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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试机排放被计入正常生产,环境刑案怎样核对工况与监测时点?

2026-10-24

如果陶瓷窑炉换了燃烧系统,企业说当天只是试机,监测报告却写着“生产中”,这种文字差异值得核查,但不能直接推出报告无效。要看所谓试机做到了哪一步、采样期间实际排放了什么,以及办案材料准备用这份报告证明什么。

试机不是免除排污责任的理由;一次试机采样能够证明的排放情况,也不能不加说明地扩展成长期正常生产状态。环境刑案核对工况,重点不是争取把“生产”两个字改成“调试”,而是纠正受影响的采样归属、超标判断和排放量计算,并核对污染环境罪的具体成立条件。

先看监测结果被用来证明哪件事

同一份报告,在案件中可能承担不同作用。若只用来证明当时某个排口的污染物浓度,审查重点是样品是否可靠、点位是否正确,以及所用限值和折算方法是否适用。若据此计算整日排放量,就必须继续查该浓度能代表多久、相应排放流量如何取得。若用于认定故意绕开治污设施,则还要有管路、阀门、操作和人员认识等证据,不能只看一个浓度数字。

以一个假设场景说明:上午九时开始带料调试,九时二十分至四十分完成一组采样,十时停止投料,下午更换燃料后重新运行。上午这组数据不能仅凭“当天开过机”就自动代表下午;但企业也不能因为后来停止投料,就说上午的排放不存在。窑炉内可能还有在制品和余热,停止投料与停止排放不必然同时发生,应由实际运行记录说明。

因此,看到“按正常生产八小时计算”时,应查八小时从何而来。是实际设备日志、同工况连续监测,还是仅用了常规排班时长?采样浓度、流量和运行时间是否属于同一排口、同一阶段?假设前提不一致,会直接影响推算结果,不能用一个笼统的“试机”意见替代逐项核对。

把“试机”拆成实际操作,才有可核验的工况

企业内部的一张试机通知,通常只能说明计划,并不能独自证明当天照计划执行。冷态检查风机、点火升温、带料调试和稳定生产,涉及的燃料消耗、投入原料、排气状态并不相同。记录应具体到本案设备和实际步骤,不宜事后为了辩护统一归成“空载”。

核对时,可以从有实物和外部记录支持的节点入手:设备厂家人员什么时候进场,燃料何时接入,坯体或试件何时进窑,釉料是否投入,产出的试件进入哪批检验或仓库。配电记录、燃气计量、班组交接、试件编号及厂家调试工单,可以检验企业自己的说明;但全厂总电量也不能不区分其他生产线就当成涉案窑炉的能耗。

治污设施应另行核对。窑炉开始排放时,除尘、脱硫等配套设施是否已经运行,旁路阀门处于什么状态,停机检修影响了哪些排口,都可能改变责任判断。以测试设备为目的,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停用治理设施。确需停机处理异常,应按适用规定和操作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保存异常发生、报告、处置及恢复过程。

厂长、环保负责人、操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也可能不同。谁批准带料、谁收到治理设施故障提示、谁有权停止作业,要用指令和交接记录说明;在场协助调试的技术人员,不应仅因签到就被视为决定排放的人。

采样时窗和排口来源,往往比报告上的工况名称更重要

先分清三个时间:现场采样起止时间、样品进入实验室的时间、报告签发时间。能够对应设备运行状态的是采样时窗,不是报告出具当天。自动监测还要区分仪器采集时间和平台接收时间,核验设备时钟、停电复位和数据补传记录。发现时差时应保留原记录并说明校正依据,不能直接改写原始日志。

再核排口。禅城陶瓷厂多条线共用管道或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应查采样点在汇流前还是汇流后,同期其他窑炉是否运行,是否存在串流、旁路或阀门切换。共用总排口的数据可以反映总排口状况,但不能仅凭它就把所有排放量归给其中一条试机线。反过来,单条线没有采到异常,也不当然证明共用排口达标。

