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资讯

动力电池回收商拆解来源不明电池包,收赃故意应结合哪些交易异常判断?

2026-09-16

动力电池回收商拆解来源不明的电池包,是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查清电池是否属于犯罪所得,以及相关人员接收、加工时的明知。低价、缺票、去码等异常需要放在同一笔交易中核对。企业收到追查通知后,应暂停可疑批次的拆解和流转,保存整包与模组的对应记录,不能只让供应商补一张合法来源承诺。

货从哪里来,要查到具体电池包

以佛山南海、三水新能源配套业务为例,假设回收仓库收到维修渠道送来的十组电池包,有的外壳碰撞变形,有的外观完好,报价按重量合并计算。卖方称是车主换下后放弃的旧件,数日后却有人拿着编码照片前来追查。这个假设中的疑点,是卖方是否有权处分这些电池,以及回收商在不同阶段掌握了什么信息。

车主换下旧件,不代表维修人员自然取得所有权或出售权限。要核对委托维修内容、旧件交付约定、处置授权和交接清单。如果属于保险处置、租赁车辆或另有电池所有权安排,还要沿相应文件确认有权处分者。发票能帮助核对价款和交易主体,无法单独回答电池是否被盗取、骗取或侵占。

认定本罪须有上游犯罪事实;上游人员尚未到案,不当然阻止本罪认定,但犯罪来源本身仍须查证。不能用卖方失联替代犯罪事实,也不能因货主报案就把整仓电池全部划入涉案范围。[司法解释第十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141.html)

整包已经拆开时,应查入库照片中的壳体编号,是否能接到模组标签、工位照片及分拣容器记录。混装出库后仍有物流称重、销售规格、买方验收照片等线索可供交叉比对。只有总重量而无身份对应的,应如实说明哪些数量能够确认、哪些尚待核对,不能凭型号相同就替每件物料补上一个来源。

便宜多少,要先回答按什么残值比较

新电池的销售价,不适合直接充当所有退役电池的正常回收价。电池型号、化学体系、剩余容量、泡水或碰撞状态、可利用模组比例、运输与安全处置成本,都可能影响回收报价。对方只指出回收价远低于新品价时,需要进一步检验比较对象是否一致。

采购人解释是残次品折价,应提供成交前的检测数据、外观照片、询价记录和扣价过程。事后才写出的“质量差”三个字,无法解释外观完好的整包为何被一并按低残值计价。若报价使用容量作单位,还应核对标称容量与检测剩余容量,防止把两种口径混在一起计算所谓低价比例。

设想上述十组电池中,卖方拒绝任何检测,却要求完好整包与受损整包统一低价,当天结清、当晚拆完;采购员还收到不得登记编号的要求。这些事实共同出现,比单独一张便宜报价单更需要解释。相反,完整检测、公开竞价和可核实的处置授权,能够为折价提供具体依据。本文列举的是证据分析方法,不是达到几个异常就自动入罪的计分表。

现行解释第二条要求综合判断明知,范围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查应回到当事人接触的信息、交易及账户异常、职业经历等;不能把企业未尽某项审核义务直接替换成犯罪故意。最高法发布说明提出慎用推定,要求严格依法认定明知。[司法解释第二条及发布说明](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141.html)

卖方身份和付款安排,应放在一起核对

有维修门店名片,不等于这名业务员能出售门店代管的全部电池。供应商声称代表公司处置,收款时却改用无关个人账户,且拒绝解释账户关系,采购端就需要核实授权究竟来自谁。付款改道本身仍有多种可能,不能仅因支付到个人账户认定收赃。

核查材料宜保留完整对话:最初以谁的名义报价,什么时候改收款人,财务提出过什么问题,谁批准继续付款。银行回单只能显示实际付款路径,不能展示采购人员当时已收到的警示。如果财务只看见经批准的付款单,采购员另在私聊中收到去码要求,二人的信息范围不能合并处理。

供应商前后变更来源说法也有审查价值。先称车主废弃,后称保险拍卖,最后又说是工厂报废品,应分别核对每种说法对应的处置文件。补来的文件若显示授权日期晚于收购日,只能按真实形成时间评价;不得倒签成采购前已经完成审核。交易材料存在缺口时,把缺口列清楚,比用一份来源保证覆盖所有批次更有助于说明实际经过。

拆解何时开始、为何去码,决定行为怎样评价

收购不是唯一需要审查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责任;现行解释第一条将加工列入相应方法。只收加工费、未取得电池所有权,不能据此排除本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司法解释第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141.html)

正常拆解可能使壳体与模组分离,标签也可能因工艺受损。判断时应查看原有作业要求、拆前拍照惯例、工位日志和同类正常订单。专门指示打磨编号、跳过登记、混入其他批次,再联系分散出售,与按既定工艺拆解并保留对应关系,所能说明的事实不同。不得仅凭“拆开后看不出原样”就认定工人有掩饰目的。

知情时间需要落到具体操作。采购时确实不知道犯罪来源,后来收到明确、可核实的追查信息,仍有意安排去码转售,后续行为要独立审查;不能以最初善意排除后来的风险。反过来,工人完成作业后才收到通知,也不能倒推其动手时已了解来源。

还应区别事后接货与事前通谋。如果证据显示回收方提前约定接收将被盗取的电池,并依约处理,就需要审查上游犯罪共犯问题,不能只按普通回收订单理解。[司法解释第七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141.html) 长期合作或认识卖方本身,尚不能代替对通谋内容的查证。

调查到仓库后,材料怎样交、人员怎样说明

企业可先按可疑车次和收货日期隔离相关批次,停止混拆与出库。电池存在破损、发热等危险时,应由具备能力的人员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办案机关说明安全措施、操作原因及物料位置;保全证据不意味着让无关人员自行开包检验。已经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遵守相应处置要求。

整理一份批次目录,将原始编号照片、采购文件、付款回单、加工工单、剩余库存位置逐项关联。目录用于方便查找,原文件及其时间信息还要保存。未找回的标签、已出售模组的去向,应列为待核对事项,不用其他订单照片替代。向办案机关提交材料时记录名称和交接情况,后续补充也保留版本。

涉案人员应各自说明实际所见、所收信息及所做操作。采购员为何放行,班组长如何收到指令,工人是否知道异常,各有不同证据。单位犯罪须落实到直接负责人员;不能把所有上班人员一并认定有罪。若有人盗用单位名义、收益由个人私分,还须按实际事实审查自然人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141.html)

辩护核查可针对三个具体缺口提出意见:涉案物与上游失窃物能否对应,价格比较是否使用同等状态样本,信息到达时间能否早于被指控的操作。每个问题都应附可核对的材料位置。仅说“不知情”而不回应已经出现的聊天、去码和付款证据,难以说明完整交易经过。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已经开始拆包的回收企业,当前最急需保存的是整包与拆出物的身份对应:尚存的标签先拍照登记,工位原始影像保留原文件,销售出去的模组列出收货方和交接记录。负责人应核查最近一次异常提示到达后,又放行了哪些操作;不要让供应商以退货名义把正在追查的物料私下拉走,也不要召集员工统一修改知情时间。带着这一批次的真实记录核对责任,才有条件判断是来源审核缺失,还是已有证据指向明知后的收购、加工或转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