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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服装已经报关但尚未离境,商标刑案怎样核销售完成状态与涉案数量?

2026-10-24

货还在境内,不等于交易没有完成

假设南海一家服装厂接到境外订单,成衣装箱后办了出口申报,船还没有开,货物就被查扣。企业可能把“没有离境”理解为“没有卖出去”;核算表也可能反过来,把报关数量全部列为已销售。两种判断都省掉了关键事实。

报关、放行、交付、收款和离境是不同节点。商标刑案不能仅凭其中一个节点认定销售完成,也不能因为货物未离境,就排除贴标制造行为或未售商品货值的刑事意义。应先确定被指控的具体行为,再把交易及物流证据放到对应规则中。

本文所说“涉案服装”,仍以查清中国商标权、许可情况和商品对应关系为前提。境外客户出具注册证、工厂自称“只做出口”,均不能替代这一步;货被扣下,也不意味着仓库里每件衣服都已被证明是假冒商品。

同一批衣服,先分清是在查生产还是销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针对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等行为;第二百一十四条针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适用时还需核对各自的主观要件和情节标准,不能把一般商标民事争议直接变成犯罪。

本厂组织加工、缝制被指侵权商标,与购入他人制成的假冒服装再转售,不是完全相同的行为。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所称非法经营数额,覆盖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价值,并不以货物跨出国境为起算条件。

因此,若查的是本厂假冒注册商标生产行为,争论“卖没卖完”不必然解决是否入罪的问题。若查的是销售行为,则要进一步核明明知、实际销售、违法所得和未售货值。该解释第五条对尚未销售以及已售金额不足但与未售货值合计达到相应标准的情形,也设有具体规定,不能直接用“全是库存”推导没有刑事风险。

自己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后销售自己制作的该批商品,解释第八条规定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能仅因先生产再销售,就把同一批货机械拆成两个罪名重复评价。另行销售他人假冒商品,则须单独分析。

还要核对商标法版本。本文按2026年10月24日的适用状态讨论:2019年修正文本仍是当前依据;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已公布,但其第八十七条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不能提前套用新条号判断本次行为。

把六个时间点写在一张交货记录上

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接受海关监管。申报受理、海关放行、实际出境,本来就不是同一事实。2025年施行的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因此,一张申报单不足以证明衣服已经交给买方。

核查可沿六个节点展开:订单生效、货物特定、交给承运人、买方接管、价款结算、实际离境。每个节点都要问“由谁完成、哪份原始记录证明”,而非事后统一补写一个销售日期。

例如,同样是6000件服装已经运到口岸,可能存在两种不同情形:

  • 货仍由工厂安排的仓库保管,买方尚未接收,工厂还在更换箱内款式,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也没有完成。此时仅有报关受理回执,对“已经销售”的证明有限。
  • 买方已确认这6000件特定货物,相关实际交付已经完成,并依约形成应付价款,只是运输环节尚未离境。此时不能仅凭所在地仍在中国,就否认交易完成。

这只是证据比较,不是“谁指定承运人就必然完成销售”的公式。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约定、提单持有、承运指令变更权和实际履行,应相互核对;民事合同中的某一句交货约定,也不能脱离刑事案件全部证据直接决定结论。

尤其要区分提单草稿与正式签发记录、预配舱与实际装船、仓库出库与买方接收。报关行保存的电子回执可以证明申报状态,却未必知道买方何时取得货物控制。

预付款不是销售比例,报关价也不是唯一刑事价格

买方支付30%预付款,不能直接推出只有30%的服装已销售。相反,尚有尾款未收,也不等于该部分商品没有销售。2025年解释第二十八条将销售金额界定为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需核实交易是否完成,以及剩余价款是否确实属于应得收入。

财务记录应保留原币金额、收款用途、对应订单、退款条件和未付余额。合同变更或拒收造成的价款争议,要呈现形成时间及真实履行,不能为了减少金额临时补一份倒签的取消协议。

计价至少应分三栏:

核查对象 先查什么 不能直接替代的数字
已销售产品价值 对应交易实际销售价格 品牌专柜零售价、未实际成交的报价
尚未销售产品价值 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及后续法定计价条件 未经比较就采用正品价格
违法所得 所得和应得收入及解释允许扣除的原材料、所售产品购进价款 企业会计净利润、老板实际分到的钱

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于未售产品,先规定按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时按侵权产品标价,并规定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时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应核对价格证据缺失在哪一步,不能跳过已有真实销售资料。

报关价格需与成交价格、运保费承担及合同范围核对,不能仅凭已被申报受理,就替代上述刑事计价。工厂仅收加工费,也不能据此把制造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一概压缩为加工费。

衣服、标识和单据,各自按自己的单位核对

数量核对先从实物唯一对应开始。6000件服装出现在一份装箱单、一份报关单和一份查扣清单中,不能因此算成18000件;同一报关单更正尺码、箱数,也不能把更正前后各算一批。应通过箱号、封号、款号、尺码和现场照片找出同一批货。

若其中有普通未贴标成衣,也不能只因“无标”便全部剔除。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重点是成品状态及具体用途证据,例如对应订单、待缝标样和生产指令,而非仓库里凡有白坯衣服就一律算入。面料、未完成半成品与已完成产品,应据实区分。

领标、吊牌、包装袋也不能直接折成同等数量的成衣。一套衣服有几个标识,不代表有几件衣服;如另涉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则须依解释第六条、第七条核对标识行为及“件”的计算规则,不能把两套计数混在一起。

同样,货物在工厂、仓库、港区之间转移,不等于又生产了几批新货。对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要求相关数额、数量分别累计。提出数量异议应逐项指出重复身份,而不是笼统要求所有运输记录不计。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把异议落到具体交货记录

涉及出口贴牌的商标刑案,企业可以先保留一套不改写原始数据的对应资料:商标及许可文件、订单版本、货物箱号清单、交接凭证、报关状态回执和收款分配记录。对承运人、报关行掌握的资料,列明持有人、形成时间和待核事实,由辩护律师向当前办案机关提出调取、核查意见。

侦查阶段,重点请求核实某批货是否实际交付、某份提单是否只是草稿、哪些清单属于同一实物;侦查终结前可依法提出书面意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向承办检察院提交对应的数量或金额异议,说明拟排除的重复项、支持交易状态的证据及仍待核实的问题,不能只提交“未出境所以未销售”的一句结论。

货物受海关监管或已被查扣时,不得自行拆标、换货、转仓来制造“尚未生产”的外观。确需办理申报更正、退运或其他处置,应通过相应机关依法办理,并保留原记录与批准材料。纠正数量和价格,应靠可核验的交易事实,而非改变现场。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相关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等](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0920152615743.shtml)。
  • [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25.html)。
  • [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https://www.caea.gov.cn/n6760401/n6760402/c6827751/content.html)。
  •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5/art_703b3595d0b540a3aec57766577e5481.html)。
  • [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3107cd5f8af445619ec74267aaebcc7f.html)及[2026年修订文本的施行条款](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6/26/art_95_206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