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资讯

零部件企业用替代材料通过认证抽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怎样计算?

2026-09-16

零部件使用替代材料并通过认证抽检,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应先查明哪些产品确属伪劣,再核对其销售金额和未售货值。抽检通过不能直接排除犯罪,换料本身也不足以定罪。计算的对象是有证据支持的涉案产品,不能直接取企业全年营业额,也不能只按换料节省的成本或利润计算。

从送检样品追到实际交付的批次

假设佛山南海、三水的汽配与新能源配套厂生产同型号连接件,送检样品使用一种材料,后续订单改用另一种材料。客户收到检测报告后继续采购,后来发现量产件的耐热指标异常。此处仅为分析示例,没有设定任何真实企业的违法事实。要算金额,应先把送检、换料、投产和交货四个时间点对应起来。

替代材料有不同含义。经技术验证且符合适用质量要求的材料调整,与用低等级材料冒充约定等级、使产品失去应有性能的做法,法律评价可能不同。即使某项抽检指标合格,也要看检测是否覆盖争议性能、报告所指型号和用料是否与量产件一致。认证文件解决不了所有产品质量问题,更不能替代对实际交付物的检验。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针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企业需要提供适用标准、明示等级、设计要求和实物来源,不能只拿一张合格报告要求排除全部批次,也不能因一批检测不合格就默认历史订单全部伪劣。[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十六条](https://jjjcz.mee.gov.cn/djfg/gjflfg/sfjs/200806/t20080625_445341.html)

核查范围时,技术人员应解释物料清单每次变更影响哪些工单,仓库人员应说明不同原料是否混放、如何领用,销售人员再把工单追到交货单。同一个商品编码可能跨越多种用料版本,检验覆盖范围仍需结合实际用料判断;如有持续使用同一不合格配方的证据,更换批号也不足以排除批次之间的关联。

已售金额要核对应收账款,未售货值要核对价格来源

在确定涉案产品范围后,已经出售的部分按所得及应得的违法收入核算。客户赊购后尚未付款,并不意味着这一部分没有销售金额。原料、工资和加工费用也不能像计算净利润那样直接扣除。若销售的对象是完整零部件,不能仅因伪劣问题发生在某种材料上,就把金额缩成该材料的差价。

财务对账应把同一交易的订单、发票、收款和欠款串起来。例如某批涉案零件约定价款六万元,已付四万元、另欠两万元,该笔应按六万元核对;若银行流水内还有另一批合格产品的付款,应将该笔交易及其质量依据单列。把订单价款加上同笔收款,会出现重复累计。

未销售的产品则核算货值:有标价时依据标价;没有标价时,依据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难以确定的,依法委托估价。不要用仓库账面原料成本替代成品价格,也不要未经比较就套用下游整车或整套设备的零售价格。定价所用的型号、规格、计价单位与涉案零部件应能对应。这些已售收入与未售货值的规则,见[两高伪劣商品司法解释第二条](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6/09/08/530685.shtml)。

订单里另列模具费、检测费或技术服务费时,需要核实是否存在独立、真实的服务以及费用与涉案产品的关系,逐项说明计入或排除的依据。对尚未加工的通用原料、在制品和成品,应保留各自状态及数量,是否纳入涉案货值还需对应具体证据,不能把仓库所有物料统一按成品售价计算。

三种门槛分别计算,混合情形怎样换算

依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十六条,涉嫌本罪的数额门槛可分为三种情形:已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尚未销售但货值达到十五万元;或者已售金额不足五万元,将已售金额乘以三后,加上未售货值,达到十五万元。最后一种属于立案追诉计算口径,不能把计算结果直接写成实际销售收入。

假设经核查,某批伪劣连接件已经出售部分的所得及应得价款合计三万元,另有未售成品货值六万元。混合计算为三万元乘三,加六万元,合计十五万元,达到上述立案数额条件。简单把两项相加得到九万元,再判断“未到十五万元所以不用追究”,就用错了规则。达到立案条件后,仍须审查犯罪构成及证据,不能从一道算式直接跳到有罪结论。

若全部未售且货值达到十五万元,司法解释规定按本罪未遂处理。已有销售且另有库存时,应分别记录已售与未售数额,并结合既遂、未遂情况评价;不可把库存货值直接追加为已售金额,用于提高销售金额档次。退回来的货是否曾完成销售、是否已在销售清单中计入,也应核对,避免同一件产品同时出现在两个金额栏中。对于多次实施且未经处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司法解释规定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不能把同类行为拆成多个小订单后逐笔判断是否达到门槛。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销售金额档次以五万元、二十万元、五十万元、二百万元为界,数额差异会影响法定刑区间。量刑还涉及行为形态、人员作用等因素,仅知道企业总账上的数字,无法据此推算某名员工的刑期。[刑法第一百四十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对金额清单的异议,应落实到哪一批、哪一笔

企业收到涉案金额汇总后,可以由技术、仓储、财务分别核对,再形成同一份逐项说明。每一项异议都应写明原清单项目、对应凭证、争议原因和请求核实的问题。例如“五月批次仍用原材料,见领料单及检测留样”,比笼统声明“公司产品都合格”更便于调查。

建议按下面的顺序检查原始记录:

  1. 产品范围。 将检测样品编号、封样记录、物料版本和生产工单对应,标注检验覆盖范围尚不清楚的批次。
  2. 销售状态。 对照签收、寄售结算、退货入库记录,说明货物去向;仅有开票或出库信息时,继续核实实际交易。
  3. 数量和单价。 查清计价单位是件、套还是箱,区分不同规格,核对价格意见是否引用了对应产品。
  4. 重复与混入。 检查账款、流水及发票是否重复统计,合格批次和独立交易是否混入;保留剔除建议的证据,不能自行删除原账。

客户后来退货退款,要记录发生时间、退回数量和对应销售单。案发后补偿或召回不能当然抹去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数额异议与退赔情况应分别说明。退款究竟对应原交易取消、价格调整还是损失赔偿,需要通过合同及履行经过判断,不能只用一笔支出冲减全部涉案收入。

对生产主管或质检人员,还要查明其知晓用料差异的时间、批准内容、参与范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任职名称本身不能替代对个人行为的查证。某人只接触试制批次,应据实说明;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并持续批准后续生产的,也要审查后续批次与其行为的关系。

如果零部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第一百四十九条的适用。未达到本文讨论的数额门槛,并不自动排除其他犯罪或者行政、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跨多个客户供货的零部件厂,核查金额时应把“检测报告对应哪件样品”和“价款对应哪批交货”放在同一张核对表中。技术部门确认用料版本,财务部门确认收入,并分别标注无法确认之处,避免由一名负责人凭记忆签认全部金额。

发现量产用料与报告不一致后,企业应停止涉疑批次出货,保存库存、原始系统数据和留样,依法配合查验。返修、替换或召回都要留下旧件批号、流向及处理记录;不要为了让账面与现状一致而覆盖历史物料清单。负责人当前可以先列出“已售价款、未售数量、定价依据”三栏,再逐项补齐批次证据,供调查核实和辩护审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