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五金出口采用CIF报价,海运锈蚀不在保单范围,卖方是否还要补赔货损?

2026-10-26

不一定。CIF报价中的保险安排,不等于卖方承诺填补所有未获保险赔偿的损失。卖方是否补赔,应分别看实际投保是否符合合同、货损风险何时转移,以及锈蚀是否源于其交付或包装义务未履行。如果卖方已经依约投保,锈蚀又属于风险转移后应由买方承担的损害,不能只凭保险不赔就要求卖方承担全额货损;漏投约定保险或交付存在缺陷的,则应继续核其造成的损失。

假设南海一家五金企业向境外买方出口金属配件,报价采用CIF指定目的港并明确引用Incoterms 2020。到港开箱后,部分配件出现锈斑,保险人发来拒赔意见,买方便要求出口企业补足全部货值。拒赔意见说明保险人的判断,到港照片显示发现时的货物状态;卖方为何需要赔、应赔多少,还缺少投保约定和锈蚀成因等证据。

把CIF的版本、港口和特别承诺放在一起

CIF是国际商会贸易术语,不是选择某国法律的条款。本文涉及的术语规则以Incoterms 2020为前提;订单只写三个字母、没有版本,或附有到港完好保证、特殊保险承诺的,需要结合合同和往来确认具体内容。不能因为报价名称一样,就把不同交易都按同一责任范围处理。

按该版CIF的通常安排,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完成交付,风险随之转移,同时负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及约定保险安排。目的港是费用安排的重要地点,不等于货损风险都留在卖方直到到港。另有风险约定、买方未按规则通知等特殊情形,仍须结合完整规则和事实核对。集装箱先交码头的记录,不当然证明已经按CIF装船交付;实际采用多式联运的,还应核所选术语是否匹配交易安排。[国际商会CIF规则原文](https://library.iccwbo.org/content/tfb/BOOKS/BK_0049/BK_0049_05_RulesSea.htm)

业务人员应将报价、订单、装运通知和保险要求按形成顺序整理。例如买方曾提出“必须覆盖海运受潮造成的锈损”,卖方是否明确接受,报价是否因此调整,最终订单有无保留,都可能影响投保义务。只留一份保费付款凭证,无法证明买方要求的险种已经落实。

买卖法律适用也应单独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订立,1988年1月1日生效。其适用需核双方营业地、缔约状态、相关声明及是否排除等因素,不是所有出口合同都自动适用。下文关于相符货物、检验通知和违约赔偿的公约分析,以该公约适用为前提;另有适用法律的,按相应规则处理。公约第六条允许当事人在第十二条限制下排除或调整有关规定,第九条还要求考察约定惯例及双方习惯做法,不能只查报价首页。

已买保险,还要核买的是不是约定的保障

Incoterms 2020的CIF通常以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或类似保障为标准,但允许另有约定或特定行业惯例;它不是自动购买所有风险的保险。规则还涉及保险金额、币种、期间、直接索赔资格及保险凭证。保险金额通常至少为合同价格的110%,这不意味着每次货损都会按货价110%赔付。[国际商会CIF投保义务A5](https://library.iccwbo.org/content/tfb/BOOKS/BK_0049/BK_0049_05_RulesSea.htm)

收到拒赔意见后,应向保险人索取具体条款定位及认定事实,把实际保单、附加条款、批单和投保申请对应起来。拒赔可能涉及根本未承保这类风险,也可能涉及货损原因、保险期间、通知资料或其他条件。有无理赔争议,需根据完整保单和保险关系适用的法律判断,不宜把保险人的第一封邮件当成不可争议的终局结论。

买卖双方同时核投保任务:卖方是否接受了更高保障要求,买方是否提供所需信息,附加保障是否能够取得,约定由谁承担费用。如果双方确已约定覆盖相关锈损,卖方却仅购买不满足要求的保险,问题在于未按约投保;反过来,买方从未约定更高保障,也没有其他相应义务依据,则不能仅因出险后发现缺口,倒推卖方当初必须购买更广范围的险种。

“一切险”“全险”之类名称,也不能代替条款内容。需要回答的是本批货、本次运输和这个损害原因,是否符合具体承保条件。不要在责任未明时用补开文件倒填投保日期,或把已经发生的损害写成尚未发生的风险。

装船前缺陷与到港后保管,分开查原因

五金到港锈蚀,至少要区分出厂前已存在的问题、运输中水分进入、包装防护不当,以及卸货后保管等可能原因。外箱干燥未必证明内层没有受潮,外箱破损也不当然说明全部锈蚀均由承运人造成。判断应落在同一批货的检验结果、箱况和时间记录上,不能由销售人员凭几张照片替代专业判断。

