条要求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该条同时保留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依法调整及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形。
医院合并、负责人更换或者财务系统升级,本身不等于上述公共利益例外。承继单位若主张存在法定事由,应说清影响的是哪项义务、为何需要调整及相应处理。供应商也不能以旧账尚未支付为由,要求今后的新采购都继续由自己承接。
尤其应当警惕把旧器械重新写进新订单,再让供应商补作一次交货、验收和发票记录。旧货是否已交付、何时形成债权,应如实保留。虚构新的交易日期可能导致原到期日、质保期间和收款依据发生争议,也可能引出新的采购、票据问题。为迁移供应商系统补填资料时,应明确是历史合同结算信息,避免签署包含“旧账全部结清”的文件。
内部支付手续可以核对,原合同条件不能遗漏
原合同约定付款前提交合格发票、安装调试文件、培训记录或质保资料的,应核查这些约定在本笔款项中的作用及完成情况。已由原医院签收的资料,可提供原提交证明和副本,协助承继单位建立结算档案。因档案移交丢失要求补交,与单方增加“重新中标后才付款”,应分别回应。
质保金尚未到期、某台设备尚有验收争议,也应与无争议的到期货款分别列示。供应商不能借医院合并要求全部价款提前支付,承继单位也不宜用一台设备的争议笼统拒绝核对所有项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全面履行与诚信要求,双方应回到既有合同、实际履行和可核查的付款资料处理。
对于确因新账户启用需要核对收款信息的事项,应向有权限部门提供真实信息并留存送达记录。医院说明内部审批尚未完成时,可以要求明确尚缺哪份材料及对应合同依据;不要仅凭口头称流程重启,就签署无限期延后全部款项的补充协议。
有生效文书时,把承继材料交回原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因合并终止后变更合并后的主体,有专门安排。供应商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合并、登记等证据,由执行法院审查处理,不能自行把原文书的义务人名称涂改成新医院。
仅凭对账函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则按实际争议解决约定和责任主体提出请求。应把是否存在合并、尚欠数额与重新招标抗辩分别说明,避免将旧合同付款纠纷误当成新招标结果争议。法院认定责任所需材料,与医院内部供应商入库材料也不完全相同。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医疗器械供应商可以沿设备编号整理旧债材料:从原采购合同、交货验收到债权确认,再到已收款和剩余款,各附件对应同一批设备。另附医院合并批准及登记材料,注明承继单位新增要求的书面出处。新院区新增采购另建项目资料,不与旧设备结算混用。
孟翔律师在广东佛山执业,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面对“先重新招标再付款”的回复,供应商宜书面请求承继单位明确这是新增采购安排,还是对旧款支付提出的条件,并要求说明依据。这个回复有助于确定后续主张,不能只在新旧采购人员之间反复口头询问。
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60fb3863b7364b759123a42d1df568ca.html)、[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二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五十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7b5807c40c040368eb5f13b489d6c43.html);[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https://gw.nscourt.gov.cn/nscourt/wzsy/swgk/sfwj/content/post_147324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