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厂房欠租判决作出后租户才迁出,执行时能否一并追回后来新增的占用费?

2026-10-24

能否在原执行案件中追收判后占用费,要看生效判决是否已经覆盖这段期间。主文明确按一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日的,可依据判项和返还证据提出计算;主文只支持截至某日的固定金额,不能由出租人自行把后续费用加进执行数额。先核完整判决、生效情况和交还日期,再区分判内计算与需要另行主张的新费用。

两种判项,决定不同的申请内容

假设高明工业园一家厂房出租方起诉欠租,判决作出后,租户又占用了一段时间才搬走。出租方看到判决确认租赁关系及欠款,便按原月租把后续月份一并填入执行申请。这样填是否有依据,须先逐项阅读裁判主文,不能仅凭案由或说理部分判断。

第一种是主文除确认已经发生的欠租外,还明确要求租户按确定的标准,支付从某日起至实际返还厂房之日止的占用费。后续金额虽然在判决作出时尚不能算出总额,给付范围及算法已经确定。出租方可以提交返还日期证据和计算过程,请执行法院核查,不必只因总额后来才形成就当然再诉一次。

第二种是主文只判固定欠租及截至某日的费用,同时判令腾退,但未判后续占用费。腾退义务不能自行转化为出租人选定的每日收费标准。租户迟延返还可能产生相应责任,具体请求应按已有文书和法律另行分析,执行程序不能替代审判追加新的实体给付内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要求执行依据的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明确。若主文存在金额、起止日或引用关系不清,应向法院说明具体疑点,依法请求处理。不能通过申请“解释判决”,把主文没有判给的占用费补成新的执行债权。

交还日,需要证明厂房控制已经转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期届满应返还租赁物,解除后的返还及责任则需结合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无论适用哪条路径,判项写的是实际返还时,都不能把判决日期、租户停工日或人员搬走日直接当作截止日。

对于工业厂房,应关注钥匙和门禁交接、设备清点、厂房控制状态及出租方接收情况。租户虽搬走工人,却仍控制生产区且设备妨碍交付,与双方已完成厂房交接、少量设备经同意另行暂存,事实不同。现场照片最好能显示具体区域和拍摄时间,交接清单则写明已返还范围及未处理事项。

双方共同签署的返还记录、法院组织腾退的笔录,能帮助确定时间节点。只有租户单方发来的“今日退场”消息时,还要核查交付是否实际完成;只有出租人说“一直没交”,也不能忽略已经接管、更换门锁或将同一区域交给新租户的事实。

出租方拒收的原因也要查。如果只是要求先付清全部欠款才接钥匙,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后续每一天都应按租户占用收费。应保留租户提出的交还方案、接收条件和双方回复,交由法院结合实际控制及履行情况判断。接收厂房时保留欠款请求,与拒绝任何交接,是不同做法。

判内费用怎样列,才不会把争议藏进总额

按判项计算时,建议写明对应主文第几项、起算日、截止日、计价标准、已付数额及证据位置。判决按月计算,遇到不足整月,不宜未经依据直接套每月三十日;先看判决是否有明确约定或可确定的计算方法,有分歧应如实提出。

若主文确认的是整间厂房,而返还中出现部分区域先交、部分区域后交,还应说明是否已有双方认可或法院处理。出租方不能为了计算方便,忽略已经明确接回的区域;租户也不能只搬出一角就自行把整个判项金额打折。需要新的实体判断而非单纯运算的争议,不应被隐藏在一张汇总表里。

原判欠租、判后依主文继续发生的费用及执行中已收款应分别列示。租户付款注明清偿某月费用的,保留附言和确认材料;未明示用途的,依法核对抵充顺序。把执行到账款只记入财务总账、不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员,可能导致下一次申请仍按未收款金额计算。

未判给的后续费用,另诉前先核前案处理范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后续持续占用产生的新期间请求,可以据实际情况研究另行主张。但不能把所有未获支持的旧请求改名为“新增费用”,便认为都不受前案影响。

另诉前应调出原起诉状、变更请求材料和完整裁判,核查前案究竟处理至哪一天、是否已经就相关标准作出判断、是否明确驳回了某项后续请求。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则,也要同时考虑。对既有裁判不服,应走相应救济程序,不能借另诉实质否定生效裁判。

判决作出但尚未生效期间新增的费用,还应结合是否在上诉、原请求范围及程序阶段处理,不能不加区分地引用“生效后新事实”。本文所说判内执行,以已有生效执行依据为前提;一审宣判日期与生效日期不同,提交给执行法院的材料要标清。

新增费用另行提出时,应说明对应期间、返还迟延及计价或损失依据,并扣除与前案已获支持部分的重叠。租户留下的水电、清理或修复费用若另有争议,不能一并改名成占用费绕过证明,也不能只因都发生在搬迁后就全部塞入原执行案件。

占用费与迟延履行责任分开核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迟延履行金钱义务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它们与因未返还厂房产生的占用费,依据和计算问题不同。不能把未判的占用费直接改写为迟延履行金,也不能把所有项目相加后再重复计算。

具体是否适用、从何时起算及是否发生重叠,应结合判决确定的金钱与返还义务分别提交法院核查。租户已经交还厂房但欠租仍未支付,交还本身不表示金钱义务已经清偿;反过来,欠租已付也不能证明腾退义务完成。执行申请应能分别回答这两项履行情况。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高明工业园办理退厂交接时,可在文件中分开记载厂房返还事实和费用争议,不必把“接收钥匙”写成“全部费用结清”。涉及遗留设备、局部区域或双方不同意的截止日,应如实注明,避免日后只能依靠经办人口头回忆。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出租方提交新增金额前,宜将每段费用标注为已有判项覆盖或需要另行审理,并附相应返还证据。先把可执行部分算准、及时申请,不要因后续费用尚有争议,连已经明确判给的欠租也一直搁置。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3651.html);[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三十三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