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艳遇遇上“仙人跳” “美人计”终受审

2016-05-14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以为可以来场刺激的艳遇,谁知遇上“仙人跳”,这一“跳”差点就跳进了一个无底洞,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请看下文为你详述讲解:

  【基本案情】

    现在的人在网络上交友都十分普遍了,谁曾想认识了一火辣美女,相邀去酒店,本以为是一场浪漫的艳遇,不料中途惨遭殴打,并被拍摄裸照要挟,30岁的刘先生不久前就遭遇了这样一场不幸。近日,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陆某、俞某某、赵某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审。

    俞某某与男友陆某在广州同居,并化名“蓉蓉”在越秀区某酒吧工作。坐台时,俞某某遇到被害人刘先生出手阔绰,并得知如果出台会给更多小费,俞某某遂与男友陆某及其老乡赵某商议,计划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对其进行敲诈勒索。2013年12月18日,“蓉蓉”与刘先生到香山附近的旅馆,两人发生关系后,突然,陆某与赵某手持木棒破门而入,一边殴打刘先生一边拍摄其裸照,并假意报警。

    在拿走了刘先生随身携带的1000余元现金后,两人又要求刘先生以2万元“了结”此事,并要求刘先生打电话给朋友借钱。通话过程中,刘先生的朋友觉得蹊跷,机警地以山西话问到:“你是不是被绑架啦”,刘先生“嗯”了一声。最终,在ATM机上取款时,刘先生趁两人不备,及时逃脱。报警后,刘先生在公安机关做笔录之际,被告人又打来电话,要求支付2万元,否则就将照片寄给他的老婆。刘先生在警察的指导下与被告人周旋,最终三人被抓获。直到此时,刘先生才真正看清楚,这场艳遇背后的“美人心计”。

法庭上,三人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但部分被告人不承认有抢劫行为,宣称现场劫取的1000余元是被害人主动支付,而不是抢劫得到的。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敲诈勒索和抢劫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也都可能包含对被害人暴力威胁的成分。两者的区别在于,敲诈勒索是以使用暴力、报警、寄送裸照等多种手段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心里恐惧而主动交付财物;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被害人财物。判断两者的标准并不是钱财是不是被害人主动交付的,而是是否具备两个“当场”,即被害人交付时,是否正处于暴力或使用暴力的威胁之下。

  【相关法律知识】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