样品本身还应能追溯:采样位置照片、原始记录、样品编号、采集方法、保存运输条件、交接和分析记录是否对应,检测方法和机构能力是否覆盖相应污染物。某项记录有缺漏,要进一步判断它影响了样品真实性、检测可靠性还是仅需补充说明。不能把任何书写瑕疵都当成必然排除证据的理由,也不能因为报告盖了章就不再审查。

试机样本不能一概排除,也不能任意外推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6.2条明确,监督检查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并要求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遵守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第5.1条则要求采样位置、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遵守有关规定,保存原始记录。

这意味着,不能机械套用某种验收监测的稳定工况要求,主张执法机关必须等企业“正常生产”后才可取样。验收是否满足其监测目的,与现场已经发生的排放是否合法,不是同一个问题。

但是,即时数据被允许作为依据,不等于其中任意一个读数都能脱离技术规范独立定案,更不意味着它天然代表整月。需要用它计算期间总量时,计算说明应交代浓度的代表区间、同期流量、时长、单位换算和不同阶段的处理办法。对于不能代表的时段,应说明另有什么证据或适用计算依据,而不是简单填入相同数值。

核对浓度时还不能漏掉标准版本和折算条件。比如适用该国标的喷雾干燥塔、陶瓷窑,其烟气基准含氧量已由[2014年修改单](https://www.mee.gov.cn/gkml/hbb/bgg/201412/t20141218_293181.htm)规定为18%,不能继续直接使用修改前的相应参数。是否还适用更严格的地方要求、具体排污许可要求,以及对应哪个污染物和排口,应逐项核清;不能把不同口径的浓度直接相除来宣布“超标几倍”。

超标判断之后,还要核对入罪所依据的那一项

不是所有排放超标都直接构成污染环境罪,也不是必须发生人员伤亡才可能入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2026年第二次修正后的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8011.html),对污染物、行为方式、程度及后果作了不同规定。

例如,解释第一条关于部分重金属超标的规定,与关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设施,并排放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相应污染物的规定,条件并不相同。后者不能以“试机没有稳定产品”一概排除,也不能把仪器自然波动直接当作人为造假。若指控依据是逃避监管排放,还需逐项审查具体方式与污染物性质。

本题中,工况误判究竟有没有改变入罪评价,必须回到办案材料所援引的条款。有时纠正长期排放量能够影响重要事实;有时当次排放及其他证据已涉及另一项入罪条件,仅证明不是常态生产仍不足以解决全部争议。

2026年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污染防治和监测管理的依据也已调整。法典第151条要求排放符合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及相关规定,第80条禁止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对历史行为,应按具体发生日期核查新旧规范,不能把当前文本不作区分地套到所有往年试机。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把异议写成能够补查的问题

进入刑事程序后,不宜只交一份“当日为试机,报告应作废”的声明。更有针对性的说明是:“第几号样品对应九时二十分至四十分,现有计算却覆盖下午;申请调取下午燃料更换记录、原始监测数据及计算底稿,核查外推依据。”时间只是示例,实际请求应逐笔对应案卷。

侦查阶段,可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工况说明和证据线索,指出需要补充的原始材料。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第148条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但并非提出就必然获准。普通监测报告也不能一律等同于司法鉴定意见,应先确定证据类型再提出相应申请。

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允许相应行政执法监测数据、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保主管部门提取样品检测取得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仅因其来自行政执法就主张必须重做。但它们仍须经过查证,证明范围也要与实际采样和计算基础相符。

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依法阅卷,将采样、设备和计算材料逐一比对。审判中,可就有争议的鉴定意见申请鉴定人出庭,也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由法庭审查是否同意。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要求将相应鉴定意见或指定机构报告与其他证据结合认定,并非拿到专业报告就省去事实核对。

企业同时应停止、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排放,妥善处置异常,不以争议尚未查清为由继续冒险运行。保留不利和有利的完整记录,说明试机真实边界,才能让浓度、总量、人员责任分别接受审查。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