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欠建材款的执行和解另加逾期赔偿,恢复执行时能否直接追新增金额?
2026-10-26
恢复执行的依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后来新增的逾期赔偿,不能仅凭双方签字便直接并入原判执行。建材企业应先核新增金额是否真的超出原判,再比较恢复原判执行与起诉履行和解协议的范围、条件和成本。已经支付的款项应依法扣除,不能同时沿两条路径重复追收。
例如,佛山一家建材供应商取得货款判决后,客户在执行中承诺分期还款,并约定再次逾期另付一笔赔偿。客户付了前两期就停付,供应商准备把剩余原判债务、新增赔偿及全部利息相加,要求执行法官一并划扣。这是一个假设场景,其中有三件不同的事:恢复什么依据、还欠多少,以及和解新增责任如何审理。
原判金额与和解金额不能混成一张总账
先看原判主文,而不是只看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原判是否确认货款本金、违约金、利息及费用,计息起点和终点如何表述,哪些诉请没有获得支持,都应分别列出。执行申请中曾经写过但未被生效文书确认的金额,不会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就自动成为执行范围。
再看和解条款究竟增加了什么。有的协议只是将原判确认的持续计息金额计算到某一天,有的用减免部分利息换取按期付款,有的另设逾期定额赔偿。这些约定不能仅凭标题都叫“违约责任”而作同样处理。原判已有的计息债权与后来新设的赔偿义务,法律依据和计算范围不同。
假设原判本金为50万元,和解约定按期偿还可减免部分利息,另约定再次逾期赔偿5万元。这里的数字仅供说明。恢复执行时,应按照原判及有效履行情况核算,而不是把50万元和5万元直接相加。减免是否附条件、条件有无成就、后续是否有无条件免除,还要结合协议及实际履行判断,不能一见违约就恢复所有已经有效免除的债务。
恢复执行与履行和解之诉,要在申请前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允许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时,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允许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两条路径的区别并非只是提交材料的窗口不同,而是法院处理的请求依据不同。
选择恢复执行,重点在原判义务尚未完成多少、恢复条件是否成立。原判已明确的债权无须再打一遍货款官司,但新增和解赔偿不能借此直接取得强制执行力。即使协议已经交给执行法官,或者写明违约后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能因此把协议所有新增内容都当成原判主文。
选择履行和解之诉,则要围绕和解成立、生效、约定内容、违约及责任范围进行审理。企业可提出有依据的新增赔偿请求,但可能面临条款解释、履行条件、违约金调整等抗辩。并非选择起诉,就等于法院会完整认可和解纸面金额。
特别需要注意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不宜先恢复原判执行,再把同一和解的新增赔偿另案起诉当作必然可行的补充方案。应在作出程序选择前,评估新增责任的重要性及所需证据。
协议还在正常履行,不能仅因后悔就恢复
第十一条规定了不予恢复的情形,包括和解已经履行完毕、约定期限未届至或条件未成就,以及被执行人正在依约履行等。期限未届至、条件未成就时,对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预期违约情形另有例外,不能遗漏。
具体到建材交易,不能把企业急需支付上游货款,当作客户违反新分期安排的证据。若双方已同意延长到下月付款,客户本月未付未必构成和解违约。相反,客户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需要保存相应通知、回复及客观行为材料,再分析是否具备提前请求的条件。
提交恢复申请时,应把原协议、双方确认的变更、实际到账记录放在一起。经办人口头同意延期后又只向法院提供原日期,容易让恢复依据失真。双方对是否延期有争议的,应如实列明各自说法及证据,不能自行删除不利聊天记录。
已付款要扣,利息项目也应分开
第十七条明确恢复执行后,和解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法扣除。企业不能以客户再次违约为由,将前两期已经收到的钱忽略,再按原判全额申请执行。抵扣本金、利息或其他项目有争议时,应把付款用途、双方约定和银行摘要交由法院依法审查,而非单方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顺序。
原判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和解另设的逾期赔偿也应分别标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针对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这不是和解新增赔偿的同义名称。
企业可按日期列出每笔已付金额、到账日、约定用途、尚有争议的项目,并另列各利息请求的依据和计算区间。和解期间、减免条件及部分履行对具体计息的影响,应依适用规则和文书内容核算,不把所有项目机械叠加,也不简单宣称签了和解便不再有任何迟延履行责任。
起诉和解后,原有查封怎样衔接
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法院受理履行和解之诉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这里是法院受理和后续裁定的衔接,不是企业一提交起诉状就自行宣布原执行案件消失。
对建材企业而言,应向法院说明已有执行案号、财产措施及到期时间,核对案件之间的衔接,避免经办人只关注新赔偿却漏管原有财产。自动转为保全不等于查封永久有效,也不证明新增的全部赔偿已获法院确认。申请范围与财产控制措施仍应与具体案件相匹配。
如果和解已经全部履行,只是履行过程中发生迟延或瑕疵,第十五条允许申请执行人因相应损害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这个规定有“履行完毕”的特定前提,不能与客户尚欠多期款、企业已恢复执行的情形混用。
新增赔偿的约定,还需接受实体审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允许当事人请求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作适当减少。协议使用“赔偿”而不是“违约金”的名称,并不能免除对其实际性质、适用条件和金额的审查。
供应商主张新增责任,应说明客户违反哪一期限、责任是否已经触发、计算到哪一天,有无与同一损失重复的项目。损失材料可以围绕有证据的融资成本、额外追偿支出等整理,但不能将全年经营亏损全部归入这一客户的再次逾期。客户签署协议,也不意味着对方永远失去依法请求调整的权利。
恢复申请还要核对期间。《执行和解规定》第十条将恢复申请期间与申请执行期间衔接,并规定不履行和解时从约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并适用中止、中断规则。有分期、延期或条件履行的,须结合协议及相关事实确定起算,不能只记一个首次违约日就放置不管。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处理这类建材款追偿,可先整理两份金额说明:一份对应原判及已履行扣除,另一份对应和解内容及新增责任。两份说明是为了比较程序,不是让同一债务获得两次清偿。
随后核对恢复条件、现有财产、期间与新增赔偿证据。若决定恢复执行,申请内容应准确指向原生效依据;若决定就和解起诉,则应准备面对条款和违约事实的完整审理。对已恢复、已起诉或和解已履行完毕的案件,先查现有程序状态,再决定下一份申请,避免一句“新增部分另诉”留下无法受理的风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第九条至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98636)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民法典》](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0/content.html)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