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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厂欠薪被立案,责令支付通知贴在旧址,送达效力和实际履行条件怎样核查?

2026-11-02

责令支付文书贴在旧厂址,不当然无效,也不能仅凭一张照片认定刑事追责所需的责令程序已经完成。需要核对行为人是否逃匿、文书为何无法送交、旧址与其当时的实际联系,以及张贴和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即使责令支付成立,工资范围、数额较大、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而不支付等条件仍须分别证明;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或者未及时支付的,也应具体审查。

假设南海一家铝型材厂因租期届满迁出车间,随后发生欠薪投诉。负责人得知已被刑事立案时,看到的是贴在旧门卫室的一份限期支付通知。家属说“工厂早搬了”,移送材料则记载“负责人失联”。这是便于说明审查方法的假设。争议不能靠两句相反陈述解决,要还原搬迁、联系、张贴、到期和付款的实际过程。

旧门卫室的照片,还缺哪些事实?

最高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四条,为逃匿情形规定了张贴方式:行为人逃匿,无法把文书送交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相关部门在其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符合条件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它不是任意找一处登记地址贴上通知就完成全部审查。

先要取得完整文书及送达材料。手机照片可能只拍到一页正文,无法看清支付对象、指定期限、落款或附件。应查文书由哪个部门作出、责令谁向哪些劳动者支付什么期间的报酬,送达人员何时到场、具体贴在哪里、现场由谁使用。照片所示门牌与文书记载是否对应,也需要核实。

“旧址”有不同情况。挤压生产线迁走,但财务、仓储和收件人员仍在,不能只拿新厂房租约否认旧址联系。相反,厂房已交回房东、门卫改由新承租人管理,原企业既无人员也无货物,且已向有关部门告知新址,则应提交交接和告知经过,说明为何仅在此处张贴可能不足以满足规定。营业执照地址尚未变更,是相关事实,却不能替代对实际经营和联系情况的调查。

还要检查“无法送交”的依据。卷宗是否记载联系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收件者的情况?号码来自哪里,是否仍在使用,拒接与未接是否被区分?并非必须证明所有可能的联系方式都已穷尽,但不能把一次无人接听直接写成上述接收途径均不可能。家属曾主动回复并提供地址的,保存原始通信及回复时间,比事后写一份笼统的“没有失联证明”更有用。

迁厂是经营变化,逃匿则涉及逃避支付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的行为方式。司法解释第二条也要求结合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审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逃跑藏匿以及篡改工资材料等行为。搬走设备或者离开佛山,本身不是完整的定罪事实。

租赁到期前已安排搬迁,工人知道新车间地点,负责人持续处理工资核算并与有关部门联系,与收到催付后关闭电话、隐瞒落脚处、把回款转入他人账户,证明方向明显不同。判断应贯穿当时的行动,不能只选一张交通票据证明“外出”,也不能只因搬迁手续齐全,就忽略之后的隐藏和转移行为。

设备处置尤其需要解释款项去向。铝厂卖掉闲置模具、废铝或旧挤压机,可能是在筹资发薪,也可能用于转走可供支付的财产。要对上买受人、价格、实际付款、收款账户和后续用途。关联方低价接走设备而款项并未进厂,与市场交易后逐人支付欠薪,不宜混作一类。

这也决定了负责人怎样提交说明。应列明可查的日期、联系人和具体事务,承认确实未及时回复或未履行的部分,再解释原因。不要要求员工统一说“老板一直在”,更不能为配合说法补造考勤或销毁原工资表。新增的不实材料可能使原本能够说明的经营困难变成更严重的证据问题。

到期时没有余额,不等于从来没有支付能力

本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不能被合并成一个“有没有钱”的问题。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属于需要分别审查的情形。若先处分财产逃避支付,再以账户空了为由解释未付,不能仅凭期末余额排除刑事风险。反过来,正常经营亏损、回款中断且没有逃避行为,也不能只因工人工资未清便认定犯罪。

对主张无法支付的铝厂,应把资金还原到责令期限内。账户何时被冻结,冻结的是全部余额还是部分金额,是否存在其他可支配账户,客户货款是否已经到账,均应查清。客户口头承诺下周付款与款项已经收妥不同;账面应收款也不能不经核实全部算作随时可用现金。负责人有无权实际支配有关资金,同样不能从职务名称直接推定。

一份银行冻结通知只能证明所记账户、金额和时点。若冻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后,它不能直接解释此前为何未支付;若期限内收到新的货款,却优先偿还关联方所谓借款,需查债务真实性、付款决策和目的。判断也不能反向走向极端,认为企业只要还付过水电费,就必然具备清偿全部工资的能力。应把可用财产、欠付范围和具体处分放在一起审查。

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还保留了正当理由的例外。确因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或者未能及时支付,应提供相应证据,而非只说“我不知道”“我没钱”。例如突发住院造成联系障碍,要核住院期间、能否沟通和他人能否代办;转账退回,要核提交时间、失败原因以及发现后是否及时补正。原因与未履行之间需要有实际联系,不是拿出某种材料就当然免责。

争议送达,同时继续处理已经确认的工资

送达异议和工资清偿不是二选一。收到立案消息后,可以由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调取责令支付及送达材料的具体意见;企业则核实员工、月份、应发项目与实际支付,及时处理无争议欠款。不要等“送达无效”得到认可才开始核算,更不要把支付工资当成要求劳动者改口的交换条件。

工资数额仍是独立问题。正常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与其他补偿争议,不宜不作区分合并计算;已支付部分也应真实扣除。人数、期间和金额须按本地适用标准核查。送达材料充分不等于移送表中的每一笔金额都正确,工资算清也不自动证明其他犯罪条件成立。

补付发生的时间影响法律评价,但没有“立案后补清就必然撤案”的规则。依解释第六条,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前履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前履行,可以从轻处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宣判前履行可以酌情从宽。不同阶段和条件不能互换,也不能把“可以”说成必然结果。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交给佛山刑事辩护律师的材料,应能回答两个具体问题:有关部门当时为何选择旧址张贴,负责人在指定期间为何没有付款。按原来的形成时间保存搬迁交接、通信、资金和工资记录,对缺失的文件写明持有人和调取线索,不要先编好结论再挑附件。

家属可以帮助找到真实联系方式、旧址交还记录和依法取得的付款凭证;涉及员工证言、财务账户和设备处置,应尊重实际知情人与合法取得程序。家属代为筹款并不自动证明其参与了原欠薪行为,登记负责人也不必然是所有支付决策的实施者。单位责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分工,应分别核实。

已有旧址照片的,把缺少的文书附件、联系记录和现场使用情况列为待核事项,向办案机关说明各项材料将证明什么。对已经确认的欠付,核定具体收款人、金额和可行付款安排,真实记录完成日期。程序上的疑点依法提出,工资清偿继续办理。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1.html)第一至四条、第六至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