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虚构医院采购订单骗取厂家授信,货物已部分销售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
2026-09-16
经销商虚构医院订单取得厂家赊销货物,货物已部分卖出,仍需审查取得各批货物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真实转售、部分还款都不能单独排除合同诈骗;订单虚假和货款逾期也不足以直接定罪。应先对应医院订单、厂家放货记录及销售回款,查明款项实际去了哪里、当时靠什么向厂家付款。
医院订单影响的是哪一次放货
假设佛山一家医疗器械厂家给珠三角经销商设有赊销额度。经销商上传一份医院采购订单,申请临时增额,取得设备和配套耗材后卖出一部分。账期届满仍有欠款,厂家向医院核实,才发现订单并不存在。这个假设用于讨论商业信用交易,不指向任何真实医院或企业。
厂家的授信在这里指赊销额度和付款期限,属于商品交易中的商业信用。就货物买卖而言,需要审查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等条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核查时,应保留医院核验回复、订单原始附件、授信申请和审批意见。订单不存在,可能证明经销商虚构了下游需求;是否凭此骗得货物,还要看厂家何时收到材料、为何批准增额、哪几批货在该审批下放行。若部分货在提交假订单前已经依旧额度发出,应单独列示其交付依据,不能全部归入这次虚假申请。
医院未采购与经销商完全没有其他客户也要分开核实。经销商可能向其他真实客户销售,也可能把货交给关联方后做出销售流水。两种情形对履行能力的解释不同。厂家审核粗疏不免除行为人的欺骗责任;审批过程的调查,是为了查清交货原因。
卖出货物后,回款能否支持对厂家的付款安排
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义务包括按约支付货款。经销商把货卖给下游,只能先证明货物流转;这笔流转是否支持其付款意愿,还要继续追查成交价格、账期、真实收款及资金用途。
可以按一批货建立连续记录:厂家出库批号或设备序列号、经销商入库、下游销售合同、签收或安装确认、发票、银行到账、向厂家付款。设备可能有单机序列号,耗材则可依批号和数量对应。发票显示销售而没有签收,或有签收却长期没有回款,均应查明原因。一张发票所能证明的交易信息有限,还需签收和收款记录核实。
以正常价格售给真实买方、按约持续向厂家付款,且未付款部分有现实的应收账款支持,属于需要认真核查的有利事实。若后来因买方违约而断款,应提供逾期前已形成的合同、对账和催收材料。临时写一份“医院回款慢”的说明,无法解释为何先前提交的医院订单是假的,也无法证明其他应收款确实存在。
相反,取得设备后明显低价出售,回款随即进入控制人的个人账户,并被用于隐匿资产或无关消费,同时不断虚构新订单要求厂家发货,会形成不利证据。仍须查清降价是否有临期、瑕疵、型号替换等真实商业原因,个人收款是否有代收后回到公司的完整记录。不能凭“低价”或“个人账户”一个标签完成主观目的认定。
对支付员工工资、房租或旧债的记录,需要还原同期全部收支,查看经销商是否还有可实现的付款来源、是否明知无法承担新增债务却继续骗货。收入确实进入经营体系,与这笔交易具备现实清偿安排,是两项需要分别说明的事实。法院公开的审理思路同样要求结合履约能力、实际履行和财产处置综合审查。[上海一中院合同诈骗案件审理思路](https://www.a-court.gov.cn/xxfb/no1court_412/docs/202309/d_-1515.html)
部分还款要放回追加订单之前看
经销商付过款,并不意味着全部交易都属于正常经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专门涉及无实际履行能力,却利用小额或部分履行诱使对方继续交易的情形。核查的对象应包括付款来源、付款占到期债务的比例,以及付款后是否马上申请更大的赊销额度。
例如,经销商把第一批销售回款按约支付,下一批又有独立、真实的客户和可行账期,这些事实支持正常周转的解释。若其仅为恢复额度而支付少量旧款,随后提交新的虚假医院订单,取得远超清偿能力的货物,再低价变现转移,就应调查部分付款是否服务于继续骗货。两者都出现了付款,证明方向取决于前后交易事实。
还应区分正常经营阶段与后续异常阶段。不能仅因最后一次出现假订单,就推断多年前所有交易均为犯罪;也不能因早年合作良好,否认后续批次可能发生诈骗。逐次确认虚假材料形成、使用和相应交货时间,有助于确定涉嫌犯罪的范围。对已正常取得货物后的经营失败,不能只凭事后无力还款倒推当时存在骗取目的。
事发后主动退货、还款,应如实记录。事后补救与取得货物时的主观目的需要分别评价;不能把一笔退赔当作自动消除既有犯罪的凭据。厂家也不宜将账面全部未付余额直接称为诈骗数额,应把各批交货、实际付款、退货及尚存货物分项列明,交由办案机关结合事实认定。
报案材料与辩护材料应当能够互相核对
厂家准备材料时,最有价值的内容是具体欺骗线索与对应处分。例如,哪份订单由哪个账号发来,哪位审批人员据此提高额度,哪一天交付了哪些设备,医院通过何种正式渠道否认采购。另列当前库存及下游收货线索,便于依法调查、追踪涉案财物。仅交一张欠款汇总表,难以说明诈骗行为如何发生。
经销商方面,应把真实买方、回款和资金使用的原始材料一并提供给辩护人。对确有虚假的订单如实说明制作与使用过程,不要另做一份合同覆盖旧文件;有利的履约记录应保留原始消息和附件,截图只作辅助索引。应指出需要调取的具体银行账户、期间、采购或验收记录,减少无法核验的泛泛辩解。
这些准备不改变法定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公诉案件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第五十五条要求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要求经销商先“自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仅凭其不承认就否定已经查实的客观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五十五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
人员责任应进一步分开。老板授意制作假订单、财务依指令转账、销售转发附件,各自的认知和作用可能不同。应逐人查明何时知道订单虚假、实施了什么行为、是否参与骗货安排。公司名义签约不等于每名员工都要承担刑责;符合单位犯罪条件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仍需落实具体责任事实。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佛山医疗器械厂家核查这类欠款时,可以让销售提供经销商申请资料,仓库按批号或序列号列出出库记录,财务另列额度占用与实际收款,再共同确认哪些批次受虚假医院订单影响。医院核验宜通过可确认身份的正式渠道进行,不宜继续依赖经销商提供的联系人,更不应自行进入医院系统搜集资料。
对尚未发出的货物,依据合同和风险情况依法控制新增信用敞口;对已出售部分,优先固定最终收货人与资金去向。经销商负责人则应保全当时的销售预测依据、真实应收款及付款安排,解释具体批次的资金缺口。下一步要核清的是每批货如何取得、卖给谁、收款后怎样处理,让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落在可查证的事实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