公约第三十五条要求按合同交付相符货物和包装。没有不同约定时,还涉及通常用途、已告知特定用途及合理依赖、样品,以及通常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买方订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不符情形的,第三款对第二款所列义务另有规定。因此,客户确认普通纸箱样式,不足以单独证明它接受了与卖方承诺不符的防护性能;客户指定包装、已知问题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也应一起核实。

第三十六条区分两个时间问题: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的不相符,即使后来才显现,卖方仍可能负责;之后出现的不相符,如果由卖方违反义务或相关保证所致,也不能仅以风险已经转移排除责任。第六十六条同样保留损失由卖方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例外。这里要证明的是缺陷或违约及其与锈蚀的关系,不是只证明货物在海上待过一段时间。

双方可共同确定检验范围,保留受损与未受损样品,记录每箱位置、封志、包装层次和开箱时状态。出厂检验、装柜照片、防护材料采购与用量、集装箱交接记录、到港存放条件应相互核对。清洁或重新防护前,先固定原始状态;确需立即处理以免锈蚀加重的,记录原因、方式和费用,不必为等责任答复而放任损害扩大。

漏投保险造成的损失,不一定等于整批货值

如果追究的是未按约投保,需比较:假如卖方履行了投保承诺,本次损失原本可以获得多少保险赔偿?至少要核承保原因、保险期间、免赔安排、保险金额和索赔条件。只有货损总额,没有原应承保范围及可获赔金额的证明,仍不足以得出补赔数额。

例如承诺投保的保障确实覆盖已查明的受潮事故,却因卖方漏办而无法获赔,漏保与赔偿缺口可能存在对应关系。但如果即使按约投保,本次损失仍因另一项有效条件不获赔,就不能把全部拒赔额都归因于漏保。这个比较不是要求买方先放弃对保险人的异议,而是把卖方违约究竟增加了哪部分损失说明白。

若卖方本来就因包装不符承担货损责任,损失计算则另沿相符交付义务分析,不以保险是否赔付作为唯一前提。同一损失可能同时涉及不同责任主体,但已经取得的赔款、货物残值和修复后的可用价值,必须如实列出,避免按不同请求重复取得同一损失的补偿;保险赔付后的追偿主体问题也应另行核清。

公约第四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提供买方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的依据,赔偿包括有根据的利润损失,并受订约时可预见范围约束。第七十七条要求合理减损,未采取适当措施的,可相应扣减本可减少的损失。轻微表面锈斑能否通过处理恢复约定性能、是否需要降级销售、哪些配件确已失去用途,应逐项评估。尚可修复的整批货,不宜没有技术和商业证据就全部按报废金额提出请求。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买方发现锈蚀后,应及时向卖方说明批次、数量、表现及初步损害,邀请共同检验并保留补充材料的空间。卖方收到通知,也应及时提供出厂、防护和投保资料,而不是只回复“CIF风险已过”。南海五金出口企业可由业务和物流人员先合并同柜资料,财务再核受损货值、保险请求和已发生费用,避免三份清单使用不同数量。

在公约适用时,第三十八条要求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运输及符合条件的改运、再发运有相应安排;第三十九条要求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后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并设实际收货后两年的通知限制,但与合同保证期限不符的除外。两年不是可以等满再通知,更不能直接当成所有索赔关系的诉讼时效。

这些规则有例外。第四十条规定,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相关不符事实却未告知时,无权援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对有合理理由未发所需通知的买方保留有限救济,可按第五十条减价,或请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它针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通知问题,不能据此一并免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两年限制。减价仍须符合第五十条关于卖方补救等条件。

向保险人报损、向承运人保留索赔、向卖方提出违约请求,应分别核合同主体、适用法律和各自期限,不因已经联系其中一方就认为其他期限也已保住。保险请求附保单及拒赔意见、检验与损失材料;买卖请求应明确究竟主张漏保损失还是相符交付责任,并说明计算依据。争议进入程序时,再按有效争议解决约定及相关管辖规则选择法院或仲裁机构,不把货物从佛山出口当然理解为所有关系均可在佛山处理。

处理这一类争议,先取得能解释拒赔的完整保单,再取得能解释锈蚀的同批证据。两组材料相互印证后,才有条件判断买方自行承担的运输损失、卖方应负责的违约损失,以及可以向其他主体请求的部分。

孟翔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主要执业地为广东佛山。

法律及规则出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官方中文文本](https://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008552.pdf)、[联合国条约数据库公约状态](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chapter=10&clang=_en&mtdsg_no=X-10&src=TREATY)、[Incoterms 2020 CIF规则](https://library.iccwbo.org/content/tfb/BOOKS/BK_0049/BK_0049_05_RulesSe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