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摘

家具厂新增上门拆旧服务,旧家具归属、楼道损坏和清运安排怎样事先说清?

2026-10-24

比如,乐从一家家具厂送装新衣柜时,顺便答应“旧柜帮您处理”。到场后,租客让师傅直接拆走,师傅发现柜门还值些钱,便交给回收人员抵了运费。房东回来要求找回柜门,物业又拿着楼道墙面划痕要求赔偿。家具厂原以为只是多送一项服务,却同时面对所有权、损坏和清运三类争议。

拆旧服务应当分别确认拆什么、谁能决定去留、拆后交给谁以及怎样运走。客户同意拆除,不当然等于同意出售或报废;家具厂已经承诺包拆包运,也不能仅以搬运外包为由把合同责任推给客户。是否免费,不改变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拆掉”与“不要了”,不能用同一个勾选项代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接单人住在房屋里、支付新家具价款,不足以单独证明其有权处分所有旧家具。租赁房屋中的原配柜、公司租用的办公桌、家人代为预约的家具,都应核对实际权利人或有效授权。

不用要求每件旧椅子都出具购买发票,但发现明显疑点时不能继续凭一句“我说了算”处理。例如租客承认柜子属于房东,就应先取得房东对拆除及后续去向的确认;代办人员只能联系安装,不宜据此推定其还能把旧柜卖掉。共有家具的处分还涉及共有人之间的权限,不能只让在场人员签一份“全部由客户负责”便视为已经解决。

派工单上的对象要能识别。哪一间房、哪一组柜、哪些玻璃门或五金件需要保留,可用现场照片配编号。客户说“旧柜清走”,而柜内仍有物品,应先让客户取出、检查并确认;不能把文件、饰品和柜体一起当作废物。

拆后的安排有几种不同结果:拆下后原地保留;搬到客户指定的其他房间;交给指定接收人;依法回收或处置。只要涉及旧物转让、回收及价款,就应进一步确认由谁收款、是否抵运费。服务费和旧物价款分开列示,避免“免费搬运”实际是默认取得整套旧家具,而客户从未同意这一交换。

派工前把“包清运”的范围变成能完成的事项

销售人员承诺的服务,不应到现场才缩成“只负责拆开”。居民为生活消费购买家具及附加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经营者履行其就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的承诺;第十条涉及服务项目、内容及计价方法的明示。商业办公项目则需按其合同及适用法律判断,不能一概套用生活消费规则。

因此,拆除费、楼层搬运费、特殊设备费用和后续处置费用,应在承诺时说明包含哪些、不包含哪些。现场才发现电梯容纳不下或需要额外专业作业,可以提出变更方案和价格,请客户确认,但不能先拆成无法复原的状态,再以“不加钱就不管”为条件留下残局。

固定柜体尤其要先看连接部位。柜体是否与墙面、吊顶、照明电线或其他设施相连,是否存在玻璃坠落、部件倾倒等风险,会影响拆除方式和人员配置。普通送装队伍不能为了兑现一句口头承诺,擅自处理超出能力范围的结构、管线或高风险作业。需要另行专业处理时,应停止相关作业,说明不能继续的具体原因,协商由有相应能力、依法需资质时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

暂停作业时,师傅仍需妥善放置已经拆下的部件。把松动柜板斜靠在门口,口头通知客户“先别碰”,并不能代替必要的加固、隔离和安全交接。

楼道损坏,先区分对客户的承诺与对第三人的侵权

家具厂自己组织员工搬运,与把整项工作交给独立服务商,责任判断并不完全相同。

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确属独立承揽,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仅凭一张“外包协议”就认定实际关系,也不能把所有外包都说成家具厂必然承担同一种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家具厂若向客户承诺完成拆旧清运,受托搬运方不履行导致家具厂违约,仍需依第五百九十三条向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再处理其与受托方之间的纠纷。客户家中的服务履行争议,与共有楼道权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分别核查,不能用其中一种规则包办全部结论。

开工前记录的重点是搬运路线,不只是旧家具本身。入户门框、转角墙面、楼梯扶手、电梯轿厢等容易碰擦的位置,应与客户或现场管理人员尽可能共同查看,保留有位置标识的照片,再铺设适合的保护材料。施工后发现划痕,应立即记录位置、发现时间、当时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情况。没有开工照片,不等于家具厂必赔;有照片,也不等于能排除当天实际发生的新损坏。

对于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以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失。物业提出整面换新,应核查其代表的权利主体、损坏范围、局部修复可行性及报价依据;家具厂也不能仅以划痕面积小便否认合理修复费用。先排除通行和坠落危险,再共同确认修复方案,不宜为了留证而放任危险持续。

清运结束,应有实际接收结果

旧柜拆出房门,并不表示“包清运”已经完成。约定运出小区的,不能自行改成放在楼道;约定交给回收单位的,应确认对方是否接收这类物品,而不是司机拍一张车厢照片就结单。

拆除前应向现场管理方核实可使用的搬运路线、作业时段、临时放置位置及当地有效的收运要求,并与实际收运方确认到场时间、费用和接收地点。家具尚可继续使用而转交他人,与废弃家具进入清运处置渠道,是不同安排,不宜混用“垃圾”一词掩盖去向。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即使客户同意、物业口头答应或收运车晚到,也不能据此占用这些通道。发现预定地点不能安全存放,应重新协调合法可用的地点和运输安排,不要先卸下再把问题留给居民。

收运交接记录宜把旧物编号、件数、接收人、车辆、时间和实际目的地对应起来。需继续转运的,事先确认由谁负责后续接收核验。照片能证明装车,但未必证明已送到约定地点;收费凭据能证明付款,也未必证明合规处置。发生拒收、遗失或去向改变时,及时通知客户并处理,不能补写一个原本没有发生的接收结果。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先解决一张订单里的四种关系

家具厂推出拆旧服务前,建议用真实业务流程走一遍:销售向客户答应了什么,客户有权处分什么,作业人员会接触谁的财产,旧物最终由谁接收。这四种关系对应的人员和记录不一定相同,不能全部挤在客户最后一笔签名里。

免费附送也不是免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将赠送、试用等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保障纳入要求,第十七条禁止利用不合理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等。让客户确认旧家具的既有破损、具体保留件和作业范围,是固定事实;让客户承担所有现场事故及第三人损失,则可能越过法律边界。两者应当分开。

客户交接时可确认“列明物品已拆下并由某人接收”“现场发现某处待修复”,但不宜要求其替邻居或全体业主放弃权利。对尚未处理的损坏、未完成的清运或待核的旧物残值,应保留明确记录和处理责任人,不能用“客户已签收新家具”一并结清。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于广东佛山,现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依据:[民法典](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https://app.www.gov.cn/govdata/gov/202403/19/513111/article.html)、[消防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e9e34f0731c249a891ea9c925e17f237.html)。