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医院科研经费被冻结后试剂款逾期,供应商能否向项目负责人个人追偿?

2026-09-16

医院科研经费被冻结,试剂款不会自动变成项目负责人的个人债务。供应商应先核对谁是买方、负责人以什么身份下单,以及是否另有个人担责承诺。若属于医院有效采购,价款已经到期,原则上仍向医院主张;若存在个人购买、未获追认的无权代理或有效个人增信文件,再审查相应责任。发出个人催款函之前,应保存采购确认、验收记录和承诺原文。

经费代码写在订单上,谁承诺了购买试剂

以佛山医疗器械、生物医药企业向医院实验室供应科研试剂为例:假设负责人通过微信选定规格,供应商按医院名称开票,试剂冷链送达实验室,款项原定从某课题经费列支。付款日过后,负责人解释该课题正在审计,经费暂不能使用。这里的经费代码能够指向预算用途,却不能单独证明负责人就是买方。

采购合同、系统订单、报价接受记录和授权文件,应当放在同一交易背景下核对。医院采购部门确认订单,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选型、签收,原有款项也由医院支付,这些事实支持医院采购的判断。发票抬头只是其中一项证据。仅因供应商自行把医院名称填在发票上,仍不足以证明医院作出了购买承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单位发生效力;单位对其职权范围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适用时要查明供应商是否知道权限限制,不能省去交易名义及权限审查。医院后来以“未完成内部报销”为由拒付,也不能直接推导出货款应由经办人员承担。[民法典代理规则](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0/content.html)

医院、大学和企业共同开展课题时,还须确认实际采购单位。项目名称中有某医院,不代表该院购买了全部耗材;医院提供实验场地,也不代表合作企业的采购自动由医院付款。负责人如果明确以个人名义买货并承诺个人支付,应另行审查个人买卖合同。不能只看试剂最后放进哪一家实验室,就替换原来的订约主体。

“冻结”影响付款安排到什么程度

供应商需要对方说明冻结的对象和依据:只是课题报销通道暂停,还是银行账户已经被司法冻结?前者可能涉及补材料、审计或预算管理;后者应核对文书、账户、金额及实施机关。两种情况影响协商方案,却都不能单凭“冻结”二字把医院的债务转给负责人,也不能据此判断负责人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合同约定验收后三十日付款,医院采购有效且货物符合约定,内部经费暂不能支用本身不足以改写这个付款日。《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支持债权人请求支付未付价款;是否还承担违约金或损失,应结合合同、迟延原因和抗辩证据审查。供应商可要求医院确认欠款,并说明合法可行的支付安排,不必把催收范围限于某一个课题代码。

若合同明写“科研经费拨付后付款”,就要进一步审查该表述是结算流程说明,还是双方确实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核对条款效力、拨款状态以及是否有人不当阻碍条件成就。不能一概按普通固定账期计算逾期,也不能接受对方无限期只作口头等待答复。另有约定由合作单位直接代付的,还应区分第三人履行与更换债务人;代付方不付款,不当然免除原买方的合同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货款债权是否成立、到期,与某笔受限资金能否被用来清偿,应分开判断。取得还款判决也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以自行要求银行划走被冻结款项。涉及司法冻结时,后续处置仍须进入相应程序,不能让负责人私下更换项目名目、虚构用途来完成付款。

负责人说“这笔钱我负责”,个人义务成立了吗

欠款后,供应商可能把负责人发来的简短回复当成还款承诺。“我负责催财务”“我来协调经费”主要指向工作安排。对账单在“经办人”栏签名,主要证明其经办或确认账目的行为。这些材料本身不足以认定其作出了个人保证或愿意共同偿还医院债务。

如果负责人愿意增加个人信用支持,应说明对应哪些订单、承担多少金额、何时承担以及承担方式,并核实其是在个人身份下签署。文件名称叫“欠条”“承诺书”还是“情况说明”,不能代替对实际内容的判断。下列两种责任尤其需要区分。

个人保证,是负责人为医院债务提供担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认可书面保证合同,也认可第三人书面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成立方式。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不能默认负责人和医院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涉及先诉抗辩:原则上应先就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再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破产案件已被受理、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以及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抗辩等法定例外,需要另作核对。仅有一项课题资金冻结,尚不能直接证明医院已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加入,则是负责人愿意在一定范围内与医院共同负债。依第五百五十二条,其可以向供应商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也可以与医院约定加入并通知供应商;在供应商未于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可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审查连带债务。不能把个人垫付过一笔小款,直接扩大解释为其接下全部历史欠款。[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及保证合同规则](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对增信承诺作了区分:有保证意思的按保证处理,有共同承担债务意思的按债务加入处理;该条所涉承诺难以区分二者时,认定为保证。这里以确有增信承诺为前提,不能把普通协调表态也推定为保证。双方应在签署前把责任表达清楚,不能等起诉时再从一句安抚性回复中挑出几个字。[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https://cicc.court.gov.cn/html/1/380/385/12834.html)

医院否认授权时,向个人请求什么

假设医院答复负责人从未获准购买该类试剂,供应商要重新检查权限来源、往来方式及事后处理。过去由同一负责人下单且医院付款,可能是权限判断的证据,但需比较本次采购是否明显超出品种、额度或时间范围。实验室签收可以证明交付,能否同时证明医院追认采购,还要看签收人的权限、医院是否知悉并接受该交易等事实。

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条件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主张有理由相信负责人具备权限,应提出客观依据,不能仅说自己相信其医生身份或项目头衔。若不构成有效代理且医院未追认,第一百七十一条允许善意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所受损害;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医院追认时供应商能够获得的利益。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权代理的,按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这一分支不能简化成“医院不认,个人全赔”。起诉前须明确自己请求的是有效采购项下的价款,还是无权代理项下的履行或赔偿,并对应整理权限和善意证据。负责人遗漏审批造成医院内部损失,与供应商能否直接向其追款也有不同的请求基础,不宜混用。

催款和起诉前,把批次余额与期限核准

试剂已使用,不表示所有质量争议都消失;试验没有得到预期结果,也不能直接证明试剂不合格。应按约定标准核对批号、有效期、冷链温度、到货确认及质量异议,避免把实验成败直接当成扣款依据。要求提供验收材料时,可围绕交付与使用事实取证,不必收集与货款无关的患者资料。

财务核账可逐批登记订单号、含税单价、交付数量、确认退货、已付款、应付日期和余额。负责人个人垫付款与医院付款都要核销;尚有争议的质量折让另作标识,不能因收到个人承诺而忽略主债权金额。向医院与个人主张同一笔款时,任何一方支付后都须同步扣减,避免重复计算。

期限需要分开管理。普通货款请求权通常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起算应结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的时间;发函催收要保留向正确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证据。不能因一直等课题解冻,就认为时效自然停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0/content.html)

如果另有个人保证,还应单独检查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原则上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应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要求;连带责任保证则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不能用向负责人反复发微信代替所有必要程序。存量欠款到期后才补作保证的,更应在签署时核准期间及行权方式。[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准备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个人还钱时,建议先取出最初采购确认与欠款后的个人回复,分别核对签署身份、对应订单和承诺范围。向医院采购或财务部门确认余额、付款条款及经费受限原因,同时核准个人承诺是否另行产生义务。若材料只能证明负责人经办采购,就先完善向实际买方追收的证据;若已有个人保证,优先核查保证期间和应采取的程序。冷链交接单、实验室验收和经费报销记录应及时互相核对,避免等负责人调离项目后,才发现手中只有一张无法对应批次的欠款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