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资讯

染整企业把危废交给无资质个人处理,负责人未到现场能否排除污染犯罪?

2026-09-16

染整企业把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个人处理,负责人没有到倾倒现场,仍可能因知情并决定委托而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涉罪,应核对废物属性、接收许可、委托指令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证据。出差记录能够说明人在哪里,却未必说明谁决定把废物交出去;应先保存许可核验、审批和逐车交接材料,再分析个人责任。

废物运出厂门,委托决定仍需追查

假设佛山南海一家为内衣面料提供染整加工的企业,需要清走暂存废物。原处置单位报价较高,一名个人承包者提出低价包运包处理,负责人在外出期间批准付款,废物随后被倒在另一处场地。这个教学场景中,厂门装车、付款审批与场外倾倒发生在不同地点,审查却需要把三处事实连接起来。

如果负责人已经收到对方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仍决定交付符合危废认定条件的废物,并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未亲自驾驶、卸货不当然排除共犯责任。现行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明知对方无证仍提供或者委托处理危废、严重污染环境时的共同犯罪责任;第十九条还将超出许可证经营范围纳入无证的解释范围。[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九条(2026年修正)](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8011.html)

合同写着由承包者承担全部环保责任,不能替代对该委托行为的刑事审查。对企业而言,这份合同仍有证据价值:谁选择接收方、约定什么处理方式、要求哪些回执,都可以帮助还原决定过程。把合同完全丢开,或者把免责条款当作唯一答复,都会遗漏事实。

先核对交出的物质,再核对接收资格

标题使用危废这一前提,具体调查仍须证明。不能仅因企业从事染整,就把全部污泥、废包装和其他废料都计为危险废物。应说明废物来自哪个生产环节、接触什么原料,以及对应的名录项目或者危险特性鉴别依据。不同工艺产生的物质可能需要不同的认定路径。

对名录所列废物,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允许结合来源、产生过程、环评等材料及有关机关书面意见认定,并非每批都只能依靠一份鉴定书。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时,第十六条规定了鉴定意见或者指定机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的判断方式。企业提出异议,应具体指出样品来源、工艺对应或报告适用对象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8011.html)

接收资格则要核对实际经营者。个人只是持证单位派来的驾驶员,与个人自行收集处置废物,事实不同。应查合同相对方、车辆派遣关系、实际收货场所和收款账户,不能因现场出现个人就省略这一层。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废物类别及核准活动,应与本次交付对应;一张其他公司的证件照片不能证明本次接收已被许可。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禁止把危险废物交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三十六条分别规定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要求。企业现在安排新的外运,应按这些规定落实核验和记录。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时废止;涉及此前发生的行为,需另行核对行为时的规范及时间效力。[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及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谁知道无证,谁有权改变接收人

负责人、环保员、财务和门岗掌握的信息可能不同。环保员发现证件不符后向谁报告,负责人答复的是暂停交付还是先运走,财务付款时能看到哪些附件,都需要分别查明。不得因为同在一个工作群,就认定每个人都阅读、理解并赞成了群内安排。

可将审批表与原始聊天记录相互核对:报价何时收到,许可核验结果何时反馈,车辆进厂前是否有人要求补证,异常去向何时被告知。聊天截图缺少前后文时,应保存原设备和完整记录,保留发送人、时间及附件。仅摘出一条同意付款的信息,可能无法判断同意的到底是合规处置报价,还是已明确无证的低价方案。

若负责人要求交给指定持证单位,经办人却私下换成个人并隐瞒,原审批内容、持证单位的订单确认和经办人变更路线的记录就有意义。相反,长期取消合规处置预算、收到多次无证报告后仍批准外运,也不能只用公司有环保制度来解释。是否具有明知,应依据实际获得的信息和行为综合判断;没有核验证件这一管理缺口,不能独自替代刑事主观责任的证明。

单位犯罪还需落实到个人分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负责人头衔本身不足以说明其对每一车废物负责,实际组织、决定、批准及实施情况才是需要核查的内容;委托是否体现单位决定、是否为单位利益实施,也应结合账务和管理过程审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吨数要追到违法处置批次

污染环境罪有法定入罪条件,不能从无证交付直接跳到定罪。司法解释第一条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一种情形。这个标准针对违法处置的危废数量,全年产废量、厂内合规库存和曾经交给正规处置单位的数量,应分别核对。三吨也并非唯一标准,低于三吨仍需审查地点、方式及其他法定情形。[司法解释第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8011.html)

具体可从争议车辆倒查:地磅记录是毛重还是净重,车号能否与出门记录对应,接收回执记载什么物质,途中是否另行装货,最终发现的混合堆积物是否包含其他企业的废物。对于缺少完整磅单的批次,也不能简单认定数量为零,应对照产废工艺、物耗、库存变动和其他证据检验估算依据。

企业既要提交支持自己意见的记录,也应说明差异原因。例如台账与地磅单相差一车,应追查是重复登记、退运还是漏记,不能为使数字吻合而补造联单。发现现场堆存量大于本厂外运量时,可以提出来源划分问题,同时提交本厂的连续台账;仅说其他企业也倾倒过,不能解决本厂涉案批次的认定。

调查开始后,把止污与说明责任分别落实

对仍未交付的争议废物,应停止向无证接收人继续交付,安排合规暂存并核实后续处置能力。存在泄漏或污染扩散时,应依法报告并配合专业处置,保存应急处理、合法转运和费用材料。不要自行把查封物运走,也不要以清理现场为由毁损取样对象。

说明责任的材料可以按以下顺序整理:

  1. 列出涉案废物的来源、类别和逐车数量,注明待核对项,附上对应工艺、台账及交接凭据。
  2. 展示接收主体及许可核验过程,保留查验时取得的答复,区分当时知道的情况与事后发现的信息。
  3. 对每名人员写明权限、收到的报告和作出的决定,将出差凭证与远程审批记录一并提交,避免只谈行程。
  4. 单独归集修复污染和更换合规处置渠道的材料,说明具体完成了哪些措施及如何核验效果。

修复材料用于说明补救行动,不能反过来证明过去没有违法。现行司法解释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能否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仍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等条件。企业付款购买处置服务以后,还应核对服务是否实际完成,不能仅凭费用支出宣称修复到位。[司法解释第六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8011.html)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南海纺织内衣产业链上的染整企业,如果委外清运已经进入调查,负责人可以先请财务和环保岗位分别保全付款附件与转移记录,再由辩护人逐车核对。需要说明的是这批废物如何交出、许可问题何时暴露、谁批准继续交付。家属掌握的外出行程也应保留,但不要只围绕有没有到倾倒现场准备材料,更不要替不同岗位统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