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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收取费用后出具虚假食品报告,委托企业员工是否构成共犯?

2026-09-16

检测机构收费后出具虚假食品报告,委托企业员工不会仅因送样、付款或领取报告就构成共犯。若其明知机构人员故意造假,仍授意或协助实施,在相关犯罪条件具备时可能被追责。应先核实报告与原始数据的差异,保存委托沟通和批次交接记录,再审查员工何时知情、参与了什么。

检测费付给了谁,买的究竟是什么服务

食品企业委托外部实验室检验,是法律允许的业务安排。《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允许生产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第八十五、八十六条要求检验独立进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并由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委托方支付费用,并不使报告失去独立性,也不能要求实验室按客户想要的结论签发。[食品安全法现行文本](https://gxs.pingliang.gov.cn/zfxxgk/fdzdgknr/zcjd/sjzcjd/art/2025/art_c7c32dfcb9c14ca9acce3ed581b209b7.html)

假设一家位于佛山三水的饮料企业准备向珠三角商超供货,品控员送样,采购员联系实验室,财务按审批付款。后来发现报告里的微生物数据被改动。调查需要分别还原这三人的工作:品控员送出的是否为对应批次样品,采购员谈的是检测项目和周期还是预定合格结果,财务收到的付款附件是否显示异常约定。每个人接触的信息、作出的决定,都需要对应材料支持。

费用应逐笔对应服务内容。加急费有真实报价、检测流程和交付记录,可以说明交易背景;名为服务费的款项若实际用于不做检测就出报告,则应核查收款人、商议过程和参与者认知。转入个人账户、价格偏离报价等情况值得追问,单独一项异常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已有造假约定的,对公付款和正规发票也需放在整个交易中评价。

从虚假报告到刑事犯罪,还要补齐哪些条件

对报告的疑问,应落实到具体失实事项:样品信息错误、数据录入失误、未经检验编造结果,还是故意把不合格数值改成合格。结论不同的两份报告,也可能来自不同样品或不同检测方法;确定失实原因及参与者,需要继续核对实验过程。

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时,要核实出具主体及其专业证明职责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评价范围,并审查故意提供、证明内容虚假及情节严重等条件。机构名称、资质范围和实际承接业务应一并核对。该条同时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另一类责任,故意造假与过失失实应分别查证。[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https://www.lyjjw.gov.cn/sitesources/lysjwjcw/page_pc/xsqjw/lcq/djfg/article4c9b8261d4de45809602d1e2649c59d5.html)

核查涉案款项时,应把正常检测费用、争议报告对应费用及其他转款分别列明。若调查材料以经营收入说明造假规模,应核对其中每份报告与涉案行为的关系;若主张报告造成客户损失,也应核查客户实际使用了哪个版本,付款或放行发生在何时。仅有收款总额,无法说明全部报告的形成过程。具体入罪情节仍需依据适用规范和查明证据认定。

报告虽有失实,但缺乏故意造假或相应入罪情节的证据,应继续按查明事实评价。审查委托人员责任之前,出具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仍需查清。报告能否继续用于食品放行,则应另行核实其真实性和适用范围。

员工没有检测资格,为什么仍要审查共同故意

《刑法》第二十五条以共同故意作为共同犯罪的基础。结合教唆、帮助等参与规则,委托企业员工虽未在实验室任职,仍可能因与机构人员共同策划或协助造假,被评价为相关犯罪的共犯;是否成立,要以具体犯罪构成及双方参与事实为依据。日常业务联系中是否包含对造假的商议或配合,是这里需要核对的内容。[刑法共同犯罪规定](https://www.lyjjw.gov.cn/sitesources/lysjwjcw/page_pc/xsqjw/lcq/djfg/article4c9b8261d4de45809602d1e2649c59d5.html)

