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厂被查销售假冒品牌产品,老板此前的正常分红会全部算进违法所得吗?
2026-10-24
设想一个乐从家具企业可能遇到的场景:企业被调查销售假冒品牌产品,财务拿出历年分红表,负责人问:“公司出事,过去拿的分红是不是都成了违法所得?”这不是具体案件结论,问题中的“过去”和“正常”,都需要用经营材料说明。
老板此前取得的分红,不会仅因企业涉案就全部变成违法所得;但写着“分红”、作过决议、缴过税,也不能改变款项实际来源。判断时要核对利润何时形成、来自哪些产品,以及这笔钱是否已经包含在涉案经营所得中。定罪数额、个人所得和财产执行范围,不能用一张汇总表代替三个问题。
先把涉假业务圈出来,不能从老板账户倒推全部经营违法
“假冒品牌”是日常说法,不是完整的刑事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判断商品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者是否明知,以及数额或情节是否达到入罪条件。只是家具款式接近、存在品牌授权纠纷,不足以直接套入这一罪名。企业自行制造、贴标再销售,与单纯购进成品销售,所适用的罪名和数额口径也可能不同。
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属于相应入罪情形;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也是独立的严重情节。该解释还规定了受处罚后再实施、尚未销售商品等情形。因此,“分给老板的钱不到三万元”并不是排除犯罪的依据。
还要查单位和个人各自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条件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并非全体股东都因身份承担刑责,也不是只有收过分红的人才可能负责。谁决定采购涉假家具、谁看到授权异常后仍要求销售、谁控制贴标和结算,需要具体证据。新解释列举了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情形,同时保留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例外。单纯取得分红,不足以替代这些事实;没有取得分红,也不当然排除组织实施者的责任。
同一笔经营所得转成分红,不应再加一次
可以用一组假设数字看清问题。假定某公司只购入成品转售,已经查明的一批侵权产品出售后所得和应得的收入共六十万元,真实购进价款四十万元,按相应规则计算违法所得为二十万元。公司随后从这二十万元中向负责人分了十二万元。
这十二万元是已计算所得的一部分,不是新发生的一笔销售收入,不能仅因转入个人账户,就把同一批业务的违法所得从二十万元加到三十二万元。反过来,也不能说负责人只分到十二万元,单位犯罪的涉案数额就只能认定十二万元。个人责任应结合其参与的犯罪事实、责任范围和地位作用认定,不能直接用分红比例切割。
如果另有三十万元确实来自此前合法业务的可分配利润,这三十万元不应仅因同一个人收款而并入涉案经营所得。不过,“此前”应当是有证据支持的合法经营期间,而不是简单以被调查日期为界。查获前已经持续销售涉假家具的,那一段利润不会因为早已分配就变成合法收入。
这组数字只说明重复计数和资金来源的区别,不是对任何具体企业的所得测算。库存未售产品、不同销售主体、跨年度业务和退货争议,都可能需要另行核算。
新解释的所得口径,不是财务报表上的净利润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5.html),将出售侵权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作为计算起点,并规定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
“应得”意味着已经出售形成的相应收入,不能仅因客户还欠款就一律剔除。允许扣除的成本也要有真实业务对应:购进成品的发票、付款与入库记录应当相互匹配,不能在已经计入成品购进价款后,再虚列一笔并未实际承担的原材料成本。
企业会计上可以列支的项目,不等于刑事所得计算中都能扣除。租金、推广费、管理费用等,不能未经法律依据和具体审查就全部冲减涉案所得;向股东分红更是利润分配,不是把所得算出来之前的采购成本。用“公司总账最后亏损”直接证明没有违法所得,往往漏掉了这一步。
同样,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未售货值也各有含义,不能把全厂营业额、库存标价和个人银行卡进账直接相加。涉及新解释施行前的行为,还应结合行为时间核对新旧规范的适用,不能只看案件现在才被发现。
分红表之外,真正需要的是利润形成材料
家具企业可能同时经营自有品牌、授权品牌和被指涉假的产品。只拿一份全年利润表,很难说明其中哪一部分是合法业务;只拿一笔银行转账,也只能证明钱转过,不能证明钱从哪里赚来。
可以先围绕争议分红做三次对应:
- 对应利润年度。决议分配的是当年利润还是以前年度留存利润?决议时间、实际付款时间和利润形成时间分别标明。不能把今年付款一律当作今年经营所得,也不能把去年决议一律当作合法。
- 对应产品和订单。将授权材料、品牌及型号、采购单、仓库批次、销售合同、发货与回款记录连起来。自有品牌的真实收入不应混入涉假订单;名义上另列品牌但实际统一换标销售的,也不能只凭账目分类排除。
- 对应资金用途。公司转个人的款项,分别识别分红、工资、借款归还、股权转让价款等。每一项都要有相应基础材料,不能案发后统一改成“借款”。
原始台账有缺口,应当说明缺在哪个期间、由谁管理,以及是否能用供应商单据和平台记录补充。不能为了凑齐一条看似完整的资金来源而补签虚假决议、改账或删除原记录。提交说明表时保留原始数据,才能核验表中的每一笔归类。
不是违法所得,也不等于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执行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赃款投资、置业后形成的财产及收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十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880.html)另有追缴规则;赃款与合法财产共同投资的,应核对相应份额及收益,而不是看到一笔涉案款就认定整个项目全部属于赃产。
分红收款人没有参与犯罪,和这笔分红是否来源于涉案款,是两个判断。对第三人取得的财产,还要具体审查取得方式、对价、是否明知及善意取得等条件,不能只用“我不知情”或者“我是股东”得出统一结论。
同时,合法分红不属于赃款,并不代表它在所有财产程序中都受到豁免。如果负责人个人被判处罚金,其个人合法财产也可能依法用于履行罚金,执行时应按规定保留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是执行个人财产刑,不是把合法分红重新认定成违法所得。单位所负罚金也不能不经相应法律依据,直接等同于股东个人的罚金。
所以,对账户冻结提出意见时,既要问“这笔款是否与犯罪有关”,也要问冻结和后续执行所依据的具体事项。审判中为保障可能判处的财产刑、责令退赔而依法采取措施,与侦查中冻结被怀疑为赃款的资金,不能混为一谈。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对具体款项提出具体请求
发现分红被纳入涉案清单后,应及时核对办案机关、文书、账户、金额和对应期间。侦查阶段,可以向采取措施的机关提交书面说明,明确请求核查并排除哪笔无关财产、纠正哪项重复计数,附上利润形成和资金流转的对应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在三日以内解除并退还。这个期限不是从当事人一递交申请就自动起算。对于违法查扣冻、应解除而不解除等情形,可依第一百一十七条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进入刑事裁判财产执行阶段,则应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应书面异议。若案外人争议的是刑事裁判本身把某项财产认定为赃物是否错误,应按上述执行规定第十五条区分裁定补正和审判监督处理,不能把已经生效的认定当作普通账目说明直接推翻。
家具企业最值得先整理的,通常不是一份“所有收入都合法”的声明,而是争议分红所对应的利润年度、具体品牌订单和已算入涉案所得的流转记录。保留原始证据、如实说明疑点,比分散资金、临时变更收款名目更能帮助查清财产边界。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