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经销商成为家具厂股东后低价拿货,关联交易谁来审批、账期能否另算?

2026-10-24

经销商入股家具厂,不会自动获得按成本价提货或者无限期赊销的权利。可以给不同经销商安排不同商业条件,但应当说得清优惠换来了什么,并由有权主体决定。关联交易审批不仅要看股东身份,还要看其是否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实际控制企业,以及章程如何分配权限。

以一家非上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假设乐从经销商入股后,提出每批采购降价,货款等家具卖出后再付,销售经理据此准备把他列入“内部客户”。这看似只是客户等级调整,却可能同时改变公司利润、回款风险和其他股东利益。审查时应把入股协议、采购合同和信用额度放在一起看,不能用一句“自己人拿货”代替决定。

先看谁持股、谁采购、谁在工厂作决定

入股的可能是经销商个人,采购的却是其另一家公司;也可能经销公司本身持股,老板同时担任家具厂董事。前一种情况不能把两家公司账目直接合并,后一种情况也不能只按普通客户处理。股东名册、任职文件、实际控制关系和合同买方名称,应当对应到同一张关系说明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交易时报告相关事项,并按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其近亲属、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关联人,符合法定情形时也适用这套规则。经销商本人是董事,由其控制的销售公司下单,不能因为合同上没有写董事个人姓名就跳过报告。

但普通股东仅仅购买本厂家具,并不当然等于其属于第一百八十二条列举的所有身份。是否构成相关关联关系、应由哪一级审批,需要核对具体关系及章程、制度。企业可以在章程和内部制度中对股东交易设置更明确的审查要求,但不宜把自己的管理选择写成法律对所有股东采购一律规定的程序。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即便没有董事头衔,也不能把安排低价交易的行为全部推给销售经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一百八十条还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相应忠实、勤勉义务范围。关系核查要看到实际决定人,而不止于签字栏。

董事长签字与有权机关通过,不是一回事

适用第一百八十二条时,应从现行章程查出该事项交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定,并核实金额、期限、累计交易额度等权限条件。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要包括关联关系、拟定单价、账期、担保、预计数量和优惠理由。只提交降价比例,隐去“卖完再付款”,会使表决面对的并不是实际执行方案。

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关联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不能让有关联的董事先投票凑足人数,再在会议纪要中补一句“已知悉关联关系”。

这一条规定的是关联董事在董事会的回避,并非一句适用于所有股东会事项的统一回避条款。普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如何处理具体交易,要进一步核对适用法律、章程和议事规则;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另有专门规定的事项,也不能与日常采购混为一谈。人数较少、治理结构简化的公司,同样需要落实有权决策安排,不能把财务负责人签字当作当然替代。

决议还应说清授权边界:适用品类、价格调整依据、期限及最高未结余额。允许某一促销批次优惠,不等于以后每批均可照用。即便程序完成,若交易实际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人员也不能仅凭“大家签过字”排除依法承担责任的可能。

低价是否合理,应把比较条件摆在同一水平

判断优惠是否具有商业理由,不能只拿终端零售价与出厂价相减。经销商可能承诺年度采购、承担展厅投入、售后安装或滞销库存,这些安排可能支持不同条件;但承诺是否真实、能否履行、有没有重复享受返利,需要有材料。

可以选取同期同型号、同等级、相近数量的非关联订单作比较,再逐项说明差异:是否含运费和安装,是否允许退货,包装配置有无变化,是否已享年终返利,付款是否有保障。展厅样品与普通库存也应区别,不宜用样品折扣为全部日常提货定价。不存在可比订单时,至少保留成本、市场报价、渠道投入及预计收益测算,说明决策基于哪些信息。

这些材料不是为每笔生意设置固定利润率,而是检验公司得到的对价。如果所谓优惠理由只是股东身份,没有对应采购义务、渠道投入或者其他可验证收益,就更需要独立审查。相反,价格低于其他小批客户,也不能据此直接断言交易违法,还要看数量、履约成本及风险差异。

账期可以谈,但不能藏在“股东往来”里

较低单价加较长账期,可能比单纯降价让利更多。批准价格时应同时评估占款时间、信用风险和现金需求。财务可以另设关联客户辅助台账,以便核对余额,但不能因为换了会计科目,就把已经到期的货款变成不必催收的投资往来。

新的采购账期应在有权审批后,与实际买方明确起算点和到期条件。按交货、验收或者月底对账起算,其结果可能不同;“等卖出去再说”则容易把库存销售风险长期留给工厂。若确实采用与转售回款挂钩的安排,应说明核验方式、最长期间及未回款时的处理,不宜只有经销商单方口头报告。

旧订单是否一起延长,要单独决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以及变更约定不明确时推定未变更。经销商后来入股,不能自动改写入股前欠款的到期日;一份新价格表,也不当然证明旧货款已经展期。补充约定应识别具体订单、余额、新到期日和原有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出现超额度或逾期时,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决定暂停新增赊销、补充保障或者另行申请调整,并把执行结果反馈给决策机构。不得为了维持表面上的“从未逾期”,连续用新对账单覆盖旧到期记录。若涉及以分红、出资或不同主体债权冲抵货款,应另核权利是否已成立、主体是否相同及相应法律条件,不宜在采购单里顺手抵销。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家具企业引入经销商股东,可以利用其渠道能力,但最好在入股时就把投资权益和采购待遇分开。由孟翔律师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审查时,需要重点查看的不是“是否允许低价”这一个开关,而是价格、账期、额度和责任由谁决定,以及业务系统是否执行了同一版本。

一次有依据的优惠,可以支持共同经营;未经说明的长期低价赊销,却可能把公司资金变成某个股东的渠道资金。保留可比订单、决策材料和持续回款记录,才有条件判断当初的优惠是否仍值得继续。

主要依据:[现行《公司法》](https://www.samr.gov.cn/xyjgs/flfg/art/2024/art_d4e84936a8a744f8928ac7aec7594345.html)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民法典》](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