回到饮品送检的假设:采购员只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出结果,机构为节省成本自行编造数据,若没有证据证明采购员事前知情或参与,不宜仅因其催过报告而认定共谋。若采购员已收到不合格原始结果,又要求机构隐去该结果并重新签发,随后确认改后的版本,相关消息就直接关系到其认识与行为。

不同岗位的可见信息也要区分。财务付款页面可能只有合同金额和收款单位,没有检测结果;送样人员可能仅接收封好的样品,未参与样品选择。应核对实际授权、系统权限和所见附件,落实其知情范围。如果员工主动安排造假并协调各环节,则需正面评价这些行为,职级和获利情况只是责任判断中的部分因素。

证据还应排除时间上的倒置。员工在报告交付一个月后才获知数据虚假,这一事实不能单独倒推其在送检时已有共同故意。后来发现问题仍对外使用报告,则需单独审查使用目的、后续行为及适用责任。相关调查应覆盖前后完整通信,不宜只截取一句催促或一次确认。

假报告用于食品放行,责任可能延伸到销售环节

报告造假与食品本身是否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危险程度,是两个需要各自证明的事项。检验项目可能涉及安全指标,也可能只是客户约定的品质指标;不能从一张假报告直接推导出食品有毒、有害,或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释〔2021〕24号第十四条将明知他人实施相应食品犯罪而提供证明、资金或其他帮助的行为,纳入共犯评价。若员工明知涉案食品具有相应问题,仍安排假报告帮助生产、销售,还要联系刑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具体条件审查。报告犯罪与食品犯罪同时涉及时,应进一步核对竞合规则,不能机械累计罪名。[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第十三、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9531.html)

食品批次的去向由谁掌握,会影响调查范围。实验室仅收到一个样品,委托方却把报告发给多个客户用于不同批次,须查明机构是否知道这种用途,以及员工是否擅自扩张报告适用范围。对于只负责接收报告的员工,也要查清其是否参与生产放行,避免把企业所有销售都归入其个人行为。

发现报告可疑后,企业应暂停依赖该报告放行相关产品,保全留样并核查食品状态。出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形时,应依法履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及通知等相应义务。重新送检取得合格结果,可以用于评价该次送检样品,却不能自动证明先前所有批次合格,也不能抹去已经发生的报告造假行为。

调查材料应当能还原一份报告的生成过程

处理争议时,可以围绕一份报告编号整理资料,让每个判断都有对应的形成记录:

  • 委托阶段保留合同、项目清单、报价及业务聊天。标明是企业自行送样,还是机构人员取样,防止混淆样品来源责任。
  • 样品交接保留封签、编号、收样照片及异常备注。样品被退回或另送过,应分别列出,不能事后合并成一次送检。
  • 检验阶段核实原始数据、仪器记录及审核签发过程。企业拿不到实验室内部资料时,记录缺项,由办案机关依法调取,不要求对方重做原始记录。
  • 报告交付保留各版本文件和邮件附件,逐项指出数值、结论、签名的变化,并查明哪些版本曾向客户发送。

员工说明情况时,应区分本人亲历、同事转述和事后推测。确实收到异常结果,应说明收到时间和随后采取的动作;没有权限读取后台,也应给出权限记录供核验。不要让所有经手人共同修改一份说明直至表述一致,个别记忆差异应交由证据核对。

对确有参与的人员,辩护仍需分清决定、执行及辅助行为。《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从犯规定了相应从宽处理,但适用前提是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服从上级指示、没有额外报酬、事后退回费用等事实,应放在具体参与过程里评价,不能各自当成免除责任的通用理由。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高明、三水食品饮料企业的送检争议,建议先做一张报告版本与产品批次对应表,逐项标注样品来源、接收人、改动内容及客户使用范围。若报告已经作为商超准入材料,还需保留提交时间和接收回执,核实实际覆盖了哪些商品。员工准备接受调查时,应带齐原始通信和岗位权限材料,分别说明送检当时掌握的信息与后来发现的问题;企业复核产品安全的工作则应同步开展,不能等待个人责任争议结束后才处理流通中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