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好意留宿他人也会犯强奸罪?

2016-06-07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广州市遇到在本地找工作的老乡叶某。随后张某以可以帮叶某介绍工作为名,将受害人叶某骗至黄埔区。随后,张某以天色太晚,需要地方住宿为由,把叶某骗至其姨父徐某家中寄宿,并将叶某带到徐某的暂住地。晚上张某坚持与叶某睡一床,徐某睡另外床。由于地方狭小,两张床的间隔仅为一块窗帘布。晚上12时许,张某趁叶某已经熟睡一把抱住叶某欲进行性侵。叶某随即醒来并大声呼叫拼力反抗。张某采用殴打、按压叶某手脚等暴力行为,强行与被害人叶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叶某多次奋力防抗,并伸手到仅一个窗帘之隔的徐某处拉扯徐某被角向徐某呼救。但徐某对张某的行为仅仅进行了言辞劝阻,随后发觉无效即对张某的行为听之任之,张某对叶某的强奸行为得以顺利实施。次日,叶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徐某随即被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争议焦点】

    本案中,徐某为张某提供住宿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还是从犯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毫无疑问触犯了我国《刑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为张某提供住宿的舅父徐某,并未参与到强奸的行为中去,甚至在被害人求救的时候也对张某进行了劝阻。徐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实际上,毫无疑问徐某的行为也已经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真正的争议在于:徐某为张某提供住宿,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一方认为陈某具有先行行为的性质,正是徐某的现行行为使得徐某具有保证人的义务,从而有阻止张某实施犯罪的义务;不构成共犯的一方认为徐某给被害人提供住宿时,与被害人两者之间并未形成认定徐某具有保证人地位所必须的信赖关系

    本案不涉及不作为犯中“先行行为”的概念。具体到本案,徐某提供住宿的行为是一个持续的状态,本案就是徐某在明张某要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时,仍然积极配合的提供便利条件的“作为行为”的帮助犯。根据因果共犯论,正犯张某直接侵害法益,而作为通过正犯介入的共犯徐某,他未尽到自身努力防止侵害的行为也间接的共同侵害着法益,正犯与共犯并没有质的不同,而只是量的不同,就是在侵害法益的方式上的不同。本案的徐某持续配合和不作为给张某提供便利的行为,并且在物理上对张某的强奸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间接的侵害了法益,理应构成共同犯罪。徐某未张某的犯罪提供持续便利的行为,对侵害的法益而言起到了次要的作用,应当负次要责任,也就是应当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更有可能是其对法律的不认识所导致。自认为自身不参与其中即不构成违法犯罪。其实他的先行为为受害人提供住宿,而且在发现受害人被侵害时未能及时有效地阻止,听之任之,这已经构成了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加强法制观念,做个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好公民。发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阻止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1、共犯的定义: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2、从犯的定